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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主导作用

时间:2013-12-03 12:04来源: 作者:收藏
政府应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主导作用

——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的调查报告

    赵永宏 何叶

    当今中国已整体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传统的二元经济在不同的地区分别达到或接近了刘易斯转折点,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同时,在多年推行城市化政策之后,我国城市化率也达到了52.2%,这就为农村的土地流转奠定了宏观经济基础。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土地流转方式。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及其他形式。

    转包是在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承包方和接包方口头协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村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让是承包农户将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出租是农户按照合同将承包土地租给村组织以外的业主生产经营;互换是农户与村集体组织内其他农户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入股是农户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按一定价格折算为股权,凭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农民按股分红。其他还有委托代耕代种、反租倒包等。

    (二)土地流转的经营模式。土地流转基本形成了以合作组织带动型、高效园区示范型、种田能手承租型、民间自发流转型为主的4种土地流转经营模式。

    合作组织带动型是农民自发成立农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高效园区示范型是通过资金扶持、技术指导、项目带动等形式鼓励有经济实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个人连片承租土地;种田能手承租型是农户将分散的土地统一规划,通过对外招租,吸引有资金、有技术的种田能手投资,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转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乡、村两级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据调查,2013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所辖5个县(市)都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及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但乡、村两级中介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功能健全的比例仅为73.7%;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大多没有成立。二是流转价格指导机制不健全。土地价格评估机制没有建立,极易发生合同纠纷。三是农业企业准入制度和风险机制的不健全。

    (二)土地流转区域差距较大。土地流转呈现明显的区域发展不平衡态势。

    (三)投资风险较大。农业是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质产业,几乎没有商业保险公司涉足农业保险领域,投资农业的风险无法转嫁。

    (四)财政扶持力度不够。土地流转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财政扶持,目前在此方面的政府扶持资金有限。

    (五)规模开发融资困难。现行金融政策限制用流转的农地以及临时建筑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融资,客观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从而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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