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的视角
摘要:村民选举作为国家在农村中的一种制度“嵌入”在遭遇了日益复兴的农村家族之后并没有按照制度设计者的初 衷运作,而是在家族积极竞逐利益的条件下演变为了一场家族博弈,博弈中大小姓家族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不同策略参与其中、各取所需,之后所实施的村民选举形式 却沦落为了对家族博弈结果的合法性追认,因此改进村民选举就必须治理农村中的家族博弈,而治理家族博弈则需先了解和描述家族博弈的过程。
关键词:村民选举;家族博弈;集体行动
一、研究缘起与综述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在 说明村委会自治性质的同时也规定了它的制度框架属性,即村委会以及村官都只是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制度架构,其内部的制度空间应由村民权利来填充,其运行需要 村民以公民身份主动参与方能实现,但问题在于农村多数都是穷人,而“穷人通常很少参与政治,因为参与政治似乎与他们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无关,也无助于解决他 们的主要问题”[①]。这种村民“政治冷漠”[②]的现象客观上容易造成农村的权力真空,导致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官自治”,村民“代表性自治”异化为村官 “权威性自治”[③],再者,村民的“政治冷漠”使得农村中的非体制力量也获得了“进入”的机会。家族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承载体,在改革开放尤其是 农村村民自治之后,“家族不仅得到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而且也找到了更为确定的生存依据”从而得以“在中国农村复萌”[④],并因逐步恢复的“规制功能” 和“组织功能”等[⑤]使得家族凝聚力增强以至于初步具备了开展集体行动的潜质。在农村政治权力结构中,“家族因素对村权力结构有持续的影响”[⑥],加 之村民对归属感和利益的渴望以及“适应国家权力造成的快速变迁”的需要,使得“人们对家族的依赖反而有可能加强”[⑦],这样得到内在强化(归属感)的作 为“一种同国家公共权力相平行和对立的私人性质的权力”[⑧]的家族力量在公共权力退出乡村(村民自治)之后,将不可避免的会以非体制的“准党派”[⑨] 身份、集体行动方式积极参与到村民选举中来,致使村民选举异化为一场以实力为基础而展开的家族博弈,从而扭曲了村民选举制度设计的民主逻辑。
目前学界对于村民选举过程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研究是严格按照村民选举制度设计运转的各个环节,对村民选举在农村实施的具体遭遇进行描述,例如吴毅 等著《村民自治在乡土社会的遭遇》一书就较全面地描述了村民选举在农村实施后的具体运转状态,谭青山探讨了选举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⑩],也有从农村中一 些乡村、“两委”等制度关系来侧面展示村民选举过程[11][12],另一类是从非制度角度基于村民自治在农村实施后的自身运行逻辑来解读选举过程,如华 中一些学者通过试图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全面地描述村民选举全景[13][14],卢福营等着眼于村庄内部通过对阶层或农村精英的博弈分析[15]也从侧面 展示了农村政治的过程。 科恩曾经指出“受过教育的公民是民主的‥‥‥重要的智力条件”[16],但我国农村似乎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这就决定了农村的民主是不会按照民主制度的 文本设计来运转的,而是将村民选举纳入了自身运行逻辑,这也就决定了前一类制度本身的研究在解释力方面逊于后者,但是后者已有的研究从学科上来讲更倾向于 社会学的描述,缺乏一个可以深入的研究视角来统筹整个选举过程,前文述及的家族在政治上的复兴使得家族可以作为解释和研究选举过程的一个视角,家族博弈的 过程反应了农村中的家族参与方式和程度,同时也以另一种方式诠释了现代民主在农村中的演绎,因此通过动态演绎家族博弈的过程是了解村级民主具体运作的一种 重要途径,当然也是治理家族博弈的基本前提。
二、博弈主体:大姓家族和小姓家族
为方便对家族集体行动进行分类分析,需要对农村家族进行简单分类,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基于其自身在村民选举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一般而言,能够在农村政治博弈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可以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划为大姓家族,否则为小姓家族。
(一)大姓家族:可能的执政潜质与积极的利益竞逐
大姓家族由于自身在农村中的主要渊源于数量的优势地位而具备了“执政村庄”的基本条件,也正是这样的家族地位决定了大姓家族在村选竞争中不同于小姓家族的利益取向。
1.家族地位:可能的执政潜质。民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17],这就意味着民主是一种机制,在该机制中选民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偏好做出自主选择,从结果上来看这促使形成了一种多元化决定领导的机制,该机制在 农村中的实施也会演化为一种动力源,因为只有赢得多数或相对多数“自主选择”的选民才能担任村官,这样以来对于村官的竞争就演变为了候选人对选民的拉拢, 换言之,谁可以得到多数或相对多数的选民选票谁就可以当选村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较小势力参与村选竞争的作用),显然这会强烈驱使渴望当选村官 的候选人使用一切手段动用各种关系来扩大票源。
而“大姓家族”之所以为“大”就是因为其在村庄中占有优势,在各种形式资源都比较欠缺的 农村这种优势集中体现在家族成员的数量优势上,而经过一定程度复兴的家族已经不同程度具备了日常生活中的“规制功能”、“组织功能”和“参与功能”等 [18],这意味着家族已然能够对其成员的日常行为方式进行指导甚至是控制,家族意志也倾向于内化为族员行为的价值标准,这使得大姓家族的数量优势得以在 家族意志的规范下当然演化为村民选举中的选票优势。前文述及村民自治条件下进行的选举,当选的直接决定因素是赢得多数的“自己选择”——村民选票,在家族 文化(具有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等特点[19])比较浓重的农村,这种多数当选机制就很大程度排除了小姓家族(家族成员较少)当选的可能性,但从另一方 面讲,这也使得大姓家族具备了“可能的执政潜质”。
2.利益取向:积极的利益竞逐。具备“可能的执政潜质”的大姓家族在村选中能否形成追求目标的“集体行动”的问题也是间接关乎小姓家族政治空间的重要问题,因此也必须予以分析。
大姓家族在村民选举过程中的基本目标——赢得选举——是确定而一致的,采取的行动也是基于家族意志之上的自愿,基于此可以将村选过程中的家族理解为或暂 时理解为某种形式的“集团”[20],其村选中高度一致的行动也可以理解为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集团成员的个体行为得以汇聚为“集体行动”,一方面是 因为“集团成员身份的吸引力并不仅仅在于一种归属感,而在于能够通过这一成员身份获得一些什么”[21],即家族成员的一种利益“期望”(效价),加之作 为大姓家族所具备的“可能的执政潜质”,即实现期望的可能性(期望值),二者结合——“激励力度=效价×期望值”(“激励力度是指一个人受到激励的强度, 效价是指这个人对某种结果的期待程度,而期望值则是指某一具体的活动导致预期结果的概率”[22])——使得家族获得了通过“集体行动”参与博弈的动力。 另外,由于家族“集团”所固有的封闭性、排他性特征,致使集体行动的收益在分享上也会有十分清晰的家族边界,这种边界客观上创造了一种可以排除族外人员 “搭便车”的家族内部利益关联,它将族员紧密联系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共同体的小规模使得家族内部信息充分交流成为可能,信息充分交流的环境促使 了奥尔森集体行动的特殊情况——“选择性激励”[23]在家族内部的出现,这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家族集体行动的能力。这样的利益逻辑就使得家族能够通过集 体行动进行博弈以为家族及其成员主动谋利,当然也使“家族的关系网络成为农民寻求资源和帮助的首选对象”[24]。
农村稀缺资源的一个 基本特征就是“异常”稀缺,在异常稀缺的情况下,核心资源——权力——就变得更为重要,村民自治后获取农村权力资源的途径被唯一化为赢得村选,那么家族的 集体行动博弈也会被很自然的吸引到村选中来,在这个小规模的权力场中,以集体行动形式出现的大姓家族会以自身强大的博弈能力占据政治空间,小姓家族由于自 身实力的限制则被排斥在核心权力场之外。
(二)小姓家族:现实的实力弱小与无力的集体行动
小姓家族作为村选权力场中的一个重要博弈主体对于博弈结果也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对于小姓家族主体的分析对于确定其博弈策略与过程不可或缺。
1.家族地位:现实的实力弱小。小姓家族的实力弱小时显而易见的,直观化为家族成员的数量小于或远小于大姓家族,在农村中家族成员数量就是实力当然也是 话语权的直接决定因素,而成员居少的劣势加之大姓家族强势的“逐利”集体行动使得小姓家族的政治空间非常有限,当然也就会缺乏有力的话语权,没有有效的话 语权就使得小姓家族在表达和实现自身意志(利益)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机制障碍,在目前村民自治的制度条件下该障碍又往往是小姓家族难以突破的,这会使小姓 村民产生一种感觉——“选了也没有用,和不选一样”。
2.利益组织:无力的集体行动。奥尔森认为形成集体行动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存在 “选择性激励”,这样才可能打破存在于集体行动中的可能的“搭便车”现象,在农村由于可用于“选择性激励”的物质资源十分稀缺,那么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制 裁和社会奖励是‘选择性激励’”[25]的最好选择,毕竟农村中的“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赢得村选所获得的荣誉和地位)是有着明显家族边界的半公共 物品,这种边界一方面因消除了外族“搭便车”可能而降低了该物品的供给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家族成员的消费成为免费,大姓家族的集体行动得以组织起来也多循此 演绎逻辑。反观小姓家族,半公共物品的供给边界是存在的,成员及其家族整体的利益需要也是客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姓家族集体行动就能够组织起来,因为 行动的动力是取决于利益期望和实现期望之可能性的结合,小姓家族并不缺乏前者,但关键是实现期望的可能性会囿于自身成员数量的局限而显得微乎其微,这样导 致的结果就是小姓家族缺乏村选中可用于“选择性激励”的政治性资源(利益),纵然小姓家族也存在防止外族“搭便车”的明确家族利益边界,但由于边界内成员 通过努力[26]实现村选意志表达的可能性过于微小而理性地选择了退出政治性集体行动转而无奈的走向追逐“选票置换利益”的短视的经济性行动。
既然单个小姓家族难以具备实现自身村选诉求的能力,那么小姓家族是否会为了该目的而走向联合集体行动呢?至少从现实的村选实践来看,答案是令人悲观的。 小姓家族在村选中实施联合将不可避免的会打破利益分享上的家族边界,但这种联合又很难建构出新的容纳各联合家族的准确而稳定的边界,致使“社会奖励”由半 公共产品演化为纯公共产品,由此“搭便车”现象将变得难以遏制;另外,联合会导致集团内非体制精英数量的大量增加,这就要求村庄权力资源要进行更多份的划 分,但在通常情况下,农村选举产生的职位也只有2—3人而已,这个数量难以容纳联合后的精英数量,当然也就逆向限制了小姓家族走向联合集体行动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小姓家族有没有突破村域边界向国家权力(乡镇)表达政治诉求的可能性呢?客观上(法律)存在这样一条渠道,但是乡镇作为“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 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27],这就意味着乡镇为了能够赢得辖 村的支持会自然的“牺牲”小姓的政治诉求来“置换”可以主导该村的大姓支持。如此以来,小姓家族也只能散沙般的摇摆于大姓家族村选政治之中,难以实现自身 政治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