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 王夏迎
李小姐年近30岁了,按当下流行的讲法,已步入“剩女”行列,家人一直非常忧虑她的终身大事,尤其是身患抑郁症的母亲,对此更是紧张至极。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小姐的母亲见到了女儿的同事张先生,产生了很好的印象。随后,李小姐的母亲不断向女儿施压,甚至以死相逼。考虑到母亲的安危,李小姐于2011年与张先生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感情一直不睦,最后李小姐忍无可忍提起起诉,要求离婚。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姐的婚姻关系是受胁迫而缔结,判决撤销其结婚登记。
■以案释法
受胁迫登记的婚姻无效
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范,胁迫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有胁迫的故意;二、有胁迫的行为;三、受胁迫人因胁迫产生恐惧等不安的心理;四、受胁迫人因恐惧等不安心理而作出了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五、胁迫属违法或不当。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李小姐一直受到母亲以强迫婚姻为目的的不法言行威胁,她的婚姻登记行为有悖于真实意愿,因此准许撤销其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