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印发《兴安盟(2011—2015)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2011—2015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兴安盟(2011—2015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供销社《2011-2015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实施方案》(内供销发〔2011〕63号)要求,结合全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要求,立足我盟实际,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的,加快推进农牧区土地流转,带动劳动力转移,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盟创建盟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50个,其中:种植业57个,养殖业45个,农机业(土地流转)35个,流通业13个。创建示范社活动要与培育典型工作有机结合,重点在“两道一线”培育,即在贯穿全盟的省际大通道、“111”国道和重点沿线进行培育和打造,做到既兼顾不同种类的比例关系,又突出重点。通过示范社建设,使全盟多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达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水平。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内容
1、规范工商登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挂有合作社牌子和标识。
2、规范章程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本社特点的规范的章程。章程需经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建立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利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3、规范组织管理。建立成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务。
4、规范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在2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5%。
5、规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有完整的会计档案与资料,为每个成员设立帐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要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6、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比例提***,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7、规范服务内容。坚持“五统一”服务,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努力减少成员的生产成本;统一运输、贮藏、加工等服务,实施产业化经营;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集中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统一商标、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
8、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合作社工作档案,将成员情况、章程文本、***关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经营服务活动等全部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建设标准
1、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1年以上。
2、入社成员50户以上(牧区养殖类专业合作社30户以上),其中农牧民成员80%以上,带动农牧户200户以上。
3、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流通类专业合作社500万以上)。
4、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10万元以上。
5、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非入社成员提高30%以上。
6、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内部机制合理。
7、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产品营销和质量标准与认证方面有稳定的服务关系。
8、有独立或联合注册的农畜产品商标。
9、实行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品牌经营。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产品认证。
10、建立党团组织。
四、组织验收
(一)验收对象
各旗县市推荐并进行初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验收内容
1、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组织机构情况;
4、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情况;
5、社会环境情况;
ゾ咛逖槭瞻旆ㄓ擅斯┫社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任务分解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下达的示范社创建任务,由旗县市政府具体落实到建设单位,盟、旗县市供销社要抓好落实工作,指导创建单位上规模、上档次,达到建设标准和******。
(二)组织实施阶段。盟、旗县市供销社要经常深入基层,对示范社的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全面掌握示范社建设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整改达标阶段。旗县市供销社按照示范社建设标准和具体考核办法,逐项对照检查,达不到标准的,限期达标,对达到标准的,由专业合作社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关材料,由旗县市政府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并审核上报,年末由盟供销社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盟行署审定并备案。
(四)建立淘汰机制。盟级示范社不搞终身制,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淘汰(收回牌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示范社资格: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舞弊行为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的;不能配合日常规范管理和复核工作的;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示范社******的。
六、扶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要把示范社建设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示范社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旗县市级示范社建设实施方案。
(二)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盟委行署《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兴党发〔2005〕7号)规定,各级供销部门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承担着组织、指导、监督、管理专业合作社的职能。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承担起职能部门的职责,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一是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前期的***关工作,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申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设立大会纪要、章程、身份证明等文***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一些投机分子假借农牧民名义注册专业合作社骗取惠农项目、资金,享受惠农政策,给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各地依法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时,在有关部门注册后,必须到当地供销社备案,旗县市供销社定期汇总上报盟供销社,便于政府统筹及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服务;二是指导已建立的专业合作社规范章程制度、组织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档案管理等服务内容,对长期不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指导规模较大、带动力较强、助农增收效果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有关项目、申请贷款支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商标注册等名牌建设,申请税收减免等,争取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四是指导专业合作社及时将登记情况、项目申报情况、争取优惠政策情况、品牌建设情况、报表等按期逐级上报各级供销合作社,以便全面掌握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水平;五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工作。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地政府要建立财政扶持示范社基金,对示范效果明显的示范社予以扶持;每年中央财政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扶持资金及其他各类扶持资金要重点支持示范社建设;要支持示范社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产品认证,鼓励示范社注册商标和打造品牌,推进标准化生产;支持示范社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及产品推介会,帮助其开拓产品销售市场,努力使示范社绿色有机产品进超市、进学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示范社支持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关法律法规及示范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示范带动效应。
(五)积极开展培训。各旗县市要针对示范社人员现状,经常性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务会计、业务技能培训班,不断提高专业合作社人员素质,为示范社开展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