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兴业网团旗下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科教文化类十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帐号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中国农民网 > 法制天地 > 举案说法 > 教唆未成年人侵权应担主要赔偿责任 返回首页

教唆未成年人侵权应担主要赔偿责任

时间:2013-03-20 19:25来源: 作者:收藏

  前不久,汽车司机付某在怀柔县某村委会住宿。在他准备生炉火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翟某发生了纠纷。后翟某唆使袁某(现年17岁),去教训一下付某。当晚10时许,袁某将付某打伤。经鉴定付某构成轻微伤。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翟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审案法官表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翟某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应担主要赔偿责任。(孙吉旭)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