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农发〔2012〕81号
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将《陇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陇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示范社幅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甘肃省农牧厅等11个厅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实施意见》(甘农牧〔2009〕464号)及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农经发[2010]8号 )、陇西县农业局《关于在全县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意见》(陇农发〔2011〕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陇西县农业局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日常指导服务管理工作由陇西县农经站负责。
第三条 陇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分级管理。即部级、省级、市级、县级。部级、省级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推荐,按上级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逐级组织实施。县农经站具体负责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和管理,同时负责市级、省级、部级示范社的申报推荐和服务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县级以上示范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鲜明的合作产品,产品符合我县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效果明显,服务带动能力较强。
(二)在县工商局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三)合作社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服务设施,能够为成员提供及时便捷的综合服务。
(四)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作社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原则上章程、制度以及营业执照等要在合作社办公室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五)合作社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建立了成员个人账户,有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和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等核算记录,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
(六)成员人数2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比较健全的专业服务网络,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进行统一的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七)已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获得甘肃省名牌农产品等称号的,在成立时间、成员人数等方面,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能够完成农业等部门安排的示范项目及工作内容,积极参加培训和交流,起到较强的带动作用。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必须要达到四有一上墙要求。四有即合作社有独立(自有)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包括章程和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分配等制度),有实实在在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五条 示范合作社的申报原则
(一)优中选优。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采取自愿申报、县农经站核实的方式评选,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在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评选,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推荐。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推荐。
(二)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评选、推荐,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公开进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向县农经站提出申报,参与评选、推荐。
第六条 拟申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如实填写《陇西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申报表》一式四份,合作社、乡镇政府、县农业局、农经部门各留存一份。申报单位要对《陇西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县农经站负责对申报示范社的合作社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核,拟定陇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上报农业局研究批准。
第八条 适时召开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会议,县农业局发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九条 凡被命名的各级示范社在县内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和待遇: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示范社;优先推荐并申报农业、财政扶持项目;优先承担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类涉农项目;优先评定信用等级,获得优惠贷款资金;优先获得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贷款,优先推荐各级各类表彰奖励。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对各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县农经站负责,每年组织人员对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考核和评估,其考核和评估结果可作为申报确定示范社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年报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经认定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向县农经部门报送年度收益分配表和资产负债表,全年工作总结。各类报表、工作总结和实地考核结果是确定是否继续保留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依据。
第十三条 示范社要及时更新“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系统”信息,对不更新经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取消示范社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每年的监测评价结果,从各级示范社评选出陇西县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县农业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示范社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展滞后、已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予以取消资格,收回授牌:
(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丧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三)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利益的;
(五)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示范社的;
(七)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已不具备条件的市级、省级和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县农业局上报,建议市、省取消示范社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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