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行为变化与社会变迁的微观机制
——以华北平原S村为例
内容提要:帮工和雇工都是农村普遍存在的微观互助行为,前者以人情为联结纽带,后者以货币为交换媒介。本文通过分析华北平原S村30年来合作方式由帮工到雇工的转变过程发现,农民合作行为的变化经由个体动力场的作用机制得以实现,并且这种变化既受社会变迁的制约,也是社会变迁的一个部分。虽然对于社会变迁的解释一直有着宏观和微观两种视角的争论,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社会变迁必须以一系列的个体行动来达成,而后者又受到一系列心理机制的影响。对于社会变迁来说,微观视角仍具解释力,并且不可或缺。
一、引言
近十年来,农民合作问题受到学术界的持续关注,甚至有学者认为它已成为一个世纪性命题和世界性命题(贺雪峰,2010)。然而,仍有两方面的研究有待深入。一是研究领域问题。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如何通过农民合作改善和争取农民的经济和政治权利问题。而从词源来看,合作还具有社会学的意义,因为就其内涵而言,合作首先是一种社会互动,是一种协调行动或相互配合的联合行动,其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并且有一个明确的目标(邱梦华,2008)。有关农民合作的研究,大多忽视了这一点,未能就农民合作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二是研究理论预设问题。研究者大多习惯于从“合作组织”开始展开讨论,这实际上意味着,在研究开始之前,研究者已经确立了“农民已经进入一个组织内部并展开了合作”这样一个理论假设,至于农民是否“真的”在组织内合作,是否“确实”在合作,这种合作对于社会而言意味着什么,则都被悬置起来,较少涉及或避而不淡。
合作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普遍行为方式和行为模式,反映着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合作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日常生活中的合作大多是非正式合作,因此具有个体性差异和情景性差异(李义波,2010)。个体间的合作通过地方性知识与社会结构联结起来,不同历史时期的合作行为则与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相联系。农民合作在总量上大多属于非正式合作,然而,这种合作是通过何种机制,如何与社会变迁联结起来的?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2009年下半年在华北平原S村的调查,使笔者有机会进一步思考农民合作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在S村,从日常生活到农业生产,从家庭琐事到婚丧盖房,帮工曾是最普遍的合作方式。但是,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帮工开始式微,雇工开始出现,随之而来的是村民行为方式的变化。
二、解释社会变迁的微观视角
自社会学创立之初,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就存在宏观与微观两种视角的争论。前者反对社会事实的个体心理还原,但实际上任何社会事件的发生都要经历一种个体心理过程。社会事实不能简单地进行心理还原,但微观的心理现象仍能在某种层次上解释社会现象,关键是解释的层次。
在对作为一种重要社会现象的社会变迁的解释上,也有同样的问题。宏观视角的解释,主要有社会文化进化论、循环论、功能论和冲突论;微观视角的解释分为两类,一是直接从个体出发来寻找社会变迁的影响因素,二是试图从理论上弥合微观与宏观的对立。
就微观视角而言,关于微观个体对社会变迁影响的理论探讨,代表人物有马克思、韦伯、哈贝马斯以及形形色色的心理主义者。马克思对社会变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明确指出历史的动力不应从任何外在于人的力量中去寻找,并指明了生产力是社会变迁的决定性力量,而生产力发展主要靠新的生产工具的使用,新的生产工具又是人们在实践中发明的①——这样,社会变迁最终归结到了个体的人的身上。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1987)试图论证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精神产生的源泉,而后者直接导致了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出现。对此,后来的研究者将韦伯有关行动理性化的思想归纳为追求效率、可计算性、可预测性等方面,这就最终将促进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力量归结于行动者的理性化(Stones,1998)。哈贝马斯是前两位的继承者。对于马克思的观点,哈贝马斯认为,人们不仅在对生产力有决定性作用的、技术上可以使用的知识领域学习,而且也要在道德—实践意识领域学习,这种学习过程会对社会发展产生新的动力;针对韦伯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目的理性的过度强调,哈贝马斯(2000)认为,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理解理性化,并通过对沟通理性的强调来弥补韦伯的目的理性之不足。沟通理性的发展有助于交往行动的实现,这指明了解决现代社会“牢笼”问题的可能性。心理主义者明确主张将社会过程还原为个体心理特征来加以分析,但还原过于简单,忽视了群体中个体间的互动过程,最终无法解释社会的突生性问题。
关于联结微观与宏观社会学的理论尝试,具有代表性的包括布劳的社会交换论、柯林斯的互动仪式链和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布劳(1988)试图从个体间较简单的互动过程推导出宏观的社会过程:首先分析个体间的交换过程,然后论证这种交换过程是如何在各个社会组织层次展开的。柯林斯(Collins,1975)提出了互动仪式链,认为宏观社会就是通过人们仪式化互动的不断重复,进而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扩展才得以建立起来的①。吉登斯(1998)用“二重性”来代替二元论,认为“行动者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他引入了心理学中个体追求本体性安全感的观点,认为这导致了个体间日常生活接触的例行化;例行化在联系日常接触与社会再生产和制度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上述有关如何以个体行动理解宏观社会过程的理论阐释,大都采取了一种“个体—群体—组织—社区—社会”这样由小到大的分层思路来展现其论证过程,而实际上,由于具体行动所涉及的群体并不完全相同,而且“社会”也只是一个未经处理的日常概念,因此,以上思路往往会把一种社会变迁的几何过程简化为一种线性过程。由此,需要寻找另一种可能的分析思路。
三、个体动力场:一种微观社会行动的分析框架
对于宏观社会变迁的解释,涂尔干强调社会事实只能用社会事实加以解释,而韦伯提倡从微观层次上理解个体有目的的行动。前者利于静态事实分析,后者利于动态过程分析。社会变迁虽然常由社会事实引起,但终究是由微观层次的个体来实现,而且采取个体行动的视角更利于过程分析。从与行动者发生联系的直属群体的概念出发,构建一种个体行动的动力场,可以理解社会变迁的个体微观过程。
直属群体是指因某一具体行动而直接发生互动的群体,与之相对的是次属群体。它们不同于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后者很大程度上仍受“传统—现代”二分法思维的影响,前者侧重于某一具体行动中个体与群体间的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例如,某人属于某办公室,那么,对于工作中的行动而言,办公室的人群可视为其直属群体,但不是初级群体,而是次级群体。直属群体构成了个体与更大群体之间的中介,本能、文化、物质资源等各种因素便在此发生作用。直属群体和次属群体都具有相对性,要根据个体具体行动的内容及其与群体的关系来加以判定。
直属群体的概念可与布迪厄的“场域”概念相联系。在布迪厄那里,场域被看作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场域也是一种斗争场、游戏场,不同场域有不同的游戏规则。布迪厄认为,社会科学的真正对象并非生物性的个体,而是行动者,“场域”的主角同样是行动者,他们利用各自所占据的位置及拥有的资源展开斗争(布迪厄、华康德,1998)②。
然而,即便如此,真正的行动者也许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有意志,行动者不过是通过躯体展示的意志的外在世界。当然,这并不是否认物质存在,相反,意志有很大部分来自于躯体。行动者的意志分为本能和内在自然两部分。本能是行动者作为生物性个体而存在,来源于生物性个体的那些行为和心理倾向,主要是生存本能。内在自然指的是由于个体在群体中生活,将某些群体行为规范、道德要求等精神产物内化的个体内部的那些行为和心理倾向。此外,规制行动者的还有外在自然,它不仅包括物质的自然世界、群体结构,还包括各种未被行动者内化的群体行为规范、精神产品等。
因此,某一具体行动中,行动的决定因素包括本能、内在自然和外在自然,它们相互作用,最终产生一种行动内驱力。其中,本能最为稳定,尤其是生存本能,它一般处于支配地位,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压抑。内在自然由本能和外在自然决定,并随其变化而变化,它是本能或外在自然的社会化,但其本身又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和运作逻辑,在某些具体的时空中甚至会超越本能,在行动中处于支配地位,例如信仰。外在自然中有一部分则可能由内在自然转化而来。三者与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个体动力场
笔者将这样一种决定某一具体行动的相互作用环境称为个体动力场。一般情况下,本能与内在自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间接的)一致性,经常处于一种隐藏状态,只有在某些特定时空下,它才会直接产生作用,尤其是内在自然与本能发生冲突时。而内在自然与外在自然的变化都是一个历时性过程,但是,在具体时空下的行动中,个体动力场中的内在自然与外在自然都是既定的,人们采取某一具体行动时经常是内在自然与外在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可将行动者进一步抽象化为本能和内在自然,直属群体只是作为一种具体行动中的外在自然而存在,当然,它首先需要行动者将其认知为个体心理的一部分才能对他的行动产生作用。
个体动力场的概念类似于勒温(Lewin,1951)的心理场理论,不过他将人的行为仅仅归结为以人和环境为自变量的函数,即B=f(P,E)①,显得有些轻率。虽然勒温同样认为要找到决定行为的背后的心理场,但他并没有放弃“人”这一物质概念,仍将其看作先验的主体,具有先验的主体性。实际上,这种作为先验主体的“人”并不存在,在决定具体行动中只有各种意志力量的角逐。这样,人的内部心理应当划分为本能与内在自然两大部分。由于内在自然具有群体属性,因此,这就将单个个体的行动与群体相联系了起来。勒温心理场论的整体性原则也强调了这一点,但他忽视了本能的力量。对本能的强调其实是将行动与作为物质自然世界一部分的人类躯体联系了起来,这就避免了陷入行为的相对主义以及社会观的泛灵论和唯心主义。由此,决定人的行动的函数应当是:B=f(I,IE,EE),其中,I、IE和EE分别为本能、内在自然和外在自然。
四、从帮工到雇工:S村农民合作行为的变化
直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S村的帮工都相当普遍,它是村庄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2000年以后,帮工不再是S村几乎唯一的合作方式,雇工越来越普遍,新的行为模式开始出现。
(一)不同领域中合作行为的变化
在S村,合作行为主要发生在农业生产、婚丧嫁娶和建房三个领域内,不同领域内帮工的称谓和内涵不尽相同,而雇工亦有所差异。
1.农业生产中,普遍性的帮工变为种田大户较多地雇工。2000年前,S村的农户基本上都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双抢”时节,几乎家家户户都会相互帮工,有时也称作“插着干”,亦即“换工”的意思。区别在于,后者一般是十分明确的劳动交换,往往提前商议好要合作,所以“换”的意味更大些;前者的义务性则更强一些,虽然也能预期到未来酬报,却不十分明确。
2000年之后,S村外出务工者越来越多,目前已经有近700位青壮年外出务工,相当于全村的千户人家中,有七成人家平均有一个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这使得农田可以通过流转、承租的形式向一些种田大户集中,于是,种田大户开始首先使用短期雇工。“现在雇人的多,像我们家除了自己的地,另外又租了十几亩,一般收甜玉米的时候都是雇人。……这种西红柿从种到收都需要大量人力,所以需要雇很多人。我们村的人在种了后也就采取了雇工的形式。”
2.婚丧嫁娶中,仍然以帮工为主,雇工只是个别现象。婚丧嫁娶中,帮工又被称为“攒忙”,这更强调义务性,谁家有了事情,街坊邻居一般都会主动找上门去“攒忙”,而不需要主家去请。一般一家出一个男人,谁家去了,谁家没去,主家都会记在心里,虽然嘴上不说。
2000年之前,S村的婚丧嫁娶中基本上都不使用雇工。按照当地的习俗,在红白喜事时邻里之间相互“攒忙”是一个农村家庭最基本的义务。S村的小孩子长到十七八岁往往就会被要求参加这样的活动,这已成为一条不成文的乡俗。2000年以后,S村的婚丧嫁娶中主要还是“攒忙”,但与此同时,专门为此提供一条龙服务的“班子”也开始出现。服务的提供者一般不是S村的村民,购买服务的也多是外出务工回家成亲的年轻人,年纪大的村民仍然习惯于“攒忙”。
3.建房中,帮工基本上为雇工替代。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30年内,S村的人口总数基 本没变化,一直是3880~3890人,但是,因为家庭小型化的趋势,户数略有增长,从80年代的近千户,增加到目前的1040~1050户。30年来,S村除了20余户还住着土坯房子外,基本上都翻修或新建了房子,以2000年为界,前后建房的家庭基本上各占一半,大约各500户左右。
2000年前,建房几乎百分百地靠帮工。帮工一般需要主家主动邀请,主要由一些掌握一建筑技术的男人来建房,外加几个关系亲近的妇女来做饭。主家仅需给帮工者提供饭食即可,只是多费些心思。100平方米的建筑只要三五天时间就能完成主体架构,如果主家人缘好,就可以请到更多的人来帮工,自然房子建得也更快些。
2000年之后,建房从地基到主体架构,再到装潢,都开始雇用专业组织,村庄内部出现了专门建房的“盖房班”,专门搞装修的“装潢班”。“八几年就有盖房班,这几年才多起来。……现在都时兴包工。”目前,S村九成以上建房都是雇工,“就是小事可能还找帮工,比如垒个院墙、铺院子什么的。”
(二)合作双方身份和联接方式的变化
1.身份上,从村内帮工变为村外雇工为主。从帮工者的身份来看,大多是同村人,但决不限于同族人,邻居朋友有时会更多。例如,有时紧挨着的三家邻居可能来自三个姓氏,这三家之间便会经常发生帮工现象。而雇工中,既有亲属,也有原先的帮工者,但更多的是外村人。“雇人的话外村的人多些,像陈庄那边的人地里就种些麦子、棒子,平时比较清闲。有时候也雇本村的或是街坊什么的,反正给谁钱不一样啊!”
2.联接方式上,从人情关系转向货币媒介。从字面意思看,“帮工”就是帮忙做工,倾向于一种无偿付出,但实质是行动者之间以交换为目的的互助行为。帮工者在帮工的同时会产生对回报的期待,但这种回报在何时以何种形式产生,则有一定的风险。回报建立在人情关系之上,不以物质性的报酬为首要和主要目的。不同族村民之间的地缘关系,也正是通过这种以帮工体现出来的持久往来的人情关系来维持的。
雇工虽然也是一种交换行为,但它是以货币形式体现劳动力价值的一种合作方式,其实质是雇主按照劳动时间或劳动量,向被雇者支付劳动报酬。雇工不再以人情来维持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关系,货币几乎是唯一的媒介。“一般像亲戚呀这些关系不错的都不好意思要钱,就算是帮忙了。但关系一般的还是会收工钱,谁肯为你白干呐?现在不像以前那会儿喽!”
(三)合作行为变化的简要模型
虽然不同领域内从帮工到雇工的变化程度不同,但是,从S村的整体情况来看,2000年以来,雇工越来越普遍。随着合作行为的变化,村民之间的行为方式和相互关系也发生了变化。S村村民合作行为的变化,可以图2表示。
图2从帮工到雇工:合作行为的变化(图略,详情见出处)
如图2所示,联结行动者之间关系的要素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从人情关系转为货币媒介。在帮工中,因地缘和亲缘构成的人情关系是导致合作行动的主要因素。雇工情境下,非个体化的、具有普遍性的货币几乎成为唯一的联系媒介,雇佣双方的关系,就如黄光国(2005)所指出的,是一种工具性关系,它以公平法则为依据,不再需要人情的支撑。由此,如果将S村村民的合作行为作为社会组织形态的一部分,其合作行为的变化可被视为社会变迁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