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泾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某职务犯罪一案近日终审落判,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民事枉法裁判四项罪名,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7年半。
据悉,李某某案发前系泾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03年至2011年8月,李某某在任泾川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贪污案款8138.85元;在审理民事纠纷四起案件时,收受当事人财物5.4万元,构成受贿罪;将案件执行款10万元转入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串通当事人伪造证据,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徇私情枉法民事裁判,情节严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