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按预算程序,明确绩效目标。按照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程序,随同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
二是严格界定绩效评价对象,即上级专项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是严格控制绩效管理的主体,即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
四是严格运用绩效评价的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是对绩效评价行为实行严格约束。对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或第三方评价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