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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婆给钱买房,分手后要归还吗

时间:2013-03-27 13:47来源: 作者:收藏

  李轩甫 郭艳华

  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的情侣小金和小晴(均为化名)2011年10月恋爱,相约一年后结婚,作为准公婆的小金父母汇款40万元给小晴买房。此后,小金和小晴虽买了房子并已入住,但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小金父母无法接受40万元“打水漂”的结局,最终在协商要回房产未果的情况下,将小晴告上法院。在这场情感纠纷中,小金称,他在2011年和小晴建立恋爱关系,小晴提出在海口买房才嫁给他。小金于是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一套总价57万元的房产,小金父亲为此给小金1万元让其支付定金。

  2011年11月3日,小金父母把40万元汇入小晴的账户。2011年11月7日,小金和小晴以小晴的名义将房子买下,小晴当日支付了27万元,余下的3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后来,两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但小晴称不久她惊悉小金生活不检点,两人分手。

  小金于2012年5月8日被小晴赶出新房。小金和父母认为,之所以出资买房,是因为小晴要嫁到他们家,而现在婚约已解除,小晴应该返还买房的41万元。

  对此,小晴称小金家人给小金的1万元并未用于支付房款,他们也未提供1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所以小金要这1万元没有依据。而小金父母汇入小晴账户的40万元被小金取走700元,该700元不应由她承担返还责任。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金父母以儿子和小晴结婚为条件汇给小晴40万元,小金承认取走700元,应认定小金父母给付小晴39.93万元,这笔钱形式上是赠与,但该赠与是以和小金结婚为条件,故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小晴未与小金结婚,意味着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不符合所附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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