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原主任、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原镇长李骥(正处级)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李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9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骥在担任三亚市海棠湾工委副书记、海棠湾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海棠湾镇委副书记、海棠湾镇人民政府镇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批征地补偿款、支付工程款及发包工程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董国民等1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40万元。
案发前,因害怕事情败露,李骥先后退给董国民等人230万元。案发后,三亚市纪委及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收缴了李骥赃款150万元,李骥的家属替其退缴赃款61万元,共计211万元,尚有1229万元未被追缴。
三亚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利用海棠湾大开发的机会,多次受贿、索贿,数额达1440万元,且大部分赃款拒不退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李骥有如实交代同种余罪、坦白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李骥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的211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李骥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