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农发〔2012〕36号
各县区农业(林)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五化”建设目标,带农户、建基地、扩规模、育品牌、拓市场、强管理,加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育了一大批生产经营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建设上了新台阶。为了进一步树立典型,扶持发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决定对2011年度达到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定命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条件
申报推荐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一年以上(规范化建设成效突出的,时间可适当放宽);
2.出资入社社员在50人以上,带动农户在300户以上;
3.有比较规范的章程,坚持“民办、民管、民享”原则,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自我发展,实行社员民主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成员账户记载完整,盈余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4.运作规范,能有效地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般应做到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经营品牌、统一产品销售。
二、申报认定程序
1.合作社申报。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有关要求填报《申报表》、总结和相关支撑资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签署意见,再报县(区)农(林)业局(社发局)。
2.条件审核。县(区)农(林)业局(社发局)汇总后提出推荐名单,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部门审定。县区推荐名单由市农业局审定。
4.认定命名。经市农业局审定后,报请湖州市人民政府认定命名。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工作总结;
3.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授权使用)商标复印件;
5.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记录等;
6.入社社员、出资清册、成员账户、盈余分配清册复印件;
7.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8.其他辅助的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出来,原则上每个县区推荐5—6家(开发区、度假区各1家)。
2.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各地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所在县(市、区)所有合作社的评定资格。
3.请各县区于5月15日前将申报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排序后报市农业局经营管理处。联系人:叶丽新,电话:2061832。
附件:湖州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推荐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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