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早处理原则。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过程有成因—潜在—呈现—激化—对抗等阶段。呈现阶段是矛盾变化的关键时期,在矛盾呈现前期,重视矛盾的疏导工作,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坚持早分解责任原则。矛盾纠纷出现后,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同时,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实行办事限时制度。
三是坚持早整治原则。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做到小矛盾不出村队,大纠纷不出场。
四是坚持早防范原则。切实防止排查调处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对于一时难以解决或仅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移送,报请上级协调解决;对于已经激化或酿成事端的矛盾纠纷,采取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坚持“宜疏不宜阻、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