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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7旬老人车祸遭遇维权难 法律援助出手助其获赔偿

时间:2012-11-06 16:07来源: 未知作者:孟枭收藏
        四川新闻网南充10月29日讯 (胡志强)近日笔者获悉,西充县一7旬老人遭遇车祸维权难,该县法律援助出手,助老人获得赔偿。
  张某,73岁,住西充县常林乡白庙子村。2012年1月12日,张某像往常一样骑着自己的助力车到西充县城办事,当回家骑行到西充县城五里店处斑马线时,为安全起见,张某下车推行其过马路,但是飞来横祸,一辆轿车从南部往南充方向行驶中将张某撞倒,事故造成张某全身多处受伤,助力车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出于害怕积极将张某送往西充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肇事方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张某出院后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视力为光感,属盲目4级,评定为捌级伤残;右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玖级伤残;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拾级伤残;左眼上睑下垂,评定为拾级伤残。虽已治愈出院,但由于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其身体状况也大不如以前。出院后,张某的家属多次要求肇事方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但对方均不予正面答复,甚至恶言相向,有本事你上法院告我们去。人在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肇事者还不想承担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张家人是既伤心又无奈。
  亲友告知可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6月20日,张某的家属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听取了案情介绍、审查了相关申请资料后决定受理此案,并立即安排中心工作人员李红云承办该案件。李红云在接手案件后,先是与张家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归纳出此案的争议重点:一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其并没有对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进行划分;二是张某户籍显示是农村户口,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将是争议的焦点。针对以上重点,李红云做了大量诉前准备工作,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一组证据包括四川华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以及交警部门的事故勘验笔录,此组证据用以证明张某在事故中遵守交通规则,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是由于肇事者曾某严重超速行驶,在通过人流密集区域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二组证据包括鹤鸣路社区居委会证明、张某退休证、原工作单位证明、退休金存折,此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张某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后,张某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肇事者曾某、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南充明云铃丰车业公司、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面对原告所述事实和提供的大量证据均未提出有效异议,但要求对原告单方申请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重新鉴定。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这类案件的一贯伎俩,原告张某虽已治愈,但毕竟年事已高又遭遇车祸,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已经受不起车船的颠簸。面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原告家属情绪相当激动,表示被告在事故后从未看望过原告,也从未主动提出伤残鉴定,被告对事故的处理态度令原告相当气愤,现在被告又提出重新鉴定明显是故意拖延事故的处理,也是对事故的处理不负责任的态度。原告家属坚决不同意重新鉴定,李红云安抚下原告家属激动的情绪,耐心向其解释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被告提出重新鉴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原告必须配合,否则原告单方进行的伤残鉴定则为无效,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原告家属的情绪有所缓和,但仍是对被告处理事件的态度耿耿于怀。李红云对此主动联系到被告,向其阐明原告现在的身体情况及家属的意见,希望被告考虑原告的现实境遇作出让步,被告在充分考虑其意见后派专人到张某家中了解他的身体情况,详细查看其住院病历及伤残鉴定,最终作出不重新鉴定的决定。8月30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共计185833.65元,其中顺庆支公司直接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86453.48元,铃丰车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7188.17元,铃丰车业承担的赔偿由其自行向顺庆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至此,一场没有交警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诉讼在援助人员的充分准备和认真应诉下得到理想判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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