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 晨 李智涛
因不服某区房屋管理局取消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决定,舒某将区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舒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0年6月,舒某取得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申请资格,后基于大病理由于7月申请变更优先配售并于11月获得批准。2011年8月,区房管局开展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复核,发现舒某在申请优先配售资格中提供虚假材料,故决定取消其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
舒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称,自己符合限价商品房购买标准,理应获得购买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只能影响优先配售资格的获得,无法取消其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资格。要求撤销该取消购买资格的通知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舒某诉讼请求后,舒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限价商品房是政府向住房困难的特定家庭定向销售的,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房。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者要予以严惩,即在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同时,限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舒某提交的《疾病证明书》,系该家庭为骗取优先配售资格而伪造相关证明,属于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其行为不仅违背诚信申报原则,还扰乱了限价商品房的房屋配售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制裁。
法官讲法:
本案需要说明的是,依据相关规定,限价商品房申请人伪造证明的行为应当受到惩处,若其不实申报未被房屋主管部门发现,则会顺理成章地优先配售成功,这势必会对未配售房屋的其他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院判决是公正的。
对舒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此,区房管局以舒某家庭弄虚作假为由,作出取消其购买资格的通知决定,证据确凿,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亦不违背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具有正当性。舒某的上诉理由,无法支持。
国家出台限价房政策是为了保障符合一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有房可住,该政策属社会福利性质。在申请人数远大于国家可提供房源数量的现实情况下,从社会效果及公平公正角度考虑,对弄虚作假者若不予惩治,就不能保障限价房配售的公平公正。
取消申请资格是对不实申报的一种惩戒。如果不撤销弄虚作假者的购买资格而只取消其优先配售资格,则申请者造假、扰乱申报秩序的成本就会很低,会导致其他申请人恶意效仿,对整个限价房配售秩序将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