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衡量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巩固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实力,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作用进行比较,韩国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中韩;比较;启示
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农业的组织性。一般而言,农业的组织化水平越高,农业生产的效率越高,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因而农业生产的社会成本就越低;反之,分散的以个体农户为单位的生产,既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效益,又不利于农民的增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城乡居民的粮食需求,但从整体来看,农民收入并没有随粮食增产而明显增加。其原因除了农业生产特性外,还在于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不够、附加值很低,农产品的销售利润基本掌握在经销商手中,而农村中广大农民的市场收益却很少。因此,要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必须走组织化的道路,以专业合作社的方式组织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形成农产品的规模效益。这是确保广大农民增产增收的关键,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所在。相比较之下,我国的近邻——韩国,其农业自然禀赋远不及我国,但先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其中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外,作为农民的主要经济组织的韩国农协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全面铺开之际,认真研究和比较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构成及运行机制,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社组织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打造坚实的现代农业基础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 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结构模式的比较
1.1 韩国农业协会的结构模式
韩国政府于 1957 年颁发了第 1 部《农业协同组合法》(以下简称为《农协法》),于 1958 年成立了第 1 个全国性农协组织——国家农业协同联盟(简称农协)。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应对市场的变化,韩国农业协会自 20世纪 50 年代成立以来先后经过了几次大的调整。第 1 次调整是根据 1961 年韩国政府颁布的《农协法》,将原先独立的农协中央会和农业银行合并,组成了新的国家农协联盟。新成立的农协是一个由中央会、市郡、里洞农协组成的 3 个层级的组织。第 2 次调整是在 1984 年,政府根据新修订的《农协法》将先前独立的市郡农协置于中央会之下,作为农协中央会的分支机构,农协由原先的 3 个层级变为 2 个层级,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农协的组织效率。第 3次调整根据 1987 年修订的《农协法》,农协主要负责人由先前的任命制改成了农协会员直选制,废除了以前农协董事会成员任命的法律依据。按照新的《农协法》,成员农户可以直接选举基层组织的领导人,中央会的总裁也由以前的总统任命改为直接由基层组织领导人选举产生。第 4 次调整根据 1999 年韩国政府修订的《农协法》,将韩国原先的畜牧协会和人参协会并入农协,这时期的韩国农协由原先的 1 个业务主管部门增加到 3 个,并且各部门享有资金、人事等方面的自主权。经过几次大的调整后,目前韩国农协已形成了上至中央会、下至基层农协的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结构合理,集生产、加工、流通、金融服务、技术培训与推广为一体的被称为“国民生命库”的组织。从农协内部构成来看,韩国基层农协设立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员大会是农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会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期间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监事会则主要起监督理事会的作用。
从农协外部构成来看,韩国农协不但在农村中有基层农协,而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农协中央会。农协中央会和基层农协虽然是农协两个层级的组织,但它们之间并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农协中央会是由全国基层农协自愿加入而成立,在全国范围内主持农产品的开发、销售,并向基层农协提供指导;基层农协则直接面向会员农户,对其会员进行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技术培训的全面服务。韩国农协作为农业经济组织、市场竞争主体,无论是内部构成还是外部组织,都已形成了合理规范的利益链条。从机构内部里来看,每一个农户就是一个利益主体,彼此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上一层级的农协中央会只负责农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对于农协内部事务从不插手。这种既“分”又“统”的管理模式很符合农业生产特性。
1.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模式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建国初期的农村曾出现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的组织形式,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高级社逐渐被政社合一式的组织——人民公社取代。而真正将农业生产纳入市场经济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广大农村开始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当温饱问题不再成为农村中的主要问题时,农业经济面临着如何去分享市场经济的问题,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在这个新旧体制转型时期出现的。
从已成立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内部构成来看,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韩国的农协会除了名称不同外,其内部管理机制大体相同。我国合作社主要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审议、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职权;理事会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理人;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机构,监事会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从外部构成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成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具有明显的地域分散性、形式多样性、经营粗放性、规模狭小性等特点。其组成有以当地农村中的大户牵头的,更常见的是“反租倒包”的合作组织。所谓“反租倒包”是由原先在城市的公司企业,根据产品的性质同时利用政策优势在农村中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雇佣当地农民从事规模化的生产。这两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各有利弊。以大户牵头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内部管理多为家族式管理,中小农户常被排除在外;“反租倒包”型的合作组织虽然弥补了农民资金短缺的问题,但这种模式毕竟不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更谈不上由农民自主管理和权利平等。
此外,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类似于韩国那样的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统筹全局的农民合作组织,这使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分散性和盲目性,给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农户收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时候农产品销售遇到困难只能靠政府寻找出路,这在无形中给地方政府增加了难度。
2 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职能的比较
2.1 韩国农业协会的职能
韩国农协自成立初期就把农协的宗旨定位为服务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这种服务理念的指导下,韩国农协具有职能健全、服务内容丰富、组织运作综合和多样的特点。韩国农协有以下几种职能:
2.1.1引导农产品的流通与加工 韩国农协在农产品的流通过程中主要抓产地流通和消费地区流通两个环节。产地流通是指各地农协通过巡回收购的方式,为偏远地区的农户提供农产品销售渠道;消费地区流通是指在农产品消费区筹建销售地、调配中心、农产品连锁超市,从而更好地履行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职能。韩国农协不仅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中发挥着直接引导作用,而且还参与对农产品的加工制作,目的在于控制农产品的深加工所取得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另外,韩国农协中央会还拥有规模较大的肥料、农药、农机企业,并在政府指导下,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农协会员,满足农协会员的需求。
2.1.2 金融与信贷支持 韩国农协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就把农业银行并入到农业协会中,归并后的农协组织对农民的资金支持,上有中央会的银行业务、下有农协会员间的金融互助业务。农协中央会的金融组织主要从非农业部门和非农协成员中吸取资金贷予农协会员;基层农协按照互助原则从会员中相互融资,主要用于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和改善农民的家庭生活。此外,韩国农协还承担着信贷证券和保险业务,这种金融业务既保证农业资金的正确流向,又直接为农民提供了融资服务。
2.1.3农业教育和培训服务 韩国农协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还承担着农业教育的职能。目前韩国的农协中央会有 8 个培训中心(又叫研修院)和农协大学。研修院主要向农民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农协大学主要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员,农协会员参加培训基本上是免费的。为满足各地农民对技术的多样化需求,1985 年起农协大学的部分课程由各郡(省)农协的研修院承担,1987年农协中央会成立了农业经营技术与支援团,主要负责农协会员的相关教育。
2.1.4 政府和农民的沟通中介 一方面,韩国农协是政府与农民沟通的渠道,协助政府把农业发展计划、农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农村;另一方面,作为农民的代言人,韩国农协中央会在国家层面上,向韩国政府和国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基层农协则直接向地方政府反映农户的利益需求。这种上下两个层级的农民利益表达,既起到了保护广大农民的作用,又影响着政府政策的制定。
除此之外,韩国农协非常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如在保障食品安全、发展可持续农业和解决农业非贸易壁垒等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以增强韩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