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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典当受法保护 蒙骗欺诈依法追责

时间:2013-03-27 19:59来源: 作者:收藏

  老胡说法

  本期案苑版的案例全部涉及典当行业,包括民事法律纠纷和违法犯罪问题。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从取消到恢复,从限制到扶持,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我国的典当行业在曲折起伏中不断向前发展。1987年12月,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当铺,随后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兴起。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典当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出台《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使典当行业开始有章可循。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颁布《典当行管理办法》,促进了典当行业的发展。但是,当前制约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的障碍依然很多,这些障碍有的来自于法律规范的粗疏和层级较低,有的来自于当户的诚信缺失。

  典当行业是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国家特种行业,因此无论是当户还是典当行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信守合同约定。当户决不能弄虚作假蒙骗欺诈典当行,否则,如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典当行遭受财产损失,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受到刑罚制裁。同样,典当行业也应当严格依法经营,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否则自身权益将得不到司法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的规章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典当法,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胡勇)

典当行预扣利息属违法

  胡先生未能如期向典当行偿还当金,被典当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当金175万元及拖欠的利息、综合取费14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判令胡先生偿还典当行当金本金,但应扣除一个月利息。

  2008年,某典当行与胡先生办理了典当事宜,约定由典当行向胡先生提供典当资金支持,金额为175万元,期限为同年3月份至6月份。胡先生同时应按照金额的每月3.2%向典当行支付利息。同日典当行向胡先生支付当金并出具当票,该当票记载的典当金额为175万元,综合费用为14万余元,实付金额为169.4万元。在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胡先生未能按期清偿借款

索要被典赃物事主败诉

  被他人冒充海军军官骗走9根金条,事主郎先生和蔡先生追查后发现金条已被卖进典当行,要求典当行退还赃物时却遭到拒绝,典当行声称金条已被转卖,两事主随即将典当行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金条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并终审判决驳回了两位事主的起诉。

  2009年3月至7月间,一名叫梁义军的男子虚构自己能帮忙承揽海军第三、第六招待所装修工程的事实,从郎先生和蔡先生处骗得9根金条、9张购物卡以及现金23万元,财物总价值约48万余元

镀金项链冒充真金典当

  被告人刘某连续多次拿镀金项链冒充真金项链进行典当,诈骗六万九千余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罚金3000元。

  2011年3月,刘某伙同何某在北京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内,以假金项链冒充千足金项链进行典当的形式,轮流骗取北京和信典当有限公司1.3万余元和1.1万余元。2011年3月24日,刘某、何某在北京通德典当有限公司内,以假金项链冒充24K黄金项链进行典当的形式,骗取1.1万余元。同年11月,刘某又分别在两家典当行继续以假金项链冒充24K黄金项链进行典当,后被警方当场抓获

典当奔驰实为借款无效

  居民王某用自己的奔驰牌轿车作抵押,向一典当行借款50万元作为资金周转,并约定了借款的高额利息及综合取费费用等。后因无力偿还,王某被典当行告上法庭。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典当行以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以此获得高额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王某与某典当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典当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时约定了高额的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等。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典当行与王某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王某以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向其提供了抵押,王某朋友的服饰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如约向王某发放了50万元的贷款。王某向典当行出具借条一张,典当行向王某出具当票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无力偿还,典当行同意将借款展期3个月,王某又将抵押的车辆续当3个月。逾期后王某仍无力偿还,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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