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种混合用的农药不能起化学变化。农药有效成分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在混合使用时要注意混合后的农药的有效成分、溶剂、乳化剂等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化学变化,如产生这些变化,有可能导致有效成分的分解失效。另外,有效成分的化学变化也可能会产生有害的物质,从而造成药害。
2、田间混用的农药物理性状应保持不变。在田间现混现用时,要注意不同成分的物理性状是否改变。两种农药混用后如果产生分层、絮结或出现乳剂破坏,悬浮率降低甚至有结晶析出,就不能使用。
3、混用农药品种要求要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不同的防治靶标。农药混用的目的就是要防治不同的对象,以达到扩大防治谱的作用。
4、不同种的农药混用后要达到增效的目的,不能有抵消作用,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低于单用药剂,使防治成本降低。
同时,要轮换使用作用机制不同的农药,防止或减缓有害生物产生抗药性。由于不同类型或作用机制的农药,在有害生物上作用位点方式不同,使有害生物的选择性不同,有害生物难以产生抗药性或减缓抗药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