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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小伙站台坠亡 地铁拒赔被强执

时间:2012-06-06 18:30来源: 作者:收藏

乘客站台坠亡 地铁拒赔被强执

    警方认定为跳落;法院终审判决地铁公司应酌情给付补偿金8万元

    乘客小刘乘坐地铁时,在苹果园地铁站坠落遭进站列车轧亡。事发近6年后,此案终以地铁公司赔偿小刘家属8万元而画上句号。近日,经石景山法院强制执行,地铁公司给付执行款。

  小伙坠落原因存争议

  悲剧发生在2006年10月23日早6时23分。28岁的小刘在苹果园地铁站等车时坠下站台,恰巧一辆列车疾驶进站,小刘当即被碾轧身亡。因没有事发经过的监控录像,死者家人和地铁方对小刘的死因各执一词。

  小刘家属认为,当时站台拥挤,且没有工作人员疏导,小刘是被挤下去的。

  地铁公司否认这种说法,辩称列车行驶到站台中部时,当值司机“感觉有人从站台上跳下来”,立即紧急制动,列车停行。后经医务人员出诊,确认男子已死亡。地铁方认为小刘是自己跳下站台。

  死者家属索赔84万元

  公交公安分局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正常行驶进站的列车将跳下站台的小刘撞轧致死的事件。

  据了解,小刘父母对警方的认定不服,曾起诉公交分局并申请调取监控,但由于地铁公司称没有事发监控,刘某父母也没有找到相关证人,此案两审均因证据不足败诉。

  事后,小刘父母起诉北京地铁运营公司索赔各项损失84万元。地铁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法院判定地铁方无过错

  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地铁的站台候车区均画有黄色安全线,轨道侧墙有“禁止跳下”等标志,已履行相应义务;事后,及时通知急救等部门,因此地铁公司对刘某的死没有过错。但考虑原告方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地铁公司应酌情给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判决地铁公司给付8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刘家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地铁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给付补偿款。小刘家人向石景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经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地铁公司将8万元及利息交给了小刘家人。(记者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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