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桥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津浦在承揽工程、安排职工子女就业、下属职务调整等方面接受贿赂480多万元;案发后,陈津浦主动供述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法院给予从轻处罚。11月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津浦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判决后,陈津浦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津浦于2002年3月至2011年3月任桥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张某、夏某某、李某等人共计280.8万元、美元1万元,为他们在承揽工程、安排亲朋子女就业、使用干部、拨付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桥区苗安乡、时村镇、西二铺乡等乡镇和宿州市辖区内煤矿所送共12.3万元,为这些单位安排土地整理项目、拨付资金、补办用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张某、薛某及宿州市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182.6万元、玉石3块,为他们在审批项目、承揽工程、结算费用、安排人员就业、追加项目资金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讯员 曹杰 记者 何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