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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资本下乡与山林流转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内容摘要:在S镇,一心谋取利润的资本正在大规模地进入山林开发领域,这正迎合了乡镇政府招商引资的需要,由此形成了山林流转的初始动力;在流转过程中,资本充分利用了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资源和正式资源,从而使得流转的效率大为提高。表明上看,流转是基于农户的自愿原则,但流转的发生却是被动员、被发动的结果,程序的正义掩盖了实质的不平等。由于基层社会的权力关系对权利形态的塑造,产权建设的孤军深入无法实质上保障农户的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农户土地收益的增加不仅要有新的“权利束”的出现,还在于这种新的产权合约与其嵌入政治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 

  关键词:山林流转;产权;资本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肇始于福建、江西等省,后又逐渐推及全国的集体林权改革被认为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在“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改革目标指导下,林权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以山林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各项权利“还权于民”,以增加农民种植山林的积极性,实现山林的规模化经营。显然,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态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此项改革在许多地区还并没有完全结束,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了诸多有权属争议的地带,围绕着其权属的再次确定,不少农村地区都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山林纠纷。不过,从整体上看,在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面积山林的权属问题已经初步稳定了下来,农户就此获得了“70年不变”的承包权。继而,农户又获得了山林的抵押权、流转权等一系列法权。如果说“产权是一束权利”[1]的话,就当前国家对山林产权的界定而言,尽管农户还不享有山林的所有权,但从其事实上享有的权利体系上看,这也已经是一种“准私有”的产权结构了。 

  在山林的权利体系中,山林流转权被寄予了特别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实现山林流转能够盘活农村的资源,从而给农户带来经济效益。正因为此,山林流转,乃至更宽泛意义上的土地流转正在成为一项热门话题而被提上了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然而,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之间经常并不一致,农户所享有的山林法权能否转化为现实收益还取决于除法律和政策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政治条件。正如基层官员经常调侃所言“村骗镇、镇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的现实国情不仅彰显了官僚系统内部下级对待上级政策的有意识“变通”,也提醒我们要更多地关注法律和政策的实践形态,而绝不能将对制度本身的考察取代了对现实社会的理解。 

  围绕着农村中重要的资源——山林的收益,一个重要的时代特征是资本开始下乡,以从中“分得一杯羹”。 当资本进入到山林开发领域时,被假设为制度最大受益者的农户能否获得产权扩大所应有的收益?以资本为中心所产生的相互关系结构是否会对山林流转的形态产生影响?在一个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底层社会环境中,我们还不能天真地认为山林产权的增长直接等同于农户收益的增加,而完全无视利益相关者在实践中对文本权利的再次塑造。在山林产权的建构已经或即将完成的背景下,考察产权与其所嵌入的社会——政治生态之间的互动与关联乃是本文欲实现的基本研究目标。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方法 

  从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山林也是土地的一种,而土地的交易与流转是当前学界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焦点。由于中国农村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产权被分解为三种权利:一是所有权;二是承包权;三是经营权(张红宇,2002)。在这种制度架构下,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作为实际耕种者的农户则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但由于国家不断强调农户承包权的稳定,从土地承包30年不变,到山林承包70年不变,农户的承包权事实上被赋予了所有权的内涵。在当前,至少在法律上,农户对土地和山林的处置权已经被确立起来,通过土地和山林流转的方式来增加家庭收入完全成为了可能。 

  当前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国家推动土地流转的初衷与设想很大程度上能在其中找到依据。在姚洋看来,土地流转可能产生边际产出拉平和交易收益两种效应。前者指土地的自由流转能够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出租给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后者指土地交易性的提高能够提高农户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姚洋,2000)。从现实来看,这种论断具有经验的支撑。据统计,土地流转频次最高的是在浙江、江苏等地区,当地的区位优势使得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较高的经济作物收益成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市场动力,土地流转也因此发挥了配置土地资源的效力,进而增强了地方的经济与社会活力,乡村利益格局面临着重构(王景新,2004)。 

  面对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经济功能和效益,学界对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以及规范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等方面。在土地流转方式上,有人认为在东中西部省份存在不同的流转模式(孔祥智、伍振军等,2010),强调“股田制”应该作为主要的流转方式(杨德才,2005);在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上,有人认为土地产权不完整对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产生了阻碍(钱忠好,2002),认为土地流转所需要的中介组织表现出了混乱与无序(黄祖辉、王朋,2002);为了更好地推动土地流转,有人认为应该培育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黄贤金、方鹏,2002;张红宇,2002),强调建立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机制(刘守英,2001)等等。 

  在这些学者的研究假设中,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其应该如商品一样完全自由地流通。在他们看来,中国农业的方向是要形成农业生产的产业分工和地区分工,即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经营,而土地流转的不畅制约了这种规模经营的实现(马晓河、崔红志,2002)。一言蔽之,以上对土地流转的研究都是从合理配置资源的角度展开,并把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假定为一种理性行为。他们的一个前提性判断是,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行为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农户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当前土地制度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破解土地流转的难题,以使得土地流转更加顺畅地进行。这种判断隐含着进一步的判断和推论,即任何有助于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手段和措施都是有益的,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资本所主导的土地流转。 

  现有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还关注了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所产生的社会政治影响。有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使农户家庭收入、劳动力流向、社区公共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给村庄治理的内容、方向、目标和模式产生了冲击(吴晓燕,2009);还有学者探讨了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分化的影响,认为其重塑了农村的阶层结构,进而丰富了农村的阶层体系(管兵,2004;陈成文,2006)。在将社会的因素纳入到对土地流转的研究中来时,有学者基于实证调研发现,在当前农村阶层分化的条件下,不同阶层农户对于土地流转有着不同的态度,其中举家务农阶层和村庄贫弱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较高,土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忽视了这部分农户的利益(陈柏峰,2009)。这意味着,一旦土地大规模流转,在市场的自由交易中,一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有可能丧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的两极分化将会出现。进而,他们有可能涌入城市,形成所谓的城市“贫民窟“现象(李昌平,2008;潘维,2009;贺雪峰,2010)。 

  以上这些研究给本文以重要的启示,但是其呈现的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局面:一方面是土地流转所可能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却是土地流转所可能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在前者的理论预设中,农户的行为是“理性”的,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任何资本的到来都不会改变这一事实;而在后者的理论预设中,农户的行为却是“非理性”的,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无法对将来生活进行预测,而舍弃了作为自己长远生存保障的土地。这两种互相抵牾的对农户行为的假设并存于当前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或者囿于农业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壁垒,或者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以上的这些研究基于互不从属的逻辑,相互之间还难以形成一个互相贯通、涵蕴的总体性解释。 

  进一步而言,“经济效益”论者所设想的是一个自由平等的农地流转市场,农户能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合理的理性选择。但是,这种平等的市场是否存在却是需要质疑的,一旦权力和资本介入到土地流转中来,土地自由流转的逻辑就有可能被改变;“社会后果”论者将农户失去土地的原因归咎于农户的“不理性”,似乎农户“有钱就会乱花”,而不能成为独立作出行为选择并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主体。在土地权利的处置上,虽然不排除有少数“短视”农户的存在,但大部分的农户是能够为自己将来考虑的,除非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国家扩大农户所享有的土地法权反而导致他们更加不珍惜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也与真实的生活经验不符。因而,在我看来,无论是赞成土地流转者还是反对者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他们都设想了一个过于理想化的土地流转环境,仅仅将农户作为土地流转中的唯一主体,而忽视了土地流转中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存在,无视了其他变量对农户流转行为的影响。 

  作为一项个案研究,本文的研究对象不能涵盖当前山林流转的全貌,而只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山林流转。虽然笔者以及所在的研究团队在近几年全国范围内的社会调研中发现资本下乡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但由于没有进行科学的抽样和统计学上的分析,还不能对本文研究的代表性作出准确测量。因此,与当前采用量化统计方法来研究土地和山林流转的方式不同,本文采用的个案研究方法追求的是一种“片面的深刻”(吴毅,2008)。在对山林流转的事实与经验进行“深描”和呈现的基础之上,本文更着意于展示被科学实证主义研究所容易遮蔽的社会内部各种关系的复杂性。 

  三、流转的初始动力:“一切为了发展” 

  (一)地域社会 

  本文的调研乡镇——S镇位于湖北省中部,行政上隶属楚州市白云区[2],S镇境内辖27个行政村,现有人口3.6万,其中农业人口3.1万,城镇人口5000。全镇共有耕地4.1万亩,林地6.8万亩。该镇境内有农副产品加工、服装贸易和磷化工等57家企业,其中包括一家特大型的化工企业。不过,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上看,S镇仍然属于传统的农业型地区,务农和外出打工仍然是当地农村的主要收入来源。2009年,全镇人均农民收入为4000元左右,绝大多数农户的经济水平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阶段。 

  关于鄂中农村的社会特征,已经有学者作出了研究,如贺雪峰的《新乡土中国》、陈涛的《村将不村——鄂中村治研究》等。从区域比较上看,这一地区的村民呈现出高度的“原子化”特征,即农户缺少对更高一级血缘单位的认同,体现出高度的以核心家庭为本位的利益取向。在江西、福建等地区至今仍然有着重要影响的家族力量这一地区几乎难见踪迹,这一方面使得当地农户具有极强的“现代”意识,另一方面却也使得农户在行动中缺少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本”。因此,无论是在村庄内公共事业的组织上,还是在应对外来力量以保卫村庄利益的行动中,农户之间都很难形成集体性的行动,人际关系具有离散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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