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印度政府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使农业合作社可以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同时还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
印度1904年成立第一个合作社,经过1 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合作组织体系,目前印度全国共有54.53万个合作社组织,分布在1 6个经济领域,拥有2.49亿户成员,覆盖了全国100%的村庄、2/3以上的家庭,并在许多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合作社经济已成为印度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下面从财政与金融支持方面来分析印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政府财政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做法
第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引导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印度农业合作社是在法律的引导下成长起来的。1904年,政府颁布了《信用合作社法》,规定城乡可以建立各种信贷合作社,标志农村合作社的建立。1912年政府又颁布了《合作社法》,该法案把合作社领域扩展到非信贷,规定城乡可以建立生产、销售、消费、保险和住宅建设等类型的合作社。为加强合作社组织的管理,在同年政府还成立了联邦合作社总社。1919年,政府通过了新的法令,把合作社的有关事务转交由各邦政府管理。1 950年,印度政府开展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政府第一次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家的计划中。1981年印度国会通过了《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规定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间接地为合作社提供融资业务。
第二,强大的“国家政策”推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印度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基层合作社的规模小、力量薄弱,服务功能受到限制;基础设施差;行政干预多;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地区之间合作社发展差距较大等。为了推动农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2001年,印度政府出台了农业合作社“国家政策”,政策规定:国家要对农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以便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如印度政府对合作社的规模化发展,即以自然村为基础,鼓励农户和农场主们建立多层次、组织程度高、覆盖面广的各种农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把一家一户分散的生产、销售活动相对集中起来,这样具有一定规模,便于价格谈判,有利农业投入品的购置。对于基础设施的支持,印度政府非常重视农村电力的投入和新能源的开发,印度工业委员会为了促进沼气的开发和利用,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政府拨出了6300万美元(约5.67亿卢比)用于购买沼气辅助设备等。
第三,农产品价格支持和有效的市场干预保护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使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农产品市场得到较大的收益,支持农业合作社生产的发展,印度政府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了部分的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市场干预。
第四,独立的政府管理机构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全国合作社发展公司由印度农业部和农业合作局直接领导和管理,主要实施两种类型的项目,一是代表中央政府实施的中央项目,如规划和促进农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储藏、加工和销售的项目;执行国际援助合作社的项目;对破产的基层合作社提供资金帮助:传播水果和蔬菜加工技术。二是公司自己组织的项目,如向资金不足的邦合作社销售联盟提供帮助;促进糖料加工合作社的加工技术现代化:帮助合作社加强储藏和冷藏的能力:帮助合作社建立农民服务中心等。
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
印度政府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使农业合作社可以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同时还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
第一,完善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区域农村银行、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等。在这三个金融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
第二,发达的农村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印度具有农村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有: (1)信贷合作社,主要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信贷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廉价的信贷,分为三个层次,即初级农业信用社,主要向成员提供短、中期贷款,利率比较低;中心合作银行是向由农民组成的初级农业信用社发放贷款,以解决其成员即初级农业信用社资金不足的困难;邦合作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印度储备银行取得的短、中期贷款,主要向合作社成员提供资金,以满足他们的信贷需求。(2)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有邦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初级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其资金主要是中央银行和发展债券,是一种以土地为抵押的方式为农民提供5-10年或更长期限的长期贷款,农场主用来购买价值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旧贷款及赎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
第三,商业性金融。印度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商业银行,印度农村商业银行主要向农场主或农户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及其他高价值的农机具、牲畜购买、发展果园等直接贷款,还向农业合作社提供间接贷款,如向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机构、采购粮食的机构、土地开发银行等提供贷款。1969年,印度对商业银行实行国有化改革,在《银行国有化法案》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网点,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1 978年,印度储备银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以及地区农村银行对农业的贷款年利率统一定为9%,而年平均市场贷款利率是11%,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由政府予以补贴。1 989年印度政府还实施了一项农村信贷免除政策,对此前商业银行向农村地区和农民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免除本金和利息,由政府补贴。
第四,政府直接组织和经营农业保险并承担保险责任。印度的农业保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直到1 972年政府通过建立全国性保险机构直接组织和经营农业保险,并实行保险责任由中央政府与邦政府两级按比例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全由国家负责之后,农业保险才得以迅速发展,它实行的是自愿保险和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农场主必须参加相关的农业保险,而其他的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是否参加由农场主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1 98 5年,印度政府对大部分农作物推出了“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1 999年3月,印度中央政府的农业部实施了“国家农业保险计划”,该计划由印度保险总公司执行,面向所有的农户,2005年将经济作物纳入保险范围,并对于茶叶、橡胶、棉花和甘蔗种植也制定出了多个保险计划。
此外,印度政府还建立全国合作社发展基金、全国仓储设备发展基金,以及农业救济和保障基金,加强了农业合作社扩大农产品的储备能力,抗御饥荒、洪水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几点启示
首先,政府财政支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对于规模比较小,基础设施较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印度国家制定了一定的政策来支持和发展合作社。根据我国的国情,农业一直是我国比较薄弱的产业,农村的基础设施差,土地经营规模小,农民自身素质不高,这严重制约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加强教育在农村的普及力度,并提供一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家优惠政策可间接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健全的专门管理机构。全国合作社发展公司作为合作社主管机构、健全的管理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印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发展,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储藏、加工和销售,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还向合作社提供一部分日常消费品及奶制品、渔类的加工设备。当前我国没有类似的机构,我们可以借鉴印度的经验,建立全国合作社发展机构,由中央提供资金支持、农业部直接领导和管理,规划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储藏、加工和销售,技术性传播。
其次,金融支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应当扩展机构和业务。印度农民专业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其庞大的政策性金融是分不开的,其业务几乎涵盖了与农业和农民相关的所有领域。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一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 994年成立,主要是实施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是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为翼的发展格局,而对于农业合作社贷款、农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力度较小,没有涉及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定贷款品种。
因此,农发行要因势利导,坚持开展扶持与促进相结合的措施,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扶持,来带动农村产业群的兴起,使各行业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更强,各产业群的规模更大,各个合作群体的效益更好。我国可以加大和扩展政策性银行的机构和业务,可以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扩大,并制定一些关于农业合作社的贷款的一些融资品种,可以适当提供一些促进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项目支持及资金补贴,人民银行应加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支持力度,大幅度补充其资本金,并且制定一定的措施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落到实处。
我国的信用合作社应当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在印度的农村信贷休系中,合作性金融机构占有独特的地位,目前印度90%以上的农村地区建立了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信用社。而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几轮改革后,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至今依然充当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主力军的角色。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较差,历史包袱沉重,经营存在一定困难,支农服务能力未能充分发挥,资金主要来源于吸纳存款和向人民银行申请,其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减弱了其放贷能力。同时其服务功能和产品的单一,限制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结合我国的国情,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信用社的政策支持:一是对已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合作社直接授信,办理贷款。二是对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社,采用对企业(公司)或成员授信的方式,解决其资金困难。三是对经营良好的合作社,采取与农村合作社签订协议,由合作社利用可控资源或财产等多种形式为合作社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四是创新抵押方式。开办固定资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抵押贷款,提高农业合作社资产的综合利用率。
我国的农村商业性金融应当承担起支农的历史使命。在印度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印度农村金融的主渠道,为印度农村提供了大约2/3的正式贷款。目前中国农村商业性银行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1999年四大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市场撤退,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负面作用,但是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各大商业银行开始向农村转移。邮政储蓄银行主要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小额贷款、无抵押贷款,主要靠信用担保,贷款品种比较单一。
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政府应大力发展农村商业性银行对农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一是应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村商业性金融扩大支持农业合作社的服务领域,扩大在农村的金融网点和业务范围,使中国农业银行回归“三农”,实现资金回流农村,真正做到支持农业发展。二是商业银行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低息贷款或是贴息,政府或财政给商业银行相应的补贴,如低息与正常利息的差额应由政府或财政给予补贴。三是商业银行对农业合作社贷款积极改进信贷服务,开辟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绿色通道,及时掌握农业合作社及成员贷款需求情况。
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并加大对其补贴的力度。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场主的生产、保障成员利益、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且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巨大损失。
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农村农业保险体系,一是我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独资的再保险公司,或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相结合的优惠型农业再保险。二是可以建立商业保险公司,如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代办农业保险,根据中国目前农业保险业的现状,可以借助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躯壳”,发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能,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快速成长。三是由政府提供补贴,如成员退休或专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环保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等,然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这些保险项目,当发生实际风险时,农户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取设定项目的补贴。
原题:印度财政与金融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