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兴业网团旗下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科教文化类十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帐号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中国农民网 > 法制天地 > 政策法规 > 环保部公布16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返回首页

环保部公布16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3-08 08:57来源: 未知作者:收藏
为了绿色环保发展,近年来我国对污染治理日益严格,一些排污严重的企事业单位都会被罚款,甚至关闭整改。近日,我国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排污   一、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   2、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偷排、4篡改或者5、伪造监测数据;   6、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8、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9、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   10、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1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12、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1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4、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5、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6、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一农经整理)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