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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清流: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时间:2013-05-30 22:41来源: 作者:收藏

    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局印发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积极促进培育家庭农场,促进农村多元经济发展。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蔬菜种植50亩以上,果园面积10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食用菌生产30万袋以上,生猪出栏500头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牛100头,羊300只,家禽类10000只以上,特种养殖参照以上标准的70%计算。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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