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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生:农村社区自治体制建构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乡村治理模式创新与现实选择 

  [内容摘要]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着行政权与自治权冲突、村两委矛盾较突出、村民自治制度整体绩效欠佳等问题,为此,需要改变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推动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具体做法是在理顺乡镇与村一级关系的基础上,实行行政权与自治权分开,将村级组织行政化;村民自治的重心则下移到由村民小组重组而成的社区,实行农村社区自治。 

  [关键词]行政权与自治权分开;村级组织行政化;农村社区自治;农村治理模式创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农村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村民自治的推行改变了我国农村治理治理的格局和模式,对于农村治理变革影响深远,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的伟大创举。但是,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实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评价颇多争议,农村治理现状亦难以让人满意。那么,如何降低农村治理成本、发挥村民自治最大的制度绩效?如何克服村民原子化、调动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农村治理模式如何创新?这些问题都需要回到当下的农村现实中认真思考并做出回答。笔者认为,通过理顺乡镇与村一级的关系,实行行政管 

  理权与村民自治权分开,将村级组织行政化,村民自治的重心下移到由村民小组重组而来的社区,实行农村社区自治,是解决我国村级治理所面临困境、实现农村社会有效治理的现实选择。 

  一、当前我国乡政村治模式下乡村治理的困境 

  (一)行政权与自治权矛盾突出 

  在当前“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下,村民自治的行政化现象比较突出(有人称之为过度组织化),行政权压过甚至取代自治权,村委会更像是一个行政机构而不是自治机构。如何处理国家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之间的关系、实现农民的自主权和自治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对于乡镇政府来说,他们最关注的上级交办事务的完成,包括计划生育、税费收缴、社会稳定等,而不是村级的建设和发展,所以,他们往往利用各种方式促使村干部完成大量的政府任务。而在现行体制下,村级自治组织一般会选择与上级保持一致,依附于乡镇组织,“代理人”角色强于“当家人“角色。[1]村级组织若是乡镇政府的“仆人”,便难以做好村民的“仆人”,为村民提供各种社会公益性服务,村民的自我选择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权利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村民自治被严重虚化,乡村自治停留在较为初级的水平。有学者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后,“国家不是缩小了在农村的控驭范围,而是改变了对村落的控驭方式——至多是在改变经济控驭方式的同时,减少了对乡村社会事务的过多和过于直接的干预。限于权威的依附性和自治规模的限制,在强大的行政权威的压力下,自治组织很难成为其共同利益的维护者……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是随时可以管起来”。村民自治在各地的命运基本上系于政府是否干预以及干预的方向,是“人治下的村民自治”,是没有根本保障的村民自治。[2]赵树凯等人也指出,对于多数乡村干部来说,民主不是价值目标,而是手段。村级组织正陷入一种行政色彩强化、实际功能弱化的尴尬境地。[3] 

  (二)村民自治变成村“两委”自治,村干部腐败问题严重 

  正是由于行政权的过多干预,村级自治组织的准政权色彩浓厚,更多的是充当政府的代理人而不是村民的代理人,主要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村民负责。为完成上级任务,村级组织的管理模式比较集权,权力很容易出现异化;而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任务需要村干部的配合,往往给了他们比较大的权力空间,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加上由于体制内外都缺乏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村干部的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不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委会大权独揽,把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村级最高权力机关抛在一边,或者长期不开会,或者开会也是走过场,一切都是党支部和村委员会说了算,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演变成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权力集中于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人手里,“村民的自治”实际上异化成了“村委会主任的自治”,或是村党支部书记“自治”,村民自治扭曲变形了。村“两委”自治下,不少村干部还私下变卖集体财产、侵吞集体资产、肆意加重农民负担、克扣农民种粮的直补资金,以及利用权力便利为自己、家人或亲属谋利益,严重损害村民和村集体的利益;有些村干部掌握了村级管理权力后,甚至为所欲为、横行乡里、欺男霸女、为非作歹,成为危害村民的“村霸”。村干部腐败问题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成为影响干群关系的一大突出问题,村民上访、控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情况不断增多。有调查发现,“占半数的农民认为村干部对自己很少帮助或根本没帮助,村干部只是趁机捞一把,而对社区经济等公共事务管理不力不善”。[4] 

  (三)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难以协调 

  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村委会具体行使村级事务管理的权力。但是,在当前的村级权力格局中,村党支部书记被形象地称为“一把手”,村级发展的大政方针都由党支部决定、由党支部书记拍板,甚至一些具体事务皆由党支部书记包办代替,村委会主任成为书记的副手,主要是执行支部的决定,自治权实际上被党支部直接掌握。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则根据《村组法》的规定,试图掌握村级的财权和具体事务的管理权,村两委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两委矛盾,现在各地普遍推行“一肩挑”,扩大村“两委”成员兼职,有的地方甚至走向“两委合一”。这种调整混淆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导致更严重的党政不分、以党带政。党支部搞包办代替,没有依法行使领导权的意识,直接控制村级治理权,导致了村级治理结构的混乱和治理效率的低下。这种调整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协调两委矛盾的关键在于理顺村两委关系,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党支部通过组织党政联席会议、主持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等参与决策、监督村民委员会,以彻底消除实现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 

  (四)村民自治的整体绩效欠佳 

  村民自治实行二十多年来,极大地改变了农村基层的权力运作模式,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但是,由于实质民主的欠缺和程序等问题,村民自治所引发的问题似乎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难以真正实现。特别是乡镇政府对选举的违规控制、宗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选举作弊乃至公开贿选等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评价有所降低。由于村级组织拥有了一定的行政资源,不少地方对村级治理权的争夺非常激烈,一些宗族家族势力也利用其在乡村社会的传统影响,试图控制乡村权力。这既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开展,也对乡镇政府正常履行职能发出了挑战。有人认为“村民选举一方面导致家族势力和利益群体在村庄的复活,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选举非但没有选出好人,而且还把原先的秩序打破,村庄政务变得一团槽,通过对规则与生活规则的比较,在受到传统地域定义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生活规则”。有人认为,“村民自治工作一直是启而难动:一是民主化程度不高,多是‘保证性选举’,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二是村务民主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性程度较低;三是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尚待规范提高”。[5]有学者还指出,村民自治组织在发挥作用时主要出现出残缺式产权、服从型民主、非决策参与、输局博弈等特征。[6] 

  (五)村组合并后的困局 

  近年来,撤并乡镇、合村并组,被当成减少村级支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改革举措,在全国各地推广;取消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兼任村民小组长,也几乎成了农村改革的共识。很多地方村组合并成绩如何成为衡量农村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经2000—2005年村级组织较大规模的调整后,全国村民委员会的数量由2000年的731659个下降到2005年的615066个,减少116593个,减少比例为15.94%,村民委员会成员数量及平均职数也不断下降。全国村民小组的数量由1998年的537.1万个下降到2004年的507.8万个,减少29.3万个,减幅为5.45%。[7]2002年税费改革后,全国大部分农村村民小组长或被取消、或者由村干部兼任。2003—2005年湖南全省进行了合村并组工作,全省由47463个村调整为44325个,减少3138个村,减幅为6.6%;村民小组由48.3万个调整为44.9个,减幅为7%。村组合并似乎实现了精简干部、整合资源、降低成本的目的,但是村组合并后,大村内部的矛盾纷争不断,遗留了大量的权力之争、财产之争等,村级治理的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提高了。一方面包括村干部的工资支出等在内的显性成本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另一方面村组公共事务和有关公益事业没人真正负责和及时有效处理、村级治理存在大量真空等村级治理隐性成本的大为增加。贺雪峰就曾指出合村并组,遗患无穷,造成的损失很大、且难以弥补;保留村民小组长利大于弊,撤消后便无人组织村民小组内的基本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使农民减少了多得多的收入。为了获取以前村民小组长廉价提供的基本服务,乡村组织不得不增加多得多的财政支出。[8] 

  (六)村干部的处境艰难,角色困惑,很多地方无人愿意担任村干部 

  村干部被称为“村官”但不是官;被称为干部,但又是农民,严格地说是农民干部,角色比较尴尬。村干部处境也比较艰难,他们面临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处在上级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夹缝,但工作报酬很低,与村干部的预期相差很大,尚未达到一个合理的工资水平。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不仅待遇更低,而且常常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这使得很多人宁愿选择出去打工而不愿意做村干部。农村村组干部“有本事的不愿干,没有本事的不能干”现象值得重视。农村精英的大量外出,村级治理资源缺失严重,对村级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很多村甚至提不出、选不出合适的村主任和书记人选。的确,当前村干部的劣质化和不稳定现象值得关注,甚至还有人提出了“21世纪谁来当村官”的问题。[9] 

  从根本上说,当前乡村矛盾集中地体现乡镇与村、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等乡村关系的紊乱上,为此,必须从现实出发,创新社区治理模式,以理顺各种关系、形成合力,而农村社区自治不失为一种制度创新和现实选择。 

  二、农村社区自治的涵义及实行农村社区自治的意义 

  农村社区自治,就是将村民自治的重心下移到现在的村民小组,将村民小组撤消改建社区,一组一社区,或者是多组一社区(当然考虑规模和治理成本,以及便利程度,若现行行政村建制比较少人口不多、居住不太分散的也可以是一村一社区),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完全自治。社区成立社区自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在上级政府的支持下、在全体村民的参与和监督下,独立行使社区自治范围内各项事务的管理权。徐勇也认为,“社区的概念原本就来自于乡村,其核心精神是形成具有共同的认同和归宿感的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基础是共同体成员的公共需求,并主要依靠社区自身的力量进行整合。”将社区理念融入乡村治理中,并以社区体制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体系,可变动员式参与为主动性参与,开发农村内部的组织资源、节省乡村治理成本等,对于构建乡村自我整合机制具有重要启示性意义。[10]实行农村社区自治的意义主要有: 

  第一,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当前村委会基本上是一个“准政权组织”,这与自治精神和原则相去甚远,村民自治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推行农村社区自治,把现在的村委会变成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专门处理政务,并将行政权与自治权完全分开,自治权由现在村民小组重组而成的社区独立行使,这一方面可以化解行政权与自治权的矛盾冲突,乡镇和行政村与社区各行其是,分别履行自己的行政管理权和自治权,另一方面,实行社区自治,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建立的社区人口不多、规模不大、共同利益多、集体行动意识和能力强,完全可以比较自由、独立地办理社区内部的各种事务,真正实现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这就是真正意义的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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