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定安12月7日电(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海南省定安县原林业局长莫某武,从担任镇长到定安县林业局长、县民政局主任科员13年期间,共索贿6.8万元。今天记者获悉,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对其判处尤其徒刑5年。
经查,莫某武今年54岁,2012年3月被捕前是定安县民政局主任科员。他从1999年以来,先后4次向他人索要收受“活动经费”,1999年,莫某武任定安县定城镇镇长期间,其代表政府先后与县城建公司订立定城镇政府6层综合大楼和定城镇千华路绿化、花池、路灯等建设的工程承包合同,这两项工程都由县城投公司包工头王某某自己带工程队承建,这期间莫某武以竣工验收为由先后两次收受包工头王某某共计1.8万元。
2006年5月,莫某武任定安县林业局局长,李某需要更换《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将1万元现金送给莫某武做“活动经费”,请其出面协调关系。随后,本来李某原有的加工厂只是半成品(板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更换后经营范围增加了一项胶合板(成品)加工经营许可证。
2010年莫某武任定安县农机中心主任期间,将定安县农机中心新建办公楼及多套安置房的房地产项目,介绍给了汇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当年9月初,莫某武打电话给张某要求从银行转账3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在2010年底,莫某武再次以办理农机补贴审批需要相关活动经费为由,分别向洪某和孙某索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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