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胡说法
在我国实行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起来。然而,这个行业从诞生之日起可以说一直是鱼龙混杂,它既给人们房屋买卖租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部分中介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也饱受人们诟病。
房地产中介服务泛指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房产经纪等活动,本期案苑版的案例所涉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是房地产经纪活动,即为房地产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居间服务。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迅速上涨,一些人在买涨不买落的心理支配下争先恐后进入房地产市场,使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也十分活跃。由于道德诚信观念的缺失,一些中介服务人员弄虚作假、忽悠欺骗委托人的问题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侵害了买房人的利益。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国有关房地产中介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目前,既有专门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政规章,也有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可以援引适用。事实上,房地产经纪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居间服务的关系,因此,双方都应当遵守居间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胡勇)
市民唐德利找中介公司挂牌销售自己的房产,被置业顾问林海数次压价。因急于卖房,2012年7月唐德利以低于市场价7万元的价格与林海签订售房协议后,又要求解除合同,被林海告到法院,唐德利进行了反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唐德利胜诉。
唐德利的房子在大渡口区九宫庙周边,69平方米,建于2006年。因年龄渐长,唐德利想搬去和女儿女婿为邻,决定卖掉大渡口的房子,再到其他地方购买新房
中介带领业主和买房者前往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路上,竟不慎将业主房产证原件弄丢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买家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解除合同,业主返还11万元订金,支付57.2万元违约金。业主提出反诉,要求没收买方11万元订金。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业主只需返还11万元订金,无需支付违约金。
2011年3月5日,陈先生和周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周先生以286万元购买陈先生的一处房产,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共57.2万元。合同签订后,业主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付中介方托管,买方支付业主11万元订金、监管95万元首期款并取得180万元银行贷款承诺,支付了中介佣金4.5万元
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在买房时并不具有购房资格,而且最终也没有实际购买房屋,由于高女士一直没有支付中介费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因违反房屋限购政策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判决高女士只需支付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的合理费用,而不必支付中介费。
中介公司诉称,高女士委托其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2011年8月,经公司促成,高女士与公司及案外人邱某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等协议,高女士应于签订之日支付居间服务费,但其声称没钱,故出具欠条一张,但其却始终没有偿还
承诺签下《看房确认书》的孙小姐,私下用其父的名义购买了所看中的一处高档小区二手房,被房产中介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8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房产中介的诉求。
2011年1月中旬,孙小姐与上海商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看房确认书》,确认该公司雇员带其查看上海市西康路一处房屋。孙小姐在《看房确认书》承诺约定:“本人或本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与本人有关联的人,不会执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与上述房产的出售方/出租方进行买卖/租赁交易。如有违背,本人自愿按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或月租金的3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