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站长利用职权,大吃施工企业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回扣”。7月4日,经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贪污赃款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王成明不服并表示上诉。
2009年至2010年12月,王成明任枣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其单位负责对枣阳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进行征缴监管。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和叶某先后找到王成明,希望办理建筑工地人身意外伤害险业务,并同意付给“回扣”。随后,王成明安排会计蔡某(另案处理)负责办理相关事务,并从回扣款中给蔡某20%的“辛苦费”。经查明,郭某和叶某共支付回扣款36万余元,被王成明、蔡某二人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蔡某将分得的赃款全部退还。
此外,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枣阳市质监站为襄阳质监站代收室内检测费17.8万余元,根据双方协议,枣阳质监站分得8万余元。王成明将该款领回后,将6.6万余元收入自己囊中。 (梁军 邢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