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巴马一女村官黄某,在担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不到三年时间,利益熏心,贪赃枉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元。近日,黄某因犯受贿罪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文书期间,在协助巴马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2009年度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根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经过对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农户进行筛选,将自己包片的村屯陈某等七户指标上报给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经过两委讨论决定后,同意给这七户危房改造指标。当这七户每户取得1万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后,按照事先商定每户拿出1400元给被告人黄某以示感谢。被告人黄某将收取其中五户的“感谢费”的共计人民币7000元作自家建房使用。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收受的7000元“感谢费”上缴检察机关。
巴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实施国家扶贫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且其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