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用户以联通公司对其欠费停机号码收取功能费不合理为由,向物价检查部门投诉,联通公司依照要求向物价部门提供了该用户通话详单等资料信息,该用户认为联通公司泄露了其通信私密,侵犯了其隐私权。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隐私权纠纷案进行判决,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赵某于2011年4月底欠费停机,联通公司依规收取赵某该号码5月份功能费用71元。9月,赵某向当地物价检查部门投诉。9月14日,沭阳联通公司按照物价部门的检查令,提供了赵某手机开户业务受理单及2011年4月至5月份账单、计费详单等资料。随后,赵某在物价部门接受调查时,看到自己手机4月份通话详单,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遂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实名举报。通信管理局认为,联通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将用户通信详单提供给第三方,违反了《电信条例》有关“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应向用户赔礼道歉。后经主管机关调处未果,原告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沭阳联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9800元。
庭审中,原告赵某认为,根据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追查刑事及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被告沭阳联通公司则认为,根据我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政府价格部门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及其他资料,被告依物价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交原告4月份通话详单,属履行法定义务,并未向其他第三人披露、宣扬,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载体上形成的、不为公众知悉的内容,而通信详单只能反映主叫被叫号码、通话时长等,并不直接反映通信用户间的具体通信内容,不属于《电信条例》中所指的涉及通信秘密的通信内容。物价部门依照严格程序向被告调取了原告部分月份的通话详单,被告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价格检查,其所提供原告的通信详单,只涉及原告通信个人的一般信息,并未涉及属于公民个人通信秘密的核心内容。同时,原告在向物价部门举报被告违规收费时,理应预见物价部门在调查执法过程中,其手机通话详单被依法调取,从而涉及其通信信息的披露。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丛 兵 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