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需要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各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主要有联合会、协会、联合社三种形式,三种联合组织在组织属性、行为目标、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选择何种形式的联合根本取决于何种联合组织形式更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之愿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协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组织包容性、服务与经营兼容性、成员利益的一致性、社员控制性等诸方面优势,更有利于实现社员利益最大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应当选择的有效组织形式。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组织形式;联合社;社员利益最大化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的迅速发展,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发达与普及的地区相继出现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向着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合作迈进。然而,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作出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些自发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尚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选择作为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组织属性、行为目标、运行机制、治理结构等制度安排的首要前提,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比较与分析,力图探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联合的有效组织形式,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立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顺利发展提出建言。
一、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主要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各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各异,存在着很大差别,以名称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它是我国出现最早、影响力亦较大的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形式,尽管采用这种联合形式的合作社联合组织在发起设立、会员构成、制度设计等方面存诸多差异,但冠以联合会名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几乎遍及浙江、安徽、河北、湖北、山东、辽宁、上海等省、市。在这些地区,一些地方已经按照各级行政区划设立了乡镇、县、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浙江、河北、湖北等省还成立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2010 年 3 月,全国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更是在北京举办了发展论坛,发表了《北京宣言》。[1]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这种联合形式的地方主要集中在黑龙江、山西、重庆等省、市的部分地区,其中黑龙江省于 2010 年 1 月 29 日成立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2]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多分布在北京、江苏、河南、湖南、甘肃、吉林、福建等省、市及山东、黑龙江的部分地区。
二、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主要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形式的不同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不同制度安排,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实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三种联合组织在制度安排上主要存在着以下主要区别:
1.组织属性不同
按照《民法通则》的划分标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依其组织属性可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作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若干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涉农企事业单位和农业大户自愿联合起来的民间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亦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登记管理机关同样为民政部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由同行业若干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上下游产业链条内的公司、企业共同组建的,兼具对内服务与对外营利双重属性的合作社法人,属于特殊类型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行为目标不同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组织属性相一致,三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的行为目标各有差异。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倾向于搭建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平台,自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该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弘扬合作精神,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服务广大会员,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其业务范围包括:(1)开展合作社自律管理,建立自律机制,倡导守法经营,开展诚信服务,维护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2) 积极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3) 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合作社事业;(4)组织会员开展合作社知识、农业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5)引导会员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搞好产品质量安全;(6)为会员制定标准、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和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7)沟通会员与科研部门、营销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和产品推销,开展经济协作;(8)开展合作社绩效评价;(9) 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事项。[3]
(2)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行为目标基本是行业协会的延续,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内部关系、协助政府对合作社进行管理是其主要追求。如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该协会的宗旨是联合黑龙江省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化,农民收入最大化。其业务范围包括:(1)发挥联接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对合作社进行有效管理,开展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建设工程,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2) 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管理平台,协助政府对合作社进行认证考核、信用评定和培训服务;(3) 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种植、养殖、加工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4)搭建农产品供销平台,组织省内农副产品展销会和洽谈会;开展会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咨询服务;(5)建立农业信息咨询网络,为会员提供市场供求信息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家政策和法律知识咨询服务;提供新技术、新品种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等;(6)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牵头组建产学研联合体,不断提升会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标准化程度,打造精品工程,不断推进会员企业发展与升级;(7)搭建信用合作平台,为会员广开资金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资金难的问题。[4]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行为目标分为两种情况: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联合社主要为成员社服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联合社在为成员社服务的同时自身也有着经济利益追求。由于前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没有实质区别,本文只对后者的行为目标进行分析。后者如全国最大的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江苏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该联合社由江苏省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和江苏苏农集团牵头、联合南京、南通、苏州、徐州、盐城等五个大市 26 家蚕业专业合作社共同创建,拥有注册资本金 5108 万元,其目标是通过强强联合,创建驰名商标、统一品牌、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市场拓展,延伸后道加工,协调茧丝绸区域运作,形成区域规模,扩展为农服务范围,深化为农服务内容,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寻求产业突破和发展。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成员单位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组织农资供应、创优创牌、拓展国内外市场。[5]
3.运作机制不同
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运作机制的不同主要表现在联合组织的设立、财产构成与治理结构等几个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运作机制大同小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与协会联合的设立,多是在政府(政府涉农部门)的推动和引导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而成;联合会与协会的财产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政府的财政支持,其作为非经营财产,主要用于维持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由于联合会与协会是一个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组织,其组织机构主要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合作社有指导意义但无强制约束力,理事会作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在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的同时,又要代表会员的利益对会员负责,在许多情况下还要接受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代行政府对农业、农民合作社的部分管理职能,对政府负责,具有或强或弱的公共性。除却非经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固然有政府的推动与引导,但更重要的是同类农产品合作社或同一农产品产业链条上的合作社与企业基于产业规模扩张和产业链条延伸的经济利益考量而志愿联盟;联合社成员合作社的股金出资和政府的财政支持资金构成了联合社法人财产,联合社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在为社员服务的同时自己也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并以联合社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社不以对社员盈利为目的,其税后可分配利润按社员的参股金额和社员与联合社的交易量分配;联合社的组织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为联合社权力机构,决定联合社一切重大问题,社员大会决议对联合社和社员具有约束力,理事会是联合社经营决策机构,对内执行联合社经营管理事务,对外代表联合社从事民事活动,监事会为联合社监督机构,对理事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围绕着联合社社员的利益和意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责的分工、衔接与制衡。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协会属于非营利性联合组织,纯服务、不营利的制度架构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只能是松散型合作联盟,服务会员与管理会员的双重职能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协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特质;经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属于营利性联合组织,共同的经济利益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必然成为紧密型合作联盟,营利组织的行为方式与合作社法人的特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必定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