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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制度

时间:2012-08-22 17:20来源: 作者:收藏

  在农业转型发展中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制度

  要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这三大制度的优势,其中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这两个制度是对孪生体,没有农业的家庭经营,就没有必要有农业的合作经营,但这两种制度也是相对独立的。要充分发挥这三种制度的制度优势,它们应该是并存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发挥这三种农业产业组织制度的优越性,关键是要从农业的转型发展,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以及农业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做好这三个制度的相互衔接和集成创新,而不是孤立的就某一制度的角度出发去考察。基于这样的视角,我主要谈三个观点。

  一是要坚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农业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这是国际规律。农业的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而且也适应现代农业。目前我国老年化的农业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它甚至于引发了对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怀疑。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与其他制度的不匹配有关,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的合作经营过于滞后,农业的服务体系没跟上,所以农业家庭经营的老龄化问题就凸显了出来。日本的农业是非常老龄化的,平均农业经营者年龄在65岁以上,但日本的农业却很现代,效率也不低,原因之一就是它的合作经营、专业化服务体系等配套体系非常健全,弥补了老龄化农业的不足,同时,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和保护也很高。但中国农业人口多,是农业大国,中国农业不能走日本的道路,中国的农业必须要有竞争力。中国农业老龄化现象的另一原因与土地制度和社保制度有关。由于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城乡社保制度不完善,土地成了农民的生存保障,同时,农业经营着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也缺失,农业老龄化现象就更不可避免,但它并不能归结于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本身,进而就主张用公司农业来代替家庭农业,这是需要慎重考虑的,我们还是要在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来解决农业老龄化的问题,不要轻易否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和制度优越性。

  二是要推动农民合作经营上新台阶。农民合作经营这几年在我国发展很快,这是好事,因为农业合作经营是一种既能保持农业家庭经营优越性,又能克服其局限性的农业经营制度。但在发展农业合作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对不规范合作社或者说“假”合作社的态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这几年发展非常快,其中许多与经典的农民合作社不一样,被称之为是“假”的合作社,进而很多人认为要加以规范和整顿。我觉得我们要慎重。在我看来,这种假的合作社大体分为三大类。一种是几个农民简单凑合在一起,挂个牌,其余还和原来一样,这种所谓的合作社的成立动机是为了谋取或套取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补贴和支持政策。另一种是企业或公司办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农民地位不强,是公司或企业主导,基本上是“公司+农户”模式的翻版。还有一种类型是公司或企业将农民整合为企业或集体的下属,农民成为一个雇佣劳动力或集体经济的生产者,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经营者或经营主体。对于上述三种不规范或假的合作社的存在,我们要区别对待,对前两者要容忍,要逐步完善,尤其是公司企业主导的合作社,更要积极引导,因为这种合作社搞得好有可能孕育着合作制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不能简单把他看成是假的就予以否定。对于第三种类型则要予以否定,因为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不仅假,而且很危险,它就是我们过去经历过的冠之于合作经济之名,实质是低效率的农业集体经济。我还是要强调合作社的一个最重要的本质,那就是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者,即农业的家庭经营者,农业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是一对孪生体。

  农业合作经营对于农业规模经营意义重大,它能够走出一条生产小规模,经营规模化的道路。中国人口众多,仅就土地规模经营而言,再怎样转移农业劳动力,中国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实现类似欧美国家的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状态,因此,中国必须走生产小规模,经营规模化的农业规模经营道路,这实际也是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尤其是土地相对不丰富国家农业发展的道路。农业的合作经营能够实现这一目的,通过合作社的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服务,可以实现生产小规模、经营规模化,也就是说,农业的规模经营并非一定要通过土地的规模经营来实现,它也可以体现在经营的规模化,如服务的规模化、品牌的规模化、营销的规模化来实现,这样的规模经营道路更有生命力,更值得提倡。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农业合作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系,或者说如何发挥农业合作经营在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从全球来看,目前主要有两大类模式:一类是欧美模式,即合作社向下游延伸,整个产业链内化于合作社,如荷兰的花卉产业合作社,从花卉种植一直到花卉流通与拍卖等都属于花卉专业合作社。另一类模式是东亚模式,即合作社主要扮演联合农民的产业组织,代表农民与下游加工或流通企业建立稳定的上下游关系。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者市场控制力强,但合作社内部治理难度大,同时需要一定的资本实力,后者对市场控制力相对弱,市场纵向交易成本较大,但合作社内部治理难度不大,同时对资本的要求量也较小。就中国目前的大多数合作社而言,还不适合采用欧美模式,还是以东亚模式为主为好,当然并不排除那些龙头企业主导的合作社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产业链的完全纵向一体化。

  三是要进一步发挥公司经营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我国农业的公司化经营主要体现在农业的下游领域,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公司化经营的主体。农业龙头企业的公司化经营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总体上看,又不是非常理想。如何在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发挥公司经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有几个要点需要把握,一是公司经营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它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尤其是在下游领域是不可缺失的。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当中公司经营制度的应用已是一个国际潮流,它不仅体现在农业下游企业(如加工企业)当中,而且也体现在欧美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当中,他们的合作社已经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合作主导下的股份合作社,也就是所谓的“新一代合作社”。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已出现这样的苗头,尽管形成路径与国外不同。他们是合作社向下游延伸基础上形成,我们则主要是下游企业向上游延伸基础上形成,他们是合作社主导,我们是公司主导,但也具有“新一代合作社”的特性。他们的问题是如何在合作制主导基础上更好发挥公司制的作用,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在公司制主导基础上更好发挥合作制的作用,如何让参与其中的农民或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有竞争力的“新一代合作社”。这样的农业产业组织制度创新,不仅可以完善中国农业的产业组织体系,提升中国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而且对于国际农业合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要鼓励、同时要重视公司主导的这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不要急于否定它和规范它。还是首先要看农民是否愿意,农民如果不反对,则就有它存在的道理和合理性,只要农民愿意,并且仍然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这种组织的合作制性质就仍然存在。关键是要引导公司帮助上游合作社的发展,在人才、资金等方面为合作社提供支持和服务,在利益分配中尽可能体现合作社和社员的利益。我国实践中已有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应该很好研究、总结和借鉴。

  黄祖辉,男,上海人,1952 年6月生。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CARD)主任,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浙江省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农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教育部农林经济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

  (本文是笔者2011年12月12日在海口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大会上的发言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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