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发〔2012〕47号
深化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的创新,对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推进新型城市化,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意见》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政策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和保障成员权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手段,按照现代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对象
我县2002年开始探索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截止2011年,已完成了45个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2012年,根据上级要求,要对全县经营性资产50万元以上尚未改革的75个村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在2015年前,全面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工作环节
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规范程序,过细工作,认真把握以下四个工作环节:
(一)清产核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1998〕2号)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结果要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农业局备案。
(二)制定方案。改制村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拟定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实施方案。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改制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所在乡镇审核批准。同时上报县农业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按批准的改制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进行股权量化,落实股权设置,选举产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股东代表按全体股东总数的5-10%确定)。在此基础上,召开首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
(四)资料整理。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对改制工作的有关决议、清产核资报表、《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所在乡镇及县农业局备案。
四、政策原则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按照“依法、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要求,在具体实施中严格把握以下政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所有权仍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量化到户(人)的集体资产股权,只作为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严禁非法侵占、私分。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资产,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原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原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三)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办法和股权设置比例,必须经社员民主讨论决定。村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原则上按在册的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社员“农龄”为计算依据。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其家庭成员人口设“人口福利股”;按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从事各业生产的年限设“历年贡献股”,即“农龄股”。有条件的还可按入社时的入股额设“原始投入股”。按承包土地的面积设“土地股”。对可享受“人口福利股”和“历年贡献股”的具体对象的确认,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提交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能通过。
折股量化的“人口福利股”和“历年贡献股”在总股权中的配置比例,要因村制宜,合理确定。但必须提交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能通过。
(四)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权确定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股份量化到户(人)后,今后原则上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维护现有持股成员的稳定,实行静态管理。持股成员的收益权,可依法继承、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尊重和支持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合理安排其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办理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同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股分红前,必须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必要的任意公积金(风险基金)。提取公共积累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土地股”参与收益分配的条件是承包土地必须已被征用,尚未征用的暂不参与收益分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目前,大部分股份合作社尚处资本积累阶段,还未具备股份分红条件,可暂不分红。
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作模式
改制后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政策规定,制定章程,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章程》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需要,经董事会提议,并经全体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聘请经理、副经理,负责资本经营活动,处理日常工作。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董事必须是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董事长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实行有效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正确处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股东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收益分配权、工作建议权和监督权,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风险和经济责任的义务,依法履行合同和完成生产任务的义务等。努力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成“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规范”的经济组织。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重视抓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结算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各项集体收益。
六、工作要求
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实施;要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将其摆在农村综合改革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规范的实施办法,确定分步推进计划;要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搞好资本经营活动,增收节支,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对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县监察局、农业局、质监局、民政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关心和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严肃纪律,对利用改制之机,进行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1.经营性资产50万元以上待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村名单(略)
2.浙江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略)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分隔线----------------------------
-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友情链接(按推荐调取)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中国农民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中农兴业工程指定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中国农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nmwwt.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19690号-2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41号
联系邮箱:nongmin212@163.com 联系电话:010-56021286 18610056221 18612925535
业务QQ:
客服QQ:
技术QQ:
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中农兴业工程指定网站•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中国农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nmwwt.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19690号-21

联系邮箱:nongmin212@163.com 联系电话:010-56021286 18610056221 18612925535
业务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