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清查摸底,依法收回利用。对于企业全资或部分出资的征地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政府负责解除原招商引资协议,重新公开出让,优先调整给扩大内需项目或招商引资来的项目使用。
二是完善手续,规范清理处置。对于公益性项目用地,由县政府或地方政府筹集资金,将城市道路、公共基础设施、还建房用地划拨或出让给城投公司等单位,规范办理供地手续。对因城乡规划用途调整,造成无法及时实施供地的地块,采取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重新安排招商项目、调整规划用途、调整土地用途重新报批等方式供地,引导企业发展。
三是据实核销,消化处理到位。按照失效和撤回的要求,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
四是补录数据,完善供地程序。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补录一批土地利用数据,提高供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