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
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
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点,以及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来实现发展农业以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通过开办农业保险,实现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目标;投保农民个人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以少量的保险支出获得比较稳定的生产收入,把农业风险转嫁出去。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前苏联、日本、法国、德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农险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制度模式。一般地,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来看。农业发展保险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也可以称为美国、加拿大模式(简称美加模式)。至于美国,有时也可称为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免除一切税赋并对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的补助。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上农民投保自愿,但也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在这种模式下,由中央政府统一纽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他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
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及大量的管理费用也可称为政府垄断模式。其主要特点有:1,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2,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但以强制保险为主;3,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尽管这种政府垄断模式在苏联解体之后几近消失,但讨论该模式并非没有现实意义。前苏联自1922年就开始发展农作物一切险,在近60年的实践中,创造出一种比较独特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对无论国有、集体农业企业、个体农民的主要财产——农作物、饲养动物、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产品以及原料等,统统实施强制保险。但也开办自愿保险项目,以弥补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和保额的不足。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在发生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之后,已渐近消失。
(三)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
这种模式由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对农业保险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有时也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主要采用这种模式,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也采用这种模式。其特点是由私营公司、部分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但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小的灾害保险。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但由于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目前欧盟许多国家正在考虑改变这种制度模式,建立类似美加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四)日本的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这种模式采用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因此,也可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1952年,日本还建立了以各府农业相互救济协会联合会为成员的“农业相互救济基金会”,以通过联合会筹集资金,保持各种农业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平衡。主要有以下特征:(1)由民间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央政府通过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和国家保险协会等渠道为其提供再保险;(2)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3)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该模式主要以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斯里兰卡、菲律宾、泰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也包括中南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巴西等。这种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主要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所以又可以称为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其特点主要有‘:(1)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2)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保险责任范围较为狭窄。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而且农作物也只是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泰国和印度等国还有棉花,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持续、稳定;(3)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国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只是建立这种联系的方式有区别。有的国家(如斯里兰卡)规定,凡种植被保险的粮食作物都要依法投保;有的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印度)只对那些种植被保险农作物并且申请到这种农作物生产贷款的农户实行依法强制投保。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
纵观以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各国政府都对经办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就不同国家而言,它们开办农业保险又各具特色。但我们依然不难总结出世界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些基本特征:
(一)国家重视,政府支持,地方配合
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立法都相对健全。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由于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3.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至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
4.基本上都有行政保护。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从世界范围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当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效率和效用,简单地强调行政保护只能挫伤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最终制约和阻碍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