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家庭经营制度下,我们过分强调、更多关注了“分”,而忽略了“统”,忽略了集体经济的发展,个体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在与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市场经济、农业现代化、公共事业的发展中陷入困境。本文提出通过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统一经营、发展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深化农村集体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论述了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和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三者是同步发展、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统一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民主政治改革;农民组织化;家庭承包经营;个体农民
中国农村经过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充分释放农户分散经营的能量后,如何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建设与市场取向和民主导向改革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第二次飞跃”,是现阶段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现阶段亟迫而重大的任务
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实行的本意是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说这种经营体制既有“分”,也有“统”,集体统一经营的主导层次和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层次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更多关注了“分”,而忽略了“统”,过分强调了家庭经营,而忽略了集体经营,过分强调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村庄被一步步地划分到个人名下,土地承包了,村办工业被分了,集体的山林、草场被发包给个人,甚至荒山荒地也被拍卖了。所有这些,背后隐含的事实是个人主义日益取代了集体主义,在中国农村占据了主导地位。[1]从意识形态到制度安排都在不断强化个人主义,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最重要的成果、作为社会主义在农村发展根基的集体主义被忽略了,缺失了。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我国大多数村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微乎其微,实质上成为一种“有分无统”的“小规模经营”,土地均分承包,分散经营,细碎耕作,农民重新又回到了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个体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缺少制约和抗衡各种强势利益集团的组织力量,在与基层政府、乡村干部以及市场组织等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致使各类利益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犯不断涌现,在市场经济、农业现代化、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中陷入困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农民由于在资金、技术、信息、规模等方面弱势,无论在买方市场,还是在卖方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2]事实是: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民在弱肉强食、利润最大化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加弱势和不适应,他们还不如生活在自然经济环境中那么舒服、悠闲自得,在自身弱势的情况下,承受着市场带来的压力、竞争、利益的流失受损等等。如果这种状况不能改变,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越来越相对贫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已经做出了铁的证明。(见图1)
图1: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图示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 http://www.stats.gov.cn/tjgb/
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水平的提高,可以增强农民制约和抗衡各种利益侵犯和不法行为的能力,逐渐改变农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弱势困境,是实现农民群众公意集中和有序政治参与扩大的最佳途径和有效组织形式,是实现政府管理和乡村社会良性互动的“桥梁”,是个体农民摆脱在乡村社会中博弈困境的根本途径。[3]然而,由于个体农民小生产的同质性、分散性、封闭性,使得原子化的农民联合和合作困难,合作成本高昂,再加上私营经济和各类资本在乡村社会的发展,加剧了农民之间的分化,多数地区乡村公共事业发展滞缓,农民很难形成集体行动,以组织的力量抗衡各类利益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农村部分劳动者联合所有,共同受益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等方面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在加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层面统一经营的过程中,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基层民主政治改革、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不但有了物质基础,而且有了有效的组织途径和共同的利益目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和乡村公共事业发展,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事实证明,我国广大农村中,凡是集体经济发展好的村庄,公共事业发展就好,农民生活水平就高,如南街村、华西村等都是走“集体经济,共同富裕”的典范。
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组织化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组织化的经济基础,农民组织化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保障,只有在二者联动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克服家庭个体经营的局限性,促成农民较好地合作和联合,逐步改变农民弱势困境,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和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培养农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巩固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第二次飞跃”。
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集体经济发展的根基
就家庭经营这种生产经营方式而言并没有什么新意,古已有之,而且,绵延了数千年之久。历史发展证明,无论是农业还是手工业,分散的家庭经营并非什么先进的生产组织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新意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有“统”的层面,也就是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有“家庭经营”的含义,更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含义,是在集体统一经营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忽略和削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而应该深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在我国人地矛盾尖锐、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很大的情况下,短期内要改变家庭经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那种大集体式的联合与合作生产,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家庭经营相对于大集体生产具有激励、监督成本低,劳动效率高等优点,比较适宜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季节性、生物性等特点。[4]那么,我们能否在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推动农民合作,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呢?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主要有三种有效途径:一是允许土地承包权的适度合理流转;二是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三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动以个体经营为基础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向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演变。
(1)关于土地适度合理流转问题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虽然把土地的承包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分开,土地适度合理流转,有利于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经营大户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局部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土地长久承包和土地经营权流转会为私有化资本运作提供巨大空间,为大规模土地兼并、侵占农民土地权益,以及产生农村新的阶级分化埋下隐患,为私有资本进一步渗入乡村博得更大利润创造条件,因此,中央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得”。
(2)关于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集体层面的统一经营问题
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就指出: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群众要求努力去办。……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集体可以统一支配的财力和物力,是完善双层经营,强化服务功能的物质基础,是增强集体凝聚力,促进共同富裕,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根本途径。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集体层次统一经营的组织主体为土地集体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保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具有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统一经营职能。[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最广泛地代表农民利益,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体资源开发,农业基本建设,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联结农户与市场,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以及推进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山东莘县、河南范县分别属于鲁西南和豫北典型的农业县,我们对两个县的柿子园乡、王庄集乡、樱桃园镇、古云镇和白衣阁乡、颜村铺乡等6个乡镇中的蒋店、余粮海、耿王村、韩庄店、社庄、五口寺、郭海、后庄、张村等16个村庄进行了深度调研,发现随着分田到户,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农村已经形同虚设。只有五口寺、耿王村等2个集体经济基础稍好的村,还有合作社的牌子,但都是与村委会、村支部合并的,名存实亡。大多数村庄除了已经承包给农民的土地名义上还属于集体所有之外,已经没有了什么公产。绝大多数村集体收入渠道缺乏,很多已经成为“空壳村”,甚至负债累累。我们认为当前最为迫切地是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现有集体资产的管理,清产核资,以增强集体层的经济实力为目标,使之在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降低交易费用,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推动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3)关于以个体经营为基础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向以合作经营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演变的问题
十七大报告强调,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要根据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我国不可能单纯依靠土地的合并实现合作和联合,分散的家庭个体经营又有诸多局限性,那么,我们能否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顺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更好的实现形式?
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我国一些农村把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把土地实际经营权委托给村集体或农业企业统一使用,建立起村级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从土地承包权“人人有份”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土地所有权的“人人有股”的共同占有,土地公有的性质没有变,村民依据股权分享专业化与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收益。对于村级社区组织而言,土地股份制集中了社区内可利用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资源,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能够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重新配置,并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收益,也加强了村级社区组织的经济实力。对于广大农户而言,从虚幻的土地集体所有者转变为实在的土地股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成《承包土地股权证书》,使个人的土地产权更加明确,土地收益更有保障,他们从内心是欢迎的。[8]特别是当前大多数农村青壮劳力都外出打工,家里只剩下妇女、儿童和老人,家庭单独从事承包地经营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既保障了他们的土地权益,又减轻了他们的劳动负担,还能外出打工或者兼业赚取更多的收入,土地股份合作制符合农民的利益和要求。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核心的是保障社区农民平等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是保障农民社会地位平等和政治上平等的基础和根源,为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贫富差距,保证农民主人翁地位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物质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属性,必须保障集体成员的平等权和优先权。[6]由个体经营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转变为合作经营基础上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原来社区农民对土地等公有资产“人人有份”但不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少份的集体所有,变为了“人人有股”而且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少股的股份所有,集体共同占有的实质没有变,但是,产权更清晰了,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个体农民的弱势状况,应该是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
但是,必须看到,土地股份合作制仍在探索中,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是在曲折中前进的。在很多农村地区如果广大农户还要以承包土地作为主要就业依托,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就业保障还要依托承包土地,村级社区组织若强行以土地股份制来集中土地资源,搞土地集中统一经营,就是端掉了农民的“饭碗”,使他们无业可就,势必会引起广大农户的抵制。因此,目前大面积普遍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慎重,还要注重解决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践和理论上需要回答的难题,比如个人的土地股权的继承、转让、抵押、流动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中集体股的设置问题等,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理论上应该与作为行政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分离,在内部组织架构上,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现实中,许多村干部兼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这种交叉任职有利于减少干部数额,提高办事效率,但也会导致权力过分集中,腐败等现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