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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雷: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对策建议

时间:2012-06-20 14:21来源: 作者:收藏

  影响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主要价费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0年下半年以来,受农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价格过快上涨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逐月上升,农产品供给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当前影响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因素很多,其中,生产成本高、流通费用大、比较收益低等价费问题是根本原因。正视并解决这些价费问题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农产品价格水平、管理通胀预期的关键,也是当前各级价格部门的首要任务。

  一、当前影响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主要价费问题

  当前影响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价费问题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是存在“三高”、“三低”、“三弱”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在“三高”方面,一是生产成本高。主要表现为农资价格、人工成本的较快上涨。例如,2011年上半年,黑龙江省磷酸二铵(国产和进口)的平均价格为3635元/吨,比上午上涨了651元,上涨21.8%;农用柴油平均价格为8397元/吨,比上年上涨了1136元,上涨15.6%:而种植业劳动日工价(统一工价)为35.5元/标准劳动日,比上年提高51.06%。二是流通成本高。因流通环节多,供应链条长,农产品从农民手中经中间环节后到消费者餐桌上,价格上涨了三四倍。以蔬菜为例,从产地山东寿光到黑龙江哈尔滨,蔬菜的流通成本占总成本比例高达42.5%,而菜农得到的地头收购价格仅为零售价格的20%-30%。三是收储成本高。由于粮食储存环境要求较高,加之运力限制,储备粮要分期分批向外运输,需要一定的资材占款和仓储时间,从而加大了收储成本。例如,2010年黑龙江省每储一吨玉米占款为1600元,而黑龙江省全年粮食储量2800万吨,年占用资金高达448亿元。

  在“三低’方面,一是农产品种植比较效益偏低。近年来,我国通过采取发放补贴、保护性收购等政策,促进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但是,由于农资价格上涨、人工费用增加,总体上看,种粮收入仍不高,与其它行业比,比较效益仍偏低,出现了种植不如养殖、种粮不如外出打工的局面。一些地区出现了粮食“副业化”的趋势。二是政府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低。据实地调查,2010年黑龙江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1.05元,比2009年提高0.10元,提高了10.4%,而2010年黑龙江省水稻平均每亩总成本902.07元,与上年相比增加了97.06元,增长12.1%,最低收购价格涨幅低于成本增幅1.7个百分点,最低收购价水平明显偏低。三是粮食主产区补贴水平低。以黑龙江省为例,70个产粮大县(包括国有农场)中有43个财政收入不足亿元,21个没有摘掉贫困县的帽子,有60多个仍靠财政转移支付维持政府运转,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社会福利的改善受到限制,势必影响粮食的有效供给。

  在“三弱”方面,一是农民承受粮价风险的能力弱。黑龙江省农民种地面积相对较多,投入较大,备春耕的投入主要是靠资金贷款,还有一部分是民间信贷。借贷资金的还款时限大都是在秋收后。为了及时还清贷款,农民只好在秋粮收获之后,急于出手变现,往往在价格较低时就把粮食售罄。在来年开春之后,粮价大幅度提高时已无粮可售。一般而论,国家对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储价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间相对较晚,影响了农民对粮价走势的把握,加之“卖降不卖涨”心理,致使部分农民低价售粮,甚至在粮食价格低迷时,四处托人销售秋粮,错过售粮最佳时机,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二是农村价费监管力量较弱。当前县级物价机构中最多的只有十几个人,而真正从事农村价格管理和检查工作的人员更是屈指可数,与农村价费管理、监督检查和价格服务的繁重任务相比极不相称,农产品价格监管工作存在不到位现象。三是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弱。由于缺少载体,缺少投入,各级价格部门农产品价费政策信息服务工作还比较薄弱,与农民的迫切需求还有较大差距。通往农村、农民的信息渠道不多不畅,直接影响了农产品价格信息传递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影响农产品有效供给价费问题的主要成因

  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将把稳定物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作为防范和化解经济运行风险的重要任务。要实现这一调控目标,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抓好农业生产,切实加强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这对于今后下一步的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当前,影响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当前,影响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因素很多,其中价费问题尤为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对农产品价费监管重要性认识不够。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由于农产品市场价格大都放开,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会妨碍生产流通,进而要求淡化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层面的农产品价格监管政策过于原则,监管内容及其方式等规定操作性不强,经营者理解程度不高,某些部门存在着畏难情绪,表现为对农产品价格不愿管、不敢管、不善管、不会管。

  2.农产品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价格调控手段。农产品生产地域性、季节性强,而消费是全国性、常年性的。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致使市场价格信息不完全、流通成本高、地区市场发展不平衡。由于缺乏有效的价格调控手段,致使农产品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衔接,导致价格波动。

  3.在农产品价费监管工作机制上缺乏长远规划。一些价格主管部门在农产品价费监管工作的具体安排上,主动性不强,往往是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后,根据上面的工作部署进行应付,而缺乏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有计划、分步骤、逐品种规范农产品价费行为的整体工作规划。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目标要求,没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农产品价费监管长效机制。

  4.在监管方式上重事后应对轻事前预防;在监管方式上重行政干预轻经济、法律调节。就目前农产品价费监管方式看,大都是搞一些常规性、表面性的浅层次的日常监管,当农产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社会反映达到一定程度时,就采取运动式的集中检查,在事后予以查处、纠正。对影响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价格违法行为缺乏“事前预防”的有效方式。在监管手段上也使习惯于运用集中检查、限价、控制差率等行政干预手段,而忽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节。

  三、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对策建议

  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要求,统筹规划、抓住重点、创新方法,做到生产上要“扶”、补贴上要“增”、流通上要“清”、监管服务上要“强”。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快建立粮食目标价格政策体系。粮食目标价格政策,包含价格保障机制的反周期支付补贴政策,目的是减少市场价格风险,稳定农产品生产。这是发达国家支持粮食生产的通用做法。在我国这样一个大国,靠提高价格来增加粮食产量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实行目标价格政策,合理制定补贴标准,确保种粮农民不会因粮价大幅波动影响收益,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现阶段,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财政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实施粮食目标价格政策的经济基础已初步具备,要在科学测算、精心组织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实施。

  2.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粮食主产区最低收购价品种范围,建议在黑龙江省把玉米、大豆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对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完善长效定价机制,即以上年生产成本为基础,按照成本利润率不低于30%的底线,合理制定最低收购价格,并在春播前尽早公布,让农民吃上“定心丸”,确保农民增收,稳定粮食生产。

  3.完善强化农业补贴政策,探索建立与农资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完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四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直补力度,提高四种主粮良种补贴标准,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比例。探索建立农资综合直补与农资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补贴实际水平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降低。

  4.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以粮食产量、商品量等为依据,对粮食主产区给予补偿”的要求,国家应根据粮食主产省(区)粮食产量、商品量、净调出量、增加量提高的多少、贡献的大小,每年给予一定补助,鼓励粮食主产区粮食稳产、高产、增产和粮食调出。

  5.进一步完善粮食运费补贴政策。近几年来,国家对黑龙江省入关稻米给予运费补贴政策,稻米出省运输量显著提高。建议国家在给予入关稻米运费补贴的同时,对黑龙江省入关玉米、大豆也实行运费补贴政策。适当提高运费补贴标准,进一步减少进关粮食的运输费用,增加粮食调出量,降低收储成本。

  6.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扶持农产品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加快同网步伐,在已实行城乡居民照明用电同价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农村各类电价与城市同价,为农产品生产提供有力保障。蔬菜生产过程中的水、电价格,应与农业用水、用电价格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电、气、热价格应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应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有条件的可以执行居民用水价格;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要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蔬菜生产供应。

  7.加大价格调节基金投放使用力度,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要拿出不低于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30%用于加强副食品基地、平价粮油店、菜店建设,支持大型商业企业开辟农产品平价销售柜台和本地蔬菜直销专区,降低生产流通成本;支持建立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

  8.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力度,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对农产品流通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逾期的收费公路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的行政事业性以及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大力清理整顿农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对标准过高的,要通过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促使降低收费标准,要在认真执行现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和流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蔬菜运输免收路桥费的品种范围。

  9.强化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清理整顿农产品期货市场、电子交易市场,防止过度投机。开展涉农价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定立价格联盟等手段压级压价收购农副产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对恶性炒作、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以及农贸市场、超市利用优势地位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行为,要予以严惩。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强化监管力量。

  10.强化价格服务功能,加大农产品价费政策及价格信息的服务力度。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建立价格、成本信息服务体系和发布制度,完善价格监测、预警、预报机制,以“对称性”信息正确引导农产品生产,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使价格信息真正成为农民了解、需要、欢迎的,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销售“晴雨表”。

  作者:曹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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