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创新工作思路,在新一轮产业园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进一步扶持重点产业园区发展。
1.对重点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项目 地价按基准地价的60%确定
为了进一步降低产业项目用地成本,扶持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简称琼府13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重点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
东方市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海南华盛2×26万吨非***法***项目(二期),拟投资30亿元。项目用地面积444.1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按照现行基准地价为400元/O(折26.67万元/亩),项目评估总地价12553.28万元(28.27万元/亩)。
该项目属于东方市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项目,东方市根据琼府13号文件第十一条的政策,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按照现行基准地价400元/O的60%即241元/O(折16.07万元/亩)确定该项目用地出让起始价为7136万元。在挂牌出让项目用地时,由海南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款为7136万元,土地取得成本降低5418万元。
对重点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项目地价按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有助于降低产业项目用地成本,扶持和培育产业项目发展壮大,促进海南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2.探索“只征不转”或“不转不征”的土地利用制度
为保障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落地,琼府〔2019〕1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等土地使用关系。
琼中县以富美乡村建设为载体,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突破口,率先在全省开展全县域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该县积极探索研究精简项目用地手续,对农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进行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等土地使用关系。截至目前,琼中县累计完成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示范项目298个,用地面积约45亩。
琼中县主要办理程序包括:一是乡村振兴工作队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宣传,让村民意识这是与生产、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民生工程,从心底支持配合项目建设。二是通过村委会协调并通过“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项目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政府不拨付土地补偿款,只拨付青苗补偿款。三是项目用地单位与村委会、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寿命,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在年限内,不得改变该项目用地用途,并以村委会为责任单位,一同维护好设备安全运行。四是项目用地单位将土地使用协议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截至2019年9月,琼中县累计完成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示范项目298个(涉及303个自然村),其中运行181个,受益人口2.2万人,在建项目52个(涉及54个自然村)。该管理方式极大地简化了用地手续,加快了民生项目工程的推进,节约了行政成本,创新了土地利用管理方式。
3.推动解决林权不动产登记问题
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遗留问题,应秉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之下,处理好法律法规衔接和法律概念理解问题,切实保障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2016年8月23日,海南嘉乐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潭公司)跟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分公司(经海胶公司授权委托)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6年10月31日止,承租土地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和休闲旅游业。嘉乐潭公司取得土地权益后,在地上种植了椰子树。2018年11月2日,该公司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该公司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合同书》,取得的是土地的租赁权益,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权利范畴,单独登记地上林木又违反了不动产登记一体登记的要求,因此不予受理并答复该公司不符合办理登记的条件。此后,该公司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年9月,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相关问题反映后,到屯昌实地调研指导。经核查,2009年1月20日,屯昌县政府给海胶公司颁发的《林权证》中,均注记海胶公司和农场之间的土地关系为租赁承包关系。2016年7月11日,海胶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承包等事宜。2018年11月27日,屯昌县土地服务流转中心对《土地租赁合同书》出具的《屯昌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明确,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行为符合规定程序。
综上材料判断,海胶公司取得的是物权,与嘉乐潭公司之间发生的是物权的流转,嘉乐潭公司取得的也应是物权,因此,可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屯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告知嘉乐潭公司,可由海胶公司和嘉乐潭公司共同向屯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同时,指定屯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为该宗业务的具体对接人,全程跟踪服务,维护了相关产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