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行政村的形成过程的考察,认为行政村已大大不同于作为熟人社会的自然村的情况。行政村是规划的社会变迁的产物。在行政村中,村民之间相互认识而不熟悉,共享一些公众人物,但缺乏共同生活的空间。若将自然村看作熟人社会,行政村便可以称为“半熟人社会”。这对于理解目前发生在我国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凸现的若干情形,如自然生出的规矩转换为商议达成的规章、舆论压力变为制度压力、长老政治变为能人政治等等,具有重要价值。在选举村干部时,因为行政村所具有的“半熟人社会”的特征,而使村民委员会选举大大不同于熟人社会的选举。由熟人社会的选举到半熟人社会的选举,再到大众社会的选举,具有质的不同。
关键词:选举制度;村民自治;农村;中国
村民委员会选举无疑是当前发生在中国农村社会最为抢眼的一道风景线。尽管仍有人非议村委会选举及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但就学术界主流的意见认为,村委会选举及村民自治不仅构成了重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基础,而且可能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笔者以为,无论如何,村民委员会选举及村民自治是牵涉到占中国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的政治权力和农村基层政治社会运作方式的大问题,学术界应有更多人来研究正在实践中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及村民自治。如何理解农村社会的性质,对于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自治,显然具有重大关系。本人试图提出“半熟人社会”的概念,为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提供一个视角。
一、村的涵义及熟人社会
从历史上看,村是农村社会产生以来十分古老的一个概念。历史上村一直是以自然村的面目出现的,由于居住原因,可以分为村落、村庄、村寨。随着国家行政管理对农村的全面渗透,村日益纳入国家行政管理的体系,从而出现了行政村的概念。①
习惯用法上,村可以与村落、自然村、村庄、行政村乃至今日的村民委员会相联。村落、村庄、村寨、自然村的涵义基本相同,一般南方人习惯于称自然村为村落,北方人习惯称村庄,而山区习惯称村寨,均指农村的自然聚居群落。因为文化习俗、居住习惯、外界威胁、地形地貌等等方面的不同,不同地域的村庄聚落形式相当不同。有数千人的大村聚落,有一家一户的独居单元。但总的来讲,过去中国的传统村庄一般为数十人至数百人的中等聚落空间单元,这一空间单元成为村民长期聚居、繁衍的生活舞台。
在这种中等聚落的自然村范围内,由于累世聚居,“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村民之间彼此了解和熟悉,而成为“熟人社会”②。熟人社会应是理解中国传统乡村至为重要的一个概念。
在熟人社会“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什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③简单地说,在熟人社会中,一方面,村民与村民之间彼此了解,谁的才干如何,品质如何,大家都了然于心。另一方面,因为大家彼此熟悉,而自然而然发生信用及规矩,没有谁会(或敢) 越出这种信用和规矩,否则他会受到大家(熟人们) 强有力的惩罚。
在熟人社会里,事情便变得相当有趣,一曰礼治秩序,二曰无讼,三曰无为政治,四曰长老政治。总而言之,成文法和强权政治似乎没有地位,若村民们选举村干部(假若叫村干部的话) ,也会自然而然选出大家一致认可的那些德高望重的宗族长老。
当然,以上熟人社会是存在于相当封闭和传统时代的熟人社会。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已大为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渗入和经济活动的增多,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礼治秩序和长老政治早已解体,自然生出的信用的规矩也已不太可靠。唯一比较可靠的是大家相互之间仍然是熟人,各自不仅了解对方的才干与人品,而且清楚对方的身世、财产及亲友关系。显然,这种熟人社会,已与传统时代的熟人社会有所不同了。但是,“熟人社会”还往往被人凭想象来予滥用。特别是讲“村里社会为熟人社会”,最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今天我们所讲的“村”,已不同于自然村而指行政村了。
二、规划的社会变迁与行政村的形成
行政村是一个自20 世纪初,随着现代因素的渗入而逐步由国家构建起来的行政建制,并非如村落一样自然形成。具体地说,20 世纪初以来,由国家政权推进的现代化运动,越来越需要来自农村的财税支持。为加强对农村资源的汲取能力,并在战争和革命中形成农民作为一个社会行动集团的行动能力,本世纪以来的各个政权都加强了行政权力对农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将居民划分到各地域进行控制,是符合致力于现代化的国家政权加强对居民征税和行为管理的一个基本措施。“行政村”在自然村落之上的形成即是这一努力的成果。④
然而,这个“规划的社会变迁”发生得相当缓慢,且一波三折。在其进程中,国家可能受益无多。以旧中国在1927-1939 年推出“新县制”为例,新县制“确立县以下的区、乡(镇) 、保、甲四级组织,十多年里国民党颁布的有关这一变更的法令难以数计,各地方省份亦有自己的独特规章,但建立、扩大和强化对乡村的控制力这条主线却贯穿始终”。因为应对措施不当“, 朝令夕改的地方组织仅仅是造成了中国政制史上罕见的紊乱状态,在加强对乡村控制方面也走上了希望的反面”。“30 年代基层组织中的乡(镇) 、闾邻与保甲往往同时并存,组织上既有重复与扦格,亦造成了人力财力的分散”。⑤
例如,在20 世纪30 年代的冀鲁西北平原上,村庄权力的结构仍然根植于自然村和宗族组织,异族纷争及村庄与外界的交涉,大都由村内各族领袖组成的董事会协商处理,村内各姓自成一牌,有首事或会首。无论是当时的南京政府推行保甲,还是日本占领者推行闾邻制度,都不影响这个实质结构⑥;再以冀东为例,河北省于1928 年初成立村政研究委员会,按照当时的南京政府的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与颁布自治规划条例,并按此重新划分区域,对旧基层政权进行整顿,实施县、区、乡、闾、邻制计划。1929 年,冀东各县组织编村委员会,改清代的堡为区,设区分所,村编成乡,是为小乡制。编乡以户数为基本单位,满百户之村编为一乡。不满百户之村,选邻近两个或数村合并为一乡,以其中的大村为主村,并在此村设乡公所,余者为附村。由主村出乡长1 人,附村各出乡副1 人⑦。换句话说,小乡制是建立在自然村的基础上的,这种乡制无力改变自然村这个基础性的权力结构。直到1941 年以后,在日伪政府的强力推行下,自然村落制才基本上被新的大乡制取代⑧;在河南,30 年代“建保甲活动的轰轰烈烈,并未触动许多基层乡村原有的权力结构,在这些地区,绅士或土劣仍然主宰地方,建保甲只意味着应对上司,基层政治组织形变而质不变”⑨。换句话说,虽然推行了保甲制度,但权力运作的基础仍然在自然村一级。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权力结构依然主宰农村当时的局面;在华南,1949 年建国前“, 在融合型的村落中,血缘共同体和村落社区是同一的,所有权利都集中在同一宗族中”。“在联合型的村落中,村落政治权力分散在不同宗族手中”⑩。
自20 世纪以来,村落家族文化即处于历史性消解之中。尤其在1949 年以后,新政治的冲击力量可谓摧枯拉朽。经过努力,新政治在农村大体形成了完整的新的政治结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村支部(注11) 。
新中国建立之后,行政村的形成也有一个过程。在刚建国的1949 —1950 年底,由于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土地改革正在进行中,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土地改革密切相关。一个地区一旦得到解放,迅即便由解放军派工作队到农村帮助建立农民协会,农民协会代替国民党的保甲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组织。在成立农民协会时,一般以国民党时期保甲两级为单位,甲大致与自然村相当。
1950 年12 月和1951 年4 月,政务院分别颁发《乡(行政村) 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等一系列法令,依据这些法令,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区、乡(行政村) 人民政府。从当时的情况看,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体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区村两级政府体制,另一种是区乡建制,即在县以下设立区公所,在区公所以下设立乡政府,在村一级不再设立政权,但为了管理的方便,当时实行的是小乡制,平均每乡人口在1000-3000 人之间。
1954 年通过第一部宪法后,以前的乡、行政村统称为乡,并成为主要的农村基层政权,其下设行政村体制,它更多地与人民代表的选区复合,缺乏独立性。此时的行政村设正副村长,由乡人大代表或乡人民委员会委员兼任。在行政村之下,按自然村设居民小组。这种行政村的社会职能当时并不明确,实际上是乡政府的辅助机关。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1954 年,内务部在《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批示》中规定:“乡以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工作单位。一般可以自然村或各选区为工作单位,必要时在自然村或选区下亦可规定若干居民组;人口聚居集中的乡,乡人民政府可直接领导居民组进行工作;地域辽阔,居民分散的乡,乡以下可由若干自然村分别组成行政村”,行政村下按自然村划分居民组进行工作。可见,行政村的划分是以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的需要为依据的。总的来讲,到此时为止,行政村一级的职能仍然不很明确,行政村本身处于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的基层政权(乡镇政权) 和居民单位(自然村) 之间的一种补充形态。
真正凸现行政村功能的,是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从1953 年到1956 年短短3 年时间即基本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96.30% 的农民参加了合作社,其中参加高级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7.80%, 高级社的规模较大,其区划基本上与行政村相吻合。由于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等等偏差,至1956 年底和1957 年春,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退社风”。为了实现合作化和防止退社风的蔓延,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渐越俎代庖发挥了区划层次的功能,并使行政村逐渐与合作社合并,“社管理委员会行使村的职权,反过来说,村行政组织同时也管理合作社,政社合一”(注12),村级组织开始形成拥有土地及其它农业生产资料的一级经济和社会单元。
这样一来,作为“规划的社会变迁”的后果,行政村逐步替代了传统自然村的一系列功能。过去的教育(私塾) 一般建在自然村,现在则被行政村的村办小学所替代;过去的收成分割和生产管理大都在自然村范围内完成,现在则有行政村参与进来;尤其重要的是,过去自然村大都是相对独立和自主的,现在自然村成为行政村下面的居民组,行政村有权任免或安排居民组的负责人;而民间纠纷的调解,居住安全的保卫,也有越来越多行政村的因素。换句话说,村民的活动和影响村民的因素,越来越向行政村一级聚集。这样一来,对村的研究,便不可忽视行政村这一级了。
三、半熟人社会的性质
行政村是否也是熟人社会? 也许人们会认为,行政村内不过千把号人,依然相互认识,见面打招呼也不需多余的语言,大家具备相同的地方性知识。但是,行政村的熟人已相当地不同于自然村的熟人。自然村的熟人因为拥有村落共同的生活空间,而相互知根知底。行政村作为规划的社会变迁,虽然拥有相同的行政空间,却可能缺乏共同的生活空间。村民们是在本自然村内串门、拜年、办红白喜事,在本自然村内举行各种仪式,进行诸种游戏的。结果使得行政村虽然为村民提供了相互脸熟的机会,却未能为村民相互之间提供充裕的相互了解的公共空间。
对于这类行政村,不可以称为“熟人社会”,但可以称为“半熟人社会”。除了村民之间的脸熟之外,行政村毕竟提供了相当的公共空间,这些公共空间为村庄精英提供了活动舞台。在此舞台上,村庄精英的充分表演,便使村民迟早会认识到此一精英的方方面面,也就成为村民们的真正熟人。通过行政村的舞台,村庄精英成为行政村的公众人物。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不仅村民之间相互“脸熟”,而且共享一些公众人物,便构造出了一个“半熟人社会”的框架。
若将当前的行政村理解为“半熟人社会”,还应将当前的行政村与传统村落社会和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及生产队体制相比照。
比照传统村落社会,核心问题已如前述,在20 世纪初“规划的社会变迁”发生之前,村落本身是一个更为完整的实体性单元。某种意义上村庄即构成了村民生活与生产的全部(自给自足)。村庄在传统社会中是“实体性”的。随着行政村体制的建立,村庄虽然依然为村民的生活乃至生产单元,但已有越来越多的关系在村庄一级虚化,而在行政村一级集结。
农村新政治结构的形成绕不过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体制真是一种特殊的体制,一方面,人民公社是最为典型的“规划的社会变迁”,其对传统农村杜会的冲击是相当强烈的(注13);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在某种意义上是强化了(或者说是借用或利用更为恰当?) 而不是削弱了自然村作为熟人社会的这一重要特性。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户籍制度的限制下,队(自然村) 成为村民的生产与生活单元,较过去而言,生产队为村民提供了更多相互接触的空间及相互接触的理由(因为共同生产而更加利益相关) 。
构成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内部相互联系机制的,主要有:第一,集体生产不仅增加了村民(社员) 之间的接触机会,而且使村民之间利益相关;第二,生产队存在健全的队干部结构,即一般都设有生产队长、副队长、会计、出纳、党小组长、贫协小组长、妇女组长、民兵排长等职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队委会。健全的生产队组织的存在,不仅提供了管理全队的能力,而且因为生产队干部与村民利益相关,而使生产队干部的选举(或安排) 成为村民关注的焦点话题;第三,由于共同生产、统一分配、集体活动(如频繁的开会) 和户籍制度对村民自由迁徙机会的限制,使村民之间建立起了强大的舆论力量,违背村民集体意愿的行为大都会受到加倍的惩罚。强大的舆论力量不仅塑造了村民的一般品格,而且为形成熟人社会中的规矩和信用提供了保障;第四,集体生产和舆论压力带来了集体生活。集体生产不仅为村民议论“东家长、西家短”提供了机会,而且带来了共同的人情压力,“赶人情”不仅未在移风易俗的号召中减少,反而有了新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