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审
审贪
一名小小的村委会主任,利用自己村庄毗邻韶关主城区价值较高的优势,涉嫌贪污时值一千多万元的国有土地16710平方米,收受他人贿赂92万元。昨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长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某连出庭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时任韶关市工业园区原土地管理科副主任科员的何金清(韶关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70万元)伙同被告人何某连采取伪造土地出让合同、模仿领导签名、伪造土地出让金收据、私刻国家机关公章、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段,将百旺大桥匝道旁边和该桥南侧各一块共计1671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卖给吴某东等人并办证到被告人何某连的名下。经估价,这些土地时值人民币11992078元。有关国有土地被非法卖出后,何某连分得赃款67万元。
此外,被告人何某连在管理、经营长乐村集体资产、发包村工程建设过程中,非法收受或者索取王某等5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2万元。其中,2010年先后两次以村民的祖坟和青苗被毁为由,索取施工方梁某、陈某6万元和17万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连向侦查机关退赃107万元,其中贪污款项67万元,收受他人贿赂40万元。
法庭狡辩:
收受贿款用于村里开支
在昨天的法庭上,何某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上述犯罪事实不存异议。但认为自己成为被告,是同案的“土地爷”何金清“出卖”,以及村集体经济落后造成的。
何某连辩称:“贪污国有土地是何金清一手操办的,尤其是贪污的第二块国有土地,何金清办好证后我还不知道,我只看到复印件。事后我们虽有商量如何将这块土地卖出去,但至案发还没有卖出去。至于我收受的那些贿赂款,因为我们村集体经济比较穷,我收受的这些贿赂款大部分都用到村公用开支了,比如维稳、计生、退休干部补助等费用支出。”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何某连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不过,案发后,其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