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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时间:2012-08-22 17:20来源: 作者:收藏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从组织发展看,发展速度较快,但覆盖面较低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浙江省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目前的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截止到2000年底,浙江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有2667个,参加农户201794户,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组织为75.66户,但参加农户仅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88%。

  (二)从组织创建看,其他力量介入的较多,农民自己组建的较少

  目前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办形式呈多样化态势,但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是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类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依托于供销社,如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新屋镇供销社牵头组建的,安吉县家禽生产服务社也属于这一类,目前这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占3.38%;或者依托于农业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如瓯海区类桥镇蔬菜协会是由政府创办的,海盐县元通兔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农技站为依托组建的,其中,完全由政府组建的占13.57%,由农业部门组建的占45.14%,由科协组建的占12.75%;或者依托于企业,如永嘉县乌牛镇乌牛早茶叶协会就是以四家民营企业为核心,联合茶农建立茶叶生产基地,从事产、加、销等活动及提供信息、物资等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桐庐县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舟山国际水产城渔运协会等都属于这一类型;或者在一个专业合作组织中,不同依托同时并存,如云和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是由县农办、供销社、种养大户三方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慈溪市胜山镇的农业产业协会是以农业销售企业、加工企业、农业大户、信用社、农技站等共同参与组建的,其他如奉化市桐照镇海水网箱养殖业协会、开化县食用菌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中既有企业,也有农业主管部门。目前,以企业为依托以及不同依托同时并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约占5.32%。每一种依托的介入都有其特定的利益动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联系度的疏密以及这种专业合作组织生命力的强弱。

  二是不存在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即完全是由农民自己组建的,没有任何外界力量的介入。如兰溪市兰江镇养鸭协会是由47个养鸭户为进行生产、技术和销售等信息交流而组建的,共有会员312个。温岭市联树果蔗合作社是由果蔗贩运大户、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镇农技人员等以股份形式组建的,其中农技人员的参与是因为他们具有的技术资本能够为社员服务,而不是由于他们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与其他依托力量,尤其是政府部门或人员的介入有着本质的不同。应该说,在这种专业合作组织中真正居支配地位的仍然是农民,而在其他依托力量介入的专业合作组织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就值得怀疑了。目前这一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占19.84%(见表1)。

  表1 浙江 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情况  单位:个;%

黄祖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三)从产业分布看,以种养业居多

  调查资料显示,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种植业占35.66%,养殖业占16.50%,两者合计达到52.16%,这主要是由于种养业的商品率较高,农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较大,因而对合作的需求动机较强。目前从事种养业的专业合作组织主要集中在蔬菜、果蔗、水产、家禽、蚕桑等行业,而在粮食生产与经营上分布极少。这既由于浙江省不是粮食主产区,种植粮食的成本优势并不明显,更重要的是,由于长期的粮食垄断经营,使合作组织的滋生缺乏必要的政策空间。当前,浙江省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一方面从事多种经营项目的专业合作组织将得到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必将为从事粮食生产与经营的专业合作组织的滋生释放巨大的政策和市场空间。可以预见,尽管浙江省粮食生产的优势并不明显,但从事粮食生产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仍将有相当数量的增长。从表2可以看出,从事加工业和运输业的专业合作组织还只占较小的比例,这说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分布更多地还停留在初级产品上,在加工业上合作较少,这主要由于加工业对资金、设备、技术等要求较高,同时也说明目前农民对农产品加工这方面的需求还不是很强烈。

  表2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业分布  单位:个;%

黄祖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四)从农户分布看,区域跨度较小

  调查资料显示,农户成员集中在乡范围内的专业合作组织有2230个,占83.61%;跨乡的专业合作组织有412个,占15.45%;跨县的专业合作组织有25个,占0.94%。专业合作组织较多集中在乡的范围内,说明传统的区域界限尚未打破,它依然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之一。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局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带动性还不是很强,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

  (五)从服务内容看,以低成本的技术、信息服务为主

  调查资料显示,65.24%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而提供加工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只有11.51%,提供供销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为11.21%(见表3)。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受制于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但从另一方面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这种提供服务的状态也是较为合理的。毕竟对于农民来说,目前最重要的是掌握增收致富的信息和技术以及把生产的产品卖出去。只有在上述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农户才会自发地进一步产生对加工的服务要求。此外,目前提供供销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所占比例也较小,无法应对激烈竞争的市场。

  表3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内容  单位:个;%

黄祖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六)从资金来源看,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

  从表4可以看出,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其经费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混合出资为主的分别占38.31%和32.58%,以政府拨款或部门拨款为主的分别占7.13%和7.05%,以实体支付为主的占15.11%。

  表4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  单位:个;%

黄祖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状况,既说明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受到农民自有资金规模的制约,同时也预示了混合出资所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因其资金构成的复杂性,将导致其稳定性的减弱,其发展将受到更多的内、外因素的制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

  从理论上讲,不对称的市场弱势(通常表现为难以抗衡的低水平价格或市场失灵效应)和境况类似的同业者,构成了生产者进行某种专业性集体行动的动力或倾向。而单个农户面对较大规模的市场时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黄祖辉,2000)。然而问题在于,各种农村民间的初始性的联合并不能必然地发展成为实质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而且,即使是一开始就创建实质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这在经济发达地区或有合作传统的地区是完全可能的),也未必能顺利地发展下去。

  现实也表明,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若干鲜明的制度优势,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发展不足。目前,仅山东、四川等省建社较多,而全国农户的总体覆盖率明显偏低,1998年仅为3.5%(国鲁来,2001)。浙江省2000年底覆盖率也仅为1.88%。那么,在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我国农村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载体的前提下,我们不禁要问: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究竟取决于哪些因素?换言之,其制度创新成本究竟取决于哪些因素?

  我们认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大致可归结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等。

  (一)产品特性因素

  这里的产品特性因素主要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生产、交易或服务的“那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特性和市场交易特性。无疑,产品特性是形成农产品交易费用的主要原因。

  就生产技术特性而言,首先,除了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之外,许多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损性的特征,造成了某种资产的特殊性和在农业生产与交易中对时间和季节的特殊依赖性,进而也容易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诱致专业合作要求。其次,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资产要求的高低对专业合作组织也有显著影响。一般地说,随着技术要求的提高和资产专用性的增强,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也随之增加。此外,投资额高低、机械化操作的可能性等,都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结构有一定的影响。

  就市场交易特性而言,农产品供求特性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因为农产品供求特性影响着供求双方的博弈关系,进而影响专业合作组织创建的必要性及其组织形式。一般地说,当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小、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时,作为供给者的农产有着比较强烈的合作倾向,并可能进一步向产品的加工、销售领域渗透;而当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均较小时,作为供给方的农户和作为需求方的企业可能有双方合作以共同避免市场风险的愿望,如奶业。此外,交易频率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交易频率意味着交易中的经济规模。较高的交易频率可以使交易费用分摊到连续的交易阶段中,也使得投机主义行为变得困难。

  总之,就产品特性因素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常率先兴起于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农业剩余较多、市场风险较大、单个农户博弈弱势较明显的情况下,同时也兴起于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较强的农产品领域内,以及规模经济较显著、专业化程度较高、资产专有性较高的行业中。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对兴盛于山东、四川、浙江等农业发达地区,为什么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从事种养业居多,为什么我国总数不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是在原先农村中的专业户、重点户、生产大户、科技示范户中发展起来。这一点也可以从国际经验中得到佐证。欧盟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大多涉及牛奶、水果、蔬菜、肉类、谷物等产品领域,即使近年出现的特大型合作社也大多从事奶业、肉业或多种经营(黄祖辉,2000)。

  (二)生产集群因素

  生产集群因素是指某产品的生产、交易或服务在空间或地域上具有一定的产业集中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实质上是对单个农户独自面对市场时的交易行为的替代过程,是对农业产业中市场关系的质的改进。而这种市场关系的质的改进必定是以量的扩张为基本前提。对于近乎完全竞争产业的农业来说,任何基于市场目标的联合或合作行为,都必须以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群体或集群为条件,同时又必将以该区域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为结果。而且,这种生产集群因素不仅取决于集群中个体成员的数量,还取决于个体成员的“规模”(奥尔森,1995)。这就是为什么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是产生于一些农业专业化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的缘故。例如,四川射洪县棉花协会的产生离不开该县是四川省主要棉花产地之一的原因(张晓山等,2001),浙江新昌兔业合作社的兴起也与该县养兔生产已有40多年的历史直接相关(郭红东等,2001)。

  其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创建和发展,必然是一个立足于区域经济、并与之相磨合、进而融入其中的过程。这不仅因为农业生产本身就具有地域性特点,还由于地域资源优势将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现实经济利益的获得和制度创新成本的节约。此外,充分利用地域共同体(多为村、乡、县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制度资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制度成本。

  所以,目前浙江省乃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区域跨度较小的现状是可以理解的。可以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形成之初通常是不太可能跨区域的,多为封闭性运作。目前也不可能有大的改观,但以后它们必将走向跨区域的开放的经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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