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有村民向环保部门投诉,反映有人向某村东侧小河边的两个砂坑里倾倒大量污泥。环保部门的监察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发现,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同时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数都严重超标,排放到周边地区的恶臭气体强度为三至五级,对该地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随后,公诉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倾倒公司为某环保科技公司,该公司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共向砂坑倾倒6500吨污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通过其车队司机阿力的介绍,以每车70-100元的价格,向刘某承包的砂石坑内倾倒污泥约4000吨;通过阿华的介绍,以同样价格向蒋某承包的砂石坑内倾倒污泥约2000吨。倾倒的污泥散发强烈臭味,雨季尤为明显,并随风扩散。附近村庄的居民闻到明显臭味,对当地空气质量和群众生活均造成影响。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砂坑承包人刘某和蒋某被判缓刑,负责运输倾倒污泥的阿华和阿力则被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在水源保护区内大量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而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后果特别严重,故作出上述判决。(一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