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 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
提要:本文以周雪光的“关系产权”为学术起点,基于产权研究的社会视角提出了“关系地权”的分析性概念,明确了其原则、层次和类型,尝试构建一个地权研究的分析框架,用以观察和分析当下中国乡村的地权制度与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并用臧村的几个典型农地纠纷案例予以经验支持。研究发现,在以臧村为代表的村落中,“关系地权”的强力原则在地权配置实践中占据强势地位。在市场化、城市化日渐深入乡村共同体的背景下,一个围绕农地牟取私利的“谋地型乡村精英”逐渐形成。作为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的实体要素之一,该群体的行为对当代中国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以“均等原则”为特征的地权分配方式起着严重的扭曲和变形作用。
关键词:经济社会学;关系产权;关系地权;谋地型乡村精英
*作者衷心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一、问题的提出
在学术界,围绕“农地集体所有制该如何改革”的学理争论向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沿着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进行,其基本命题是“产权是一束权利”,即产权界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收益、资产转移诸方面的控制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一句话,农地产权越清晰,农民在农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就越高,对未来农地收益的预期就越大,使用越有效率(李成贵,2000;杨小凯,2004:19-26;周其仁,2002,2004),这种农地资源配置的市场逻辑演化的结果最终必然指向农地的私人所有制度。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是以杨经伦(1987)为代表的“农村土地国有化”观点,他在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势的同时,也指出了这种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认为宏观制度要进行创新:“要将纯粹形式化的土地所有权转归国家,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并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从而把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转为国家直接与农民发生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而用永佃制形式把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制度化和法律化”。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还有陆学艺(2007)、周天勇(2003)等。
我们把这种思路归为农地资源配置的国家逻辑或政府逻辑。
在政策领域,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还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决定超越了以杨经伦(1987)为代表的“农村土地国有化”与以杨小凯为代表的“农村土地私有化”之争,把农地产权制度定格在所有权归集体公有、经营权归农户私有的“共有私用”产权制度(赵阳,2007)上。这种折中方案显然体现出对家庭、集体、社区等社会因素在中国特殊国情中重要地位的尊重,坚持的是农地资源配置的社会逻辑。
我们的问题是,在产权界定的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之外,社会逻辑运行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社会结构性要素包括家庭、社区、集体、社会关系等非正式制度是如何在现实中对地权进行界定的?在资源配置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性要素是如何配置农地资源的(李培林,1992,1994,1995a,1995b ,2005)?这是从“产权的社会视角”出发进行研究的“地权配置的社会逻辑”。因为,在真实的现实生活中,农地产权关系要比公有、私有的简单二元划分复杂得多。产权从公有到私有往往是一个“连续谱”(李培林,2004:61)。从社会学视角来看,产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产权关系受社会关系的影响。产权关系的结果,要看社会关系如何。周雪光(2005)从社会学视角提出的“产权是一束关系”命题,为我们认识农地产权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二、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关系地权”的概念、原则、层次与类型
(一)“权利产权”:地权研究的经济学视角
产权经济学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一个活跃的研究领域,其核心理论思路是把产权看作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 ),代表人物有科斯(R.Coase)、诺斯(D.North)、阿尔钦(A.Alchian)等。这一学术思潮的出现与同时期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不谋而合,恰逢其时地为转型经济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了话语框架和思路。特别是在中国30年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产权经济学发挥了重大的理论指导作用。其“产权越清晰,越能对市场主体产生激励机制从而提高效率”的思路可以成功解释中国转型经济中的一些现象和问题,譬如国企改革前因“预算软约束”(科尔内,1986/1980)造成的效率低下、长期亏损,很大程度上即是由政企不分、产权模糊造成的;但是,这一思路在实际生活中也面临着许多难以回避的困难。一个市场主体的产权在现实中往往是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清晰产权只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期望状态而已,而德姆塞茨所讲的“产权的残缺”(Demsetz,1967)往往是一种常态,譬如地方企业(乡镇企业)在“决策权”、“支配权”、“转让权”方面并不总是完整拥有的(周雪光,2005)。因此,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概念框架对“真实世界”的产权制度进行关注,不仅仅是一种研究的理论需要,更是一种为解释现实问题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二)“关系产权”:地权研究的社会视角
用社会学理论对产权进行研究,即“产权的社会视角”研究,已有不少成果出现。刘世定(1996)提出的“占有”概念及对占有制度三个维度的分析,周雪光(2005)提出的“关系产权”概念及关系产权理论,均具有开创性价值。周雪光的独创之处在于,他着眼于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进一步提出与经济学“产权是一束权利”不同的“关系产权”概念,以此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中心命题,从而提供了一种与经济学产权理论不同的全新思路。这一思路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产权结构和形式并不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企业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产权是一束关系,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从这个角度来看,关系产权是一个组织应对所处环境的适应机制。
周雪光着力于解释中国乡镇企业发展中“关系产权”的意义及其实践逻辑,用以检验“关系产权”的理论命题,并没有就农村土地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讨论。但他为我们分析转型期中国的农村土地问题提供了一个独特视角和理论资源。
(三)“关系地权”的概念、原则、层次及类型
1.“关系地权”
本研究将在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中,以周雪光的“关系产权”为学术起点,充分借鉴人类学中雷德菲尔德(Redfield ,1960/1956)对乡村文化“小传统”的研究,吉尔兹(吉尔兹,2000;Geertz ,1983)对地方性知识的研究,马凌诺斯基(2002/1922)对新几内亚附近土著居民“库拉圈”(Kula Ring)社会功能的分析,以及斯科特(Scott,1976;斯科特,2001)关于农民的生存伦理、道义理性等相关理论资源,同时,也借鉴公共选择学派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奥斯特罗姆,2000/1990:10-50;Ostrom ,1990),①循着李培林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命题(李培林,1992,1994,2005),把研究对象延伸到农村土地产权上,提出“关系地权”的核心概念和分析框架,希望进一步完善“产权的社会视角”这条研究脉络。
笔者提出的“关系地权”概念,意指现行的农村集体地权是深深地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的,农地产权在真实世界中的界定过程往往与产权主体的社会资本诸如个人能力、威望和社会关系网络包括地缘网络、血缘(亲缘、家族、宗族)网络、业缘网络、乡规民约、“小传统”等地方性知识有很大关联,产权主体在农地上的收益并不是仅仅靠产权清晰化就能实现的,各主体自身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本强弱才是其收益多少的主要变量。“地与人的关系”是表,附着在土地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是农村土地问题的本质与核心。
需要说明的是,“关系地权”中的“关系”概念,虽来自周雪光的“关系产权”,但与后者还不尽一致。在界定“关系产权”概念的时候,周雪光明确指出他“是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理论逻辑出发”、“从制度意义上来界定关系产权的”,“强调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制度层面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与(经济社会学的)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概念有着重要的区别”,“关系产权强调的恰恰是企业组织通过产权融合而建立的一种类似于亲情关系的‘圈子’,是一种极端的强关系”(周雪光,2005)。本研究“关系地权”所使用的“关系”概念,是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指称存在于村落共同体中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资本”、“社会网络”,也包括周雪光所使用的那种稳定的“自家人”意义上的“关系”;从层次上讲,针对地权主体所代表的不同村落组织,“关系”也包括不同村落之间因农地问题而形成的“村际关系”;从性质上看,还包括信任、团结等水平关系和支配、顺从等垂直关系。
与社会网络学派笔下的“关系”不同,①在本研究中,笔者之所以要把“关系”的概念扩大,重在运用产权的社会视角来考察和分析市场化进程中乡村共同体场域中的地权制度和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更多关注的是现实问题。为分析的方便,下面把“关系地权”这一概念进行操作化,先区分其在实践中的四种原则,然后明确“关系地权”的层次和类型。
2.“关系地权”的四种原则
曹正汉(2008a)在总结分析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时指出:中国社会学家在研究集体产权时发现,所谓“集体产权”其实是社区内一份稳定的、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这类合约主要不是依据法律来达成,而是各方当事人依据广泛认同的公平原则,在互动中自发建构出来的(折晓叶、陈婴婴,2005;申静、王汉生,2005)。他总结说:这种公平原则主要有生存原则、“划地为界”原则、成员原则、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曹正汉这里总结的是乡村集体地权界定的“公平原则”,几个研究个案所在的地域大都是中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的村落,譬如王颖(1996:197)对广东南海“新集体主义”的研究所涉及的村落,折晓叶(1997)所研究的丰村、塘村、畔村等,曹正汉(2004a,2004b :194)所研究的崖口村,这些村落的共同点在于——大都是单姓村,都有着深厚的宗族观念、浓厚的集体主义精神,又总是有一个一心为集体、为群众谋福利的村支书(譬如万丰村的潘强恩、崖口村的陆汉满等)。
问题是,以上所有的特有条件发生改变后,那些所谓的“公平原则”还有多少在起作用?与东南沿海宗族势力强的村落不同,中西部那些贫穷落后的、没有村级工业的、没有一个为村集体谋福利的村领导的村落往往处于散居形态,以杂姓村居多,宗族观念和集体主义比较淡薄,①在这些村落,地权的界定凭借的又是什么原则呢?本文力图对这种类型的村落进行研究。我将以曹正汉的总结为底本,参考诸多农村研究学者的分析,提出“关系地权”的四大原则,而关注更多的是其中的“不公平原则”。
生存原则(safety-first principle ,“安全第一原则”或生存底线原则),指地权分配中为满足个体和家庭生存需要的底线公平原则,越过这一底线,农民个体就会凭借“弱武器”(类似于斯科特所讲的农民的“日常形式的反抗”)或“强武器”(个体上访、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进行反抗,把原来针对村民和村集体的不满转移到国家政府上来;如果诸多个体得以联合,将会对国家稳定造成很大不良影响。譬如后面将要分析到的臧村金寡妇被臧林丘强占一垄地后拒交公粮,凭借的就是这个原则。①这一原则隐含着村民主张的一项最主要权利——生存权利。
先占原则(first possession ,也称“先到先得原则”)(曹正汉,2008a),指满足生存需求和政府均分田地之外建立于个体勤劳、努力基础上的“谁先占用就属谁”原则,是一种共同体内大家都认可的、约定俗成的原则。譬如村民“开荒”所得的荒地,即按照“先占原则”进行配置,按照萨格登(R.Sugden )的说法,这是一种习俗、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共享观念(转引自曹正汉,2008a )。该原则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②强力原则(社会资本的负功能),指乡村内村民个体、乡村组织等凭借宗族势力、威望、民间暴力等强制性力量占有别人土地的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原则,也是本文重点分析批判的社会事实,体现了消极社会力量的社会功能,需要国家和政府加以规制,引导其朝积极的方向发展。
这里有必要对“强力原则”这一概念进行深入说明,社会学者在研究集体产权的时候,不赞同经济学者认为“集体产权是模糊产权”(何。
皮特,2008:5;韩俊,2009:42-82)的观点,申静、王汉生(2005)曾指出:“以‘共同占有’为特征的集体产权,在集体成员间绝非是模糊的,实际上他们基于对某种原则的共识而形成的权利分配格局,总是异常清晰的。”这种集体产权所依赖的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是如何明晰到个人的呢?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学者发现,当事人的“强力”——如人数的多寡、声音的大小、暴力的强弱——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张静,2003;刘世定,2003;申静、王汉生,2005;折晓叶、陈婴婴,2005)。以上社会学者发现了产权界定中的“强力原则”,但大都认为这种强力是一种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往往依靠自己的“强力”来选择规则和主张权利,凭借某种公平原则,而这样的公平原则也是多元化的(曹正汉,2008a )。
笔者这里的“强力原则”,既包含当事人援用强力导致的公平性结果的一面,更包括当事人利用自身强力、欺压乡村弱者以暴力牟取别人土地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产生不公平结果的一面。
公平原则(成员均等),指在满足个体生存需求的基础上,政府均分土地、保护农民每一个体土地权益的平等原则,是一种正式规则,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很多名不符实的情况。
总体看来,在以“家庭承包”分配农地“经营使用权”(政府的逻辑)为主体的“公平原则”下,还渗透掺杂着以“民间暴力”为特点的“强力原则”,以维持生存、底线公平的“生存原则”和先占先得的“先占原则”。在下文分析的臧村案例中,“强力原则”居于强势地位,是市场化进程中不断转型的乡村社会结构、地方性区域文化和地方传统变化后在地权分配实践中的体现,是笔者着重分析并揭示的原则。
3.“关系地权”的几个层次
从关系主体上看,“关系地权”有几个不同的层次:即村民与村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地权”(生存原则、强占原则);村民个体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的“关系地权”(公平原则、强力原则);村与村之间的“关系地权”(强力原则);村民、乡村干部精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地权”(生存原则、公平原则等)。本文主要关注村内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干部精英之间围绕土地产生的社会关系纠葛,并分析“关系地权”实践中的运作原则和逻辑。
4.“关系地权”的几种类型
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相对应,乡村共同体地权界定的实践中,“关系地权”大致有三种类型:基于血缘关系的地权界定规则、基于地缘关系的地权界定规则和基于业缘关系的地权界定规则。这种分类是为了分析土地纠纷案例的方便,在实践中三者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正像徐晓军(2009)研究得出的结论那样,乡村社会个体的社会关系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内核与外围两极分化的结构,外围部分已高度利益化,而内核部分则高度情感化。臧村“关系地权”的几种类型,大致上呈一种业缘关系强化,地缘层面邻里关系功利化、陌生化,进而向血缘关系即家庭紧缩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