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潍坊市委会秘书长、潍坊市作家协会副主席李树明说,自1997年起,公安部开始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全国所有的镇和县级市市区,取消“农转非”指标,把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凡在当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意见》发布后,许多省市***继出台了贯彻落实措施,目前全国***当多的省市已实行了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这一系列改革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造福百姓的一大举措。但不可忽视的是,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过渡期之后,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带来新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问题。如,《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长期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生产过程中,出钱、出物、出工创造并形成的。原迁入农村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外来户,以及目前由单位管理的家庭户口,整顿后即将迁入其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成为居民户。今后还会有很多按政策规定迁入的户口(以下简称非集体经济成员户)。这些户,在农村集体资产的创造过程中,没有投入,没有尽义务,也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制度改革后,这些户是否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应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需要界定。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农户。户籍制度改革后,原来迁入农村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外来户,以及退休回村的其他人员,都是居民户口,但这些户是否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应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需要界定。
三是农村集体福利待遇问题。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钱、出物、出工等,创造并形成大量农村集体资产,村集体利用资产增值为村民发放福利,如粮油、现金生活补助等。户籍制度改革后,非集体经济成员户能否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如何处理,需要界定。
四是村级债务的承担问题。过去在农村集体资产的创造和形成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村级负有一定的债务。户籍制度改革后,非集体经济成员户是否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承担这些债务,需要界定。
五是人户分离人员的权利义务问题。人户分离即户口在而人不在的,在农村集体资产的创造过程中没有尽义务,但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按常住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这些人是否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这些人回来,是否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应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否享受村集体的福利待遇,如何处理,需要界定。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在户籍制度改革中,配套***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范围及上述有关问题,从时间上、空间上做出具体界定,以便使***关政策衔接,建立起新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