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塘厦经营快餐店的男子李某辉,发现隔壁商铺也准备开快餐店,担心对方跟其抢生意,竟找人威胁他人不准开业,并在对方开业当天,带人对店主进行威吓,并发生打斗。近日,3名被告人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被告人李某辉开始在塘厦经营“稻花香快餐店”。7月10日,李某辉发现被害人彭某也准备在其店隔壁开设快餐店,便找到被告人易某连,要求易帮忙和彭某谈判,让彭某搬走,不要在该处经营。
当日下午,易某连来到快餐店和彭某谈判,要求彭某不要开业,并答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及帮彭某另外找地方经营,否则就砸店。
7月11日,彭某的快餐店正常开张营业。当天中午,易某连再次来到该快餐店,威胁彭某将店结业,并答应赔偿彭某1.3万元损失费。当天下午,李某辉、易某连和被告人王某委一起吃饭喝酒时,谈及上述情况,均觉得还要赔偿对方的话吃亏了。随后,3人一起来到彭某的快餐店,对彭某进行威吓,要求彭某立即将店结业,并和彭某发生争吵,对彭某推打,易某连将彭某的右眼角打伤。同时,李某辉、王某委还和围观的群众发生冲突。(记者董哲 通讯员王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