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品种须达到下列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属或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 授予品种权的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植物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授予品种权的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植物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 授予品种权的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授予品种权的的植物新品种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的品种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名称:①仅以数字组成的;②违反社会公德的;③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