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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玲: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思考

时间:2012-06-05 17:32来源: 作者:收藏

  导言

  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是建立农村新型生产关系研究的现实课题。

  “三农”问题是中国最大的国情,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三农”问题已成为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的历史包袱。

  解决“三农”问题,应从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入手,改变旧的土地使用关系,建立新的土地使用关系,为我们今后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思考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在人口总数中占有很大比重,人均耕地比世界平均水平低得多,这是最基本的国情,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于中国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现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和农村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高,中小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日新月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制约因素不少,总体水平不高,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扩大农民增收空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性课题。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历了两次伟大的变革,第一次是1978年实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第二次是2003年开始的税费改革。这两次伟大变革无疑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受到了农民广泛欢迎。但是,我国农业、农村改革与发展,需要进行“三级跳”。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是在前两次伟大变革基础上又一次新的跨越。它应当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一条有效途径。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买卖,逐步完成“减少农民数量、适度集中土地”的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两大历史任务。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搞土地私有化。土地集体所有是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它能有效地防止私人对土地的兼并和垄断,以及由此产生的两极分化。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促使土地合理流动和适度集中,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土地规模效益和劳动力结构调整。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并不是所有权的转让或占有,是以政府名义确权后土地使用的一种流转形式,从而扩大农民生产经营权,它不是改变所有权性质,而是从根本上激活农村生产力并使其作用发挥最大化。仍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村、组两级集体组织,它们既是农村民主管理组织,也是农村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还是土地的所有者。这种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集体组织已无法直接管理和直接控制整个农业生产,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的所有制形式,逐渐与生产力不适应,甚至在某些方面阻滞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在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体制下,集体自主支配土地随意性较大,集体利益与群众利益矛盾增多,集体组织地位受到削弱,由此带来集体组织管理混乱、威信下降、负债累累,农村集体经济早应破产,但仍然艰难地经营着。当然,吃亏的是国家:需要大量纳税人的钱去转移支付,填补“空壳”经济组织欠下的巨额债务;作难的是政府:区域经济发展离不开农业、农村的发展,农业、农村沉重的包袱又使区域经济发展步履维艰,难有作为;受累的是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及经营权的不自主性,很难让农民在土地上过多地进行投资,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如果农民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地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产情况及时作出决策,自主地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自主地决定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人口的流动,使农民真正成为生产者、经营者,并确定他们的法人地位,实行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就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户生产经营和社会化、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能够有效减少农业人口,适度集中土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这种生产经营自主权来自于土地的自主使用权,土地的自主使用权则来自于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惜地”心理严重,导致农民增收空间有限,这种状况只有用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来解决。农民的“惜地”心理,既是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民以食为天”、离不开或不愿离开土地的一种本能的心理反映,也是对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后不能理性对待的一种应激性。认为农民不能离开土地,一旦离开土地心中就没有主见,不务“正业”,通过简单的“公平比较理论”(税费改革前后种粮收入)比较,觉得种地划算,这种“惜地”的小农意识心理,导致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民工荒”和农村“抢地”现象,减少了农民增收渠道,压缩了增收空间。但是,这种心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造成一种无奈和失望。因为我国农业基础比较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非常有限,很大程度上仍是“望天收”。风调雨顺时,会有节余;遭遇灾害时,收入锐减,农民增收处在一个摇摆不定的状态中。由此,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促使一部分有技术、有能力的农民丢掉土地使用权,重新回到城市,成为市民,使人口由农村向城市合理迁移成为自觉;促使第二部分有资金、有技术的种田大户获得比较的规模土地,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种植,加快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第三部分农民守着自己的田地,过着自给自足的温饱型生活,农忙时务农,农闲时打工,能够衣食无忧;第四部分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作为农业工人受雇于种植大户,从中获取相应报酬,或者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人口结构分化、优化,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扩展农民生存空间和增收空间,为农民彻底转变成自由劳动力提供方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村社会的一种进步。

  —城镇化加快了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形成步伐。城市化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经济运动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普遍规律。我国的城市化道路,最主要是把某个区域内的农业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同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发展小城镇,增加其数量,提高覆盖面,扩充容量。农村小城镇建设是我国城市化道路不可逾越的阶梯,既是农村自由劳动力就地消化的场所,又是大中城市生产要素扩散的重要区位。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让一部分有技术、有能力的农民在比较利益的推动下,不断地从报酬低的农业、农村向报酬高的工业、城镇流动,变成自由劳动力或私营企业主,形成一定数量的非农业人口群,把分散的、小规模的个体生产逐渐转化为集中的、大规模的生产过程,促进社会分工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大量自由劳动力进入城镇,能够缓解人地矛盾,有利于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有利于解决土地规模经营和耕地撂荒问题,使一部分土地集中到种、养能手手中,不仅为集约经营、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而且有利于促进现代化农业机械的应用和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从理论上讲,每位农民虽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名义上的所有者一分子,但实际上并无真正意义上自己的土地,农民对这些土地没有任何实感的所有权,而只是抽象的、虚幻的土地主人,经营权不独立,使用权不自主,这与市场经济要求要素流动和本质是相悖的。从农村实践看,税费改革实行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相对缓慢,土地相对集中进程受阻,相应影响到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具有了现实意义,这在我国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央政策的落实,农业发展向深度、广度进军,农村土地使用权体制也应相应进行调整,这也是党的思想路线在新世纪的与时俱进。

  农村改革发展中的1、2、3、4

  “三农”问题,既是我国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头等的政治问题。

  “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理念。调整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建立一种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

  农村改革发展中“1、2、3、4”,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途径。

  所谓“1”,是指“一个目标”,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目标就是增加农民收入。不论1978年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还是2003年实行的税费改革,都使农民收入大幅增长,得到实惠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随着科技进步与普及,生产力的发展,农村政策性增收空间越来越小。1984—1986年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出现的一个增收高峰,随后便徘徊不前;税费改革后,预计2004——2008年是第二个增收高峰,之后容易出现农民增收缓慢、农业发展乏力、农村社会矛盾突出等新的“三农”问题。因此,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既要重视农民政策性增收,还要重视农业结构性增收,从而拓展农民增收渠道与增收空间,把农民增收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富裕、农民增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三农”问题的根本目标。

  所谓“2”,是指“两大任务”。实现农民增收这个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性目标,必须完成“减少农村人口,适度集中土地”两大历史性任务。“减少农村人口”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耕作方法的进步,城镇化步伐加快和中小企业崛起,减少农业人口既成为可能,也成为必然。当然,农村人口的减少,应本着“多种转移方式并存,就地转移为主”的原则,重新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扩大增收渠道。“适度集中土地”与“减少农村人口”呈因果关系,农村人口减少,相应伴随土地的集中,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有利于科技推广普及和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农业规模效益凸现,农业效益的提高直接导致农民增收。

  所谓“3”,是指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三大载体”。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庄园化是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的三个方面,是实现“一个目标”、完成“两大任务”的有效途径。城镇化、工业化把分散的、小规模的个体生产逐渐转化为集中的、适当规模的社会生产过程,集中过程就是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随着农业技术进步、土地适度集中,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变成自由劳动力,来到城镇和中小企业,为二、三产业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也接纳了发达地区扩散出来的项目和产品。庄园化则为城镇化、工业化提供了丰厚的农产品资源和廉价的自由劳动力,同时也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促进了农民和社会资本对农业的投入,加快了农业科学技术和大型机械在农村的普及。

  所谓“4”,是指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四个关键”。一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二是改变农村现有的管理体制;三是构建新型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四是消减农村债务。

  —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使农村土地流转有序、合理,向种养大户集中,最终形成庄园经济。分化、优化农民结构,促使农民在第一产业中再分工,分工再细化,引导农民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从事二、三产业,使能者有其田,或能者离其田。改变现有农村生产关系,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发展成为以庄园经济为基础、分散承包为补充、土地定向流转、劳动力自由出入的新型农村生产关系。运用市场经济无形的手,真正确立农民独立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地位。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这件事办好了,将是我国农业继家庭承包经营、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最终实现农村改革的“三级跳”,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提供资本积累和廉价的劳动力,为庄园化发展提供土地资源和资金支持,使一、二、三产业互通有无,依附紧密。

  —改变农村现有管理体制。随着生产力发展,农村土地关系改变,农村管理体制也应做相应调整。弱化农村经济管理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职能。因此,裁撤乡政权、村民委员会已是势在必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和前市场经济体制中,他们的经济管理职能大于、优于社会管理职能,管理强调得多,服务做得少。税费改革后,套在农民脖子上最后一道枷锁(农业税赋)去掉了,农民在经济上获得彻底的独立地位,乡、村两级组织在经济管理已基本无事可做。我们可以把乡辖区域改变成县派出的管理行政区,管理行政区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管理行政区党委管理辖区内党务工作,管理行政区具有协调、指导权,没有实际领导权。管理行政区内设“五大所”,即:民政所、公安派出所、财政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司法所。他们属于县政权部门派出机构,对各自管理职能负全责,并在管理行政区协调、指导下工作。村级设立村公所,村党支部与村公所也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村长由村民直接选出,其它成员由村长提名,管理行政区党委考核任命。乡、村管理体制的改变,促使县级管理部门做相应的调整,减少领导职数,裁撤有关部门,精减工作人员。县长和县人大代表实行区域内直选。这样有利于处理好基层组织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矛盾问题,能够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三为”精神。

  —构建农村新型科技服务体系。一是科研部门和科技推广部门与政府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既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减轻政府负担。二是建立形式多样的科技注入农业模式。如“订单农业”、“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协会+农户”等。三是政府建立科技信息平台,实现农户对科技信息无偿共享。

  —消减农村债务。农村债务形成原因复杂,数额庞大,足以吞食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既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磅炸弹。如何消减农村债务?一方面采用“政策换债务”的办法,政府在宏观经济良性运行与调控的前提下,对拥有债权银行实行特殊的、有期限的优惠政策,换取这些银行对农村债务拥有的债权。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税用于偿还农村管理组织借贷个人的本金,由于这种借贷大部分是高利贷性质,利息不应在偿还范围之内。不管哪种偿还方式,偿还率不应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实际增长率,只有这样,才能不影响整体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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