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
导读:在土地的制度改革上,简单的认为土地私有化就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三农”问题,显然是一种激情而又浪漫化的想象。
在三农视野下,中国的土地制度的选择与定位不仅仅关乎农业经济问题,而且是更加关乎9亿农民的出路问题和农村作为一个共同体不被迅速瓦解的问题,甚至是中国工业化、现代化中的战略选择的政治社会问题。期待通过土地产权变革来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和城市化,以及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进而解决“三农问题”,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和浪漫化的想象,忽略了当前农村的差异、农民的分化和土地性质的不同,土地制度的安排最重要的在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和农村社区共同体的联结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尤其是土地是否应该(准)私有化是近年来学界、政界和媒体关注与争论的焦点,甚至有了剑拔弩张的架势,这也确实是因为土地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性。既有的观点大致可以简单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张扩大地权,主张土地的(准)私有化,另一类则是反对土地的私有化,持相对保守的态度,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还承载着多项正面功能,有它的合理性,应当坚持并逐步完善之。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对自己的观点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一是从农业生产的角度,他们认为只有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才能使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进行流转、转让进行规模经营,提高效率,建立现代农业,也就此推动了整个农业产业化和劳动力的转移,因此将三农问题的核心归结于农民土地的所有权[①][②]。二是从农民利益的角度,认为给农民更大的权利才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为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可以免遭公权力的侵害,这种话语很快就能上升为道德的角度,成为“农民的代言人”。三是从学科化的角度,一些海内外的主流经济学家用经济学、法学中关于产权的理论分析为土地私有化找到依据,认为土地产权完整性与市场经济高度契合,可以激励农民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的权利,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土地收益,甚至有学者直接将地权变革作为政治变革的前提[③],上升到意识形态的争论。
与之相反,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学者,他们认为当前“村社所有制”的产权制度下,农地承担者生产与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有利于劳动力的长期跨区域流动,避免社会动荡,有利益社会稳定[④][⑤]。正如陈锡文回答记者时所说,“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一个不允许农民失去土地的制度。所谓不允许有两个含义:第一,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第二,也不允许农民为了眼前利益而随随便便丢掉了自己的土地。在整个社会没有别的手段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的保障的时候,土地你必须有着”[⑥]。李昌平也是反对私有化,但同意扩大地权,只是认为这个地权的核心是农民分享地租的增加和农民占有土地资本化的收益是否增加,从而使农民获得发展的动力和主动权,如此才是农民地权扩大的实质[⑦]。
然而,对于土地的意义,我们其实不应急于进行学科化、抽象化乃至意识形态化的争论,而是应当先“沉”下去,看看当前中国的土地实践逻辑,看看中国大多数农民的真正所需所想。正如贺雪峰在新近的著作《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指出,当前学界和政策部门在对土地的理解上,缺乏经验的基本常识,在认识上缺少了辩证思维,从而形成对土地制度改革浪漫化的想象。当前中国的农村土地问题到底是什么问题?在“三农”问题的全局视野和厚重的农村调查经验中去讨论土地问题或许是我们思考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的基点。
二、土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的关系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如何使土地生产效益最大化,一直以来都成为人们思考改革的重点。土地规模经营是被认为是提高土地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出路,这样既可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还可以推动劳动力转移、加快城市化的发展,由此将变革的核心指向生产关系的转变来实现这个目标。其立论依据主要是:土地私有有利于土地流转,可以实现有效的土地合理配置,实现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土地私有后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真正属于自己”就不会掠夺式经营,就愿意投入更多以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土地私有,让农民有权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附属物,就能获取进城并在城镇立足发展的启动资金;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发展集约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但是,这种立论及其依据本身却出现了严重的逻辑矛盾。
第一,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土地的利用效率之间不存在着直接的经济联系。正如陈锡文指出的,“从理论上讲,土地的所有权只与土地的绝对地租和第一形态的级差地租属谁所有有关;而土地的使用效率,则只与土地的经营方式(这里当然包括生产的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效率概念之间,必须用土地的经营方式这个概念来作联系,才能把两个属不同范畴的概念连接在一起”[⑧]。而事实上,既有的土地政策不断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有着足够的运作空间。第二,规模经营通过土地私有化也未必能够实现。因为中国90%的农地的价值只能依据农业产出来计算,一亩地永久流转出去的价格也就在数千元到一万元,这样进城的农村人口中,不能在城市获得体面生活的人往往不得不卖掉农村的土地,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则将农村土地‘有’在那里,他们不关心土地的产出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大规模流土地转不仅难以实现,而且连基础的农业生产条件也难以保证[⑨]。第三,大规模大宗粮食经营并不比小农生产产量更高,更能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虽然大规模经营有利于机械化,但是当前的农业并非可以在所有工序上都能机械化,因为在村种地的小农比种粮大户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看管农业,而规模经营雇工因成本问题往往导致人力不足、积极性不够而误了农时,影响农业生产效益。因此,考虑到成本收益的问题,资本下乡种植大宗粮食作物不会很普遍,最多就是从政府手中捞取补贴。那么,资本下乡就会集中在高效农业领域种植经济作物,这样反而是挤占和分享了过去本有农户可以获得的收益,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实际上是减少了一种收入来源。第四,在中国还有大量农村劳动力剩余出现隐蔽性失业的情况下,城市与工业的发展才能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而并非土地规模经营后节约出来的劳动力就推动了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这无疑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
因此,从农业的角度来看,土地的私有化进而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角度都难以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忽略了当前农村出现的农民分化和小农生产的合理性,还在于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土地问题不是简单的要解决农业效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于解决农民就业的问题,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农村长期以来才呈现出农业经济的“过密化”[⑩]。
三、土地制度与中国农民的就业问题
农民的问题的基础在于当前以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农村还有9亿农民的出路问题。9亿农民的出路,在中国作为“后发内生型”的工业化发展模式转嫁而来的“三农”问题的背景下,人地紧张的矛盾使得农民的农业收入有限,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制造业所能给予农民也是有限的务工收入。因此,农民增收的空间显然不大,其收入也尚不足以支撑起在城市安家乐业的可能。增收的一种办法就是杜润生先生早就说过的减少农民人数,将农民转移出来。但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转移出来,却并非能由农民自己来决定的,甚至仅仅依靠政府推动也是不能解决的,因为城市就业数量有限和就业结构限制,农民进城后不仅要能保证生存,而且必须要有稳定的工作和工资收入,才可以在城市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过上体面而又有尊严的生活。因此,在中国的目前发展阶段,进城经商务工的大多数农民仍然难以在城市真正生活下去,也就不能离开农村和农业,只有如此才能在代际分工的模式下完成农民劳动力的再生产。如果采取人为的积极推动城市化,将会像大量后发国家一样以建立大量的贫民窟为代价,而贫民窟中的生活却是远不如当前农民在农村活的更加体面和有尊严。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收益对于当前大多数农民来说依然至关重要,离开土地收入,“将大大增加农民的货币性支出,这远远不是看似丰裕的打工收入所能补偿的”[11]。所以,维持小农经济结构,虽然存在着严重的自我剥削和农业生产内卷化的现象,但这是解决剩余劳动力的无奈但有效的方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就连进口粮食的问题都得考虑在减少中国农民种地的同时,却会替代中国农民种粮的职业,挤压农民的利益空间。因此,粮食问题与土地问题其本身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当下如何解决中国9亿农民的就业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反思土地私有化、积极鼓励农民进城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农民有权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附属物,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启动资金,如果其在城市获得稳定工作或者经商成功,当然可以就此立足,而这样的人无疑只能占据农民中的极少数。而一旦进城失败,则就没有了退路,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就远不如之前的村庄生活。我们反对土地私有化和积极的城市化不是反对农民进城,而是期待农民在有条件有能力的情况下自然的进城。事实上,当前中国除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以外基本上没有太大的户籍限制,这些大城市限制的主要是精英的进城,而非农民的进城。因此,我们要保障农民进城的权利,也更要保障农民在城市呆不下去时能够回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回到土地正是当前农民应该享有的最基础的人权”[12]。除此之外,一旦土地私有化,农民进城无路可退,不仅是农民在贫民窟中的生活质量难以保证,而且中国社会的稳定难以保证。2008年的金融危机或许是我们最好的警示,如果大量的农民工失业而不得返乡,中国稳定的后方也就崩坍。
俨然,中国的土地问题不仅仅在于农业问题,而在于以土地作为生存基础保障的农民,在当前的中国发展阶段下,还脱离不了农村。农村还将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与蓄水池,当下中央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为一项重大的战略部署。
四、农村类型差异与土地的不同性质
回到农村,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土地到底有哪些差异,实为那些坐在书斋中的学者缺乏的一个基本常识。因为缺乏这个常识,使得他们只能以抽象的农民和土地进行逻辑演绎的讨论,必然会出现偷换概念而且道德情绪蔓延的状况。因为,当前的中国农村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类型和性质的中国农村,中国的农村土地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所指。大致来说,基于地域上带来的利益诉求差别可以划分为城郊和沿海发达地区、一般农业型两类农村、农民和土地,前者占到约5%,后者占到约95%。而就农业型地区的农民还可以从收入上细分为:纯农户、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以农业为次的兼业户和外出务工经商已不再兼业的半进城或进城农户。正是因为学界、政界、媒体缺乏一种对中国农村的整体而又细致的认识,才导致普遍出现的以少数城郊农民的利益和权利诉求乃至少数进城户来代替除此之外的大多数农业型地区的农民的利益诉求。而后者恰恰是在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济格局下,需要一定的集体对于土地的权利来解决“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而便于生产。农民土地权利的无限扩大,只要出现一户反对的情况,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就难以获得,只能导致“反公地悲剧”,如此权利的扩大对于大多数耕地农民来说则未必是好事,甚至是灾难。
此外,由于先前国家政策规定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使得村庄中村社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造成了大量的制度性无地农民,也就是诸多的“黑人”,而那些脱离村庄的人却仍然占有土地使用权,导致人均占有土地的严重不均。随着进城人口的增多,村社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越加分离,必将使得可以进城的的强者依然可以坐享地租收益,在村的弱势耕者有其田却未必能得到保证。如若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土地对于村社中的农民的基本保障功能就会越加弱化。再者,土地不仅仅是农民在村庄中物质生产的基础,人情和互助往往也附着于土地之上,正是如此,村庄构成了社会关系的生产单位和意义的生产单位。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对村庄的归属感无疑会大大降低,有地的不在村农民又不关心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大大减弱。这样,村庄中的公共品供给将越加陷入困局,村庄共同体也就加速解体。而原本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双层经营体制,正是将村社作为一种中介力量,将国家与农民连接起来,并对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利于土地的公平分配,甚至是村级治理的手段与基础。而一旦村社对于土地的权利的虚化,农村集体也就面临解体,村民自治就失去了可以承载的经济基础。
五、结论
总之,土地制度的改革需要有国情意识,有自己的主体意识,并尊重经验的实践。简单的认为土地制度变革关乎农业经济问题必然是一种狭隘的理解,与其说是农业效益与农业现代化的问题,不如说更加关乎9亿农民的出路问题和作为农民归属的农村社区共同体不被迅速瓦解的问题,甚至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战略问题。它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在一个全局的视野中才能对土地制度进行恰切的定位于选择,在厚重的的经验中才能提醒被人遗忘了太久的生活常识。在土地的制度改革上,简单的认为土地私有化就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三农”问题,显然是一种激情而又浪漫化的想象。借用甘阳的一句话,“我宁可改革速度慢一点,但是稳定地改革,方向更好一点,效果更好一点”,我想这也是对于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种保守而又冷静的提醒。
参考文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城市化背景下村庄变迁及区域差异研究》(项目批准号:11BSH02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①]陈锋,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生。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与政治社会学,邮箱:电话:13429868946;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430074)
[①]张五常.出售土地一举三得[J].中国土地,2004(11).
[②]茅于轼.恢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N] .建设市场报,2009-2-16.
[③]杨小凯.土地产权与宪政共和[N] .南方周末,2003-5-12.
[④]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⑤]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⑥]陈锡文.“让农民自己为土地做主”[N] .南方周末,2001-11-1.
[⑦]李昌平.大气候[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⑧]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M].天津出版社,1993.
[⑨]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⑩]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中华书局,2011.
[11]胡聪慧、彭春城.中国中部农户土地利用方式及其收益的关系——对湖北省襄樊市典型农村的调查剖析[J]. 社科纵横,2008(2).
[12]贺雪峰.回到土地是农民最基础的人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作者: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