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商 + 农民”模式与农民的半无产化*
【内容提要】“半无产化”不是关于农民收入水平的“量”的概念,而是生产关系范畴内的“质”的概念。家庭经营的农民同时具有个体业主和雇工的特点,具体情况取决于农民所处的市场环境中的垄断势力等因素。农民在生产领域的自主性掩盖了在流通领域的从属性。尽管农民与中间商是产品收购关系,但是农民的身份却随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程度地接近“影子雇工”。这一既成制度安排为利益的协调留下了巨大的弹性空间,这片空间不应仅仅为工商资本的经济行为提供想象力,也应被纳入政策制定的视野中。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中政策的协调是提高农民经营收入的关键。
【关键词】农民 中间商 半无产化
一、问题的提出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经营”既是政策制定者对现状的描述和长期坚持的政策方向,也是学术讨论所默认的起点。但是土地承包、家庭经营并不一定意味着农民是从事农业经营的个体业主,尤其是在发生了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工商资本下乡以及农业产业化等重大变化的今天,自主经营的小农家庭是否还是基本的农业经营单位?农民是否还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最关键的问题是,农民的经济身份是更接近个体经营业主还是雇佣工人?
这一问题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地方的农业经济政策界和实业界素来习惯将初级农产品供应区比作“第一车间”,近年来随着“工商资本下乡”,决策者也察觉到了“农民从业主蜕变为雇工”的趋势。①但是本文的主要分析对象不是农业产业化、工商资本下乡进程中出现的“公司+农户”或是“反租倒包”等较明显的农民雇工化模式。本文集中探讨的是自包产到户以来一直广泛存在的小农家庭经营、各级批发零售商收购销售的农业经济模式。与“公司+农户”和“反租倒包”比起来,这种模式下农民的身份更模糊,也更值得研究。
本文讨论“中间商+农户”的出发点是,仅从生产领域来看,农民完全是个体经营者:自己投资,自己组织生产(必要时甚至雇佣劳动),劳动产品归自己所有(直到出售出去),经营风险自己承担,土地、生产资料归自己支配。但是要收回前期的货币投入,取得劳动、资产收益,则要取决于整个商品周转过程。在生产领域中潜在待实现的资产收益,与农民的个体业主身份一道,有可能在流通领域中丧失。
本文主要从两个维度考察“中间商+农民”的农业经济模式下农民的半无产化,一是资产收益的获取能力,二是农民与资本的关系。其他指标如农民对土地、生产资料和劳动过程的自主支配程度是不言自明的,这种生产环节的自主性也是掩盖农民雇工身份的主要原因。
二、适用范围的界定
“中间商+农户”这种生产关系囊括了大部分的一般粮棉油、蔬菜、水果、水产生产者和一小部分肉类养殖者、农副产品生产者。
这里的“中间商”是个很宽泛的概念,指的是在农产品的农户生产与居民消费之间必须经过中间环节,以逐利为目的的市场参与主体。具体来说,既包括各级批发、零售商贩,也包括既参与流通又参与加工的工商企业,还包括靠收取摊位费、管理费来分割商业利润的各类市场经营者,以及收取过路费的公路经营者。仅为交易提供服务,既不涉及资金周转,也无商业利润的农村经纪人不称其为“中间商”。在本文前面的分析中,我们暂且使用这一概念,在后面我们会讨论这一概念包含的复杂内涵,从而可以看出本文分析的实质是商业资本与农民的关系。②
我国的农产品在流通中大多要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周转。2007年,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的农产品产值超过总量的70%,而大城市周边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不同的产品种类在流通渠道上也有区别。在大城市周边,近80%的蔬菜、水果和水产是通过“采购——批发市场——零售农贸市场”的渠道销售的,余下的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流通,终端零售商一般是超市,中间流通环节较少。肉类与菜果类有很大不同,在养殖和消费中间有加工的环节,故有70%的肉类流通渠道是“养殖生产者——屠宰加工企业——批发配送——销地市场——零售店、农贸市场等”,购买者主要是城镇居民;也有30%左右的肉类是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等流通的,这部分的消费者多数是进城务工者。由于牲畜饲养成本高,加工企业规模大,往往采取“公司+农户”或是“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也涉及加工环节,但是由于和肉类的生产方式有很大区别,“中间商+农户”之外的渠道较少见,一般的流通方式是“收购——批发——加工——批发”,在生产与流通环节的交界处,仍然是“中间商+农户”的制度。③
总之,这种生产关系囊括了相当大一部分的种植业经营以及一部分养殖业,无疑对农民收入有重要影响。
三、农民的资产收益衡量
(一)宏观数据
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经营单位,凭借其掌握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可以像拥有门市的个体业主一样获得资产收益。自我雇佣的小农农户的资产收益可以通过出售产品所得总收入减去生产资料投入、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家庭用工折价来衡量。在极端的情况下,这一资产收益可能为零甚或负值。在对农民最有利的情况下,最终消费者付出的消费价格就是农民得到的收购价格,这时农民占有全部可能的收益。当然,这个理想情况没有考虑到农产品供求失衡导致的价格波动以及流通环节发生的成本。下面从农产品流通各环节收益分配的角度来考察农民的资产收益状况。
关于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素来有“两头叫,中间笑”的说法。虽然农民收入连年增长,但主要是由于外出务工收入的增加,农业经营始终无法有力带动农民增收。④2009年全年城乡居民食品消费达到3.97万亿元,农村居民的农业经营总收入为2.56万亿元,食品加工行业利润为0.22万亿元,粗略估算,中间流通环节的收益为1.19万亿元,占食品消费额的30%。⑤从具体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这30%并不仅是运输、加工和中介服务的费用,还包括纯商业利润。据调查,大连的蔬菜市场上,所调查的几种蔬菜零售价都高出农户收购价的一倍以上,而运输、包装等成本只占最终零售价的27%,余下的全部是纯商业利润。⑥再以福建古田的银耳流通为例,除掉运输费、包装费、经纪人代理费等流通成本后,批发环节每公斤可获利6.99元,零售环节每公斤可获利7.66元,这部分完全是商业利润。⑦
图1显示了1999年到2010年间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情况,其中农民在收购环节的农产品销售额占最终零售环节销售额的比例从61%下降到了49%,农产品增值中越来越大的比例发生在流通环节中,但是要想知道这种增值中的多大比例构成了各环节的利润,还需要在增值中剔除成本。
农民与中间商各自所获利润的比较更能说明问题。图2显示了1999年到2010年农户和中间商分别所获利润占两者总利润的比例。中间环节发生的成本包括运输、加工、销售所需的物质、劳务成本,中间环节增值剔除上述成本之后,所得即中间环节纯利润。农民获得的利润占各环节所获总利润的比例从1999年的56%下降到2010年的43%。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农民从事农业获得的收入减少了,而是说农民获取利润的能力相对弱化了,利润中更大的比例为各级中间商所获取。
上述核算中,农民的劳动力成本没有从其利润中剔除。扣除农民“自我雇佣”的成本“家庭用工折价”,可以得到农民的纯利润,即资产收益。图3是作出这一调整之后的比较结果。从图3可以看出,农民的实际纯利润仅占总利润的1 / 5左右,而且占比从1999年的29%下降到2010年的20%。图2与图3的核算侧重点不同。图2比较了农民与中间商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净货币收入情况,而图3通过比较纯利润的获取能力,显示了同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农民与中间商的经济身份迥异。
(二)来自案例的数据
而从微观案例考察得出的结果给出了一个更清晰的利益分配描述,如表1所示(表中的农民收入扣除了家庭用工折价)。⑧
表中数据囊括了多种情况。小麦、水稻、玉米的获利比例由于国家收储机制,会比较稳定,对农民收入影响更大的是生产资料的价格,而不是作物的价格。表中也给出了很多经济作物的案例,同一作物品种在同一时期,寿光农民所得高于大连郊区农民,因为寿光有更活跃的农产品市场,有更多的收购商。海南到北京由于距离远、信息不畅,加上反季节因素,中间商能够买低卖高,获得巨大的利差,而农民与此无缘,所以获利占比要更低。
表中一些数据显示的农民获利占比要高于前面宏观数据所显示的比例,部分原因在于这些报告在计算中间商利润的时候剔除了过路费、超市进场费、摊位费等,把这些当做中间商的成本,所以导致农民获利占比略高。
另外,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与中间商的资金周转速度相差很大,农民的生产周期往往是几个月,而中间商的销售周期短则两三天,长也不过半月,由此计算出的单位时间的利润率的差别就更大了。这表现为数量较少的中间商分割大额利润,而人数众多的农民获得少量利润。以大连蔬菜市场为例,考虑资金周转时间之后,单位时间的成本利润率农民为19.7%,批发商为192.9%,零售商为147.5%;再如甘肃小米生产加工,农民的生产周期是120天,收购商、代销商周转周期是3天,加工企业是15天,零售商是30天,由此得出周平均收益率分别为农民0.9%,收购商8.4%,企业31.8%,零售商1.56%。农民辛苦劳作数月所获不及中间商几天转手所得。在江西早籼稻的案例中,一户粮农3个月的生产净收入为729元,而大米商单靠转手一户粮农的稻米即可获纯利715元,而一个中间商绝不会只收购一户粮农的稻米。
总之,城市居民面临着较高的食品价格的同时,农民却没有获得高额的利润,本可以为农民所获取的资产报酬却被庞大的中间环节所截取,而且这种情况有恶化的趋势。
这一量的描述并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意在揭示这一量的现象背后的质性原因。下面我们来深入考察中间商与农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