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昆仑 评论作者
报载,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昨天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在该中心相关调研人员向42个国务院下设机构申请“2011年人均办公经费”时,只有8个部委予以公开,其余34个均予以拒绝(见9月29日的《新京报》)。
国务院要求中央各部门务必于今年6月前向社会公开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可是时至今日,还有34个部门拒绝公开,并且有27家拒绝公开的理由不充分。殊不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理应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该条件早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为什么还有34个部委敢于顶风而上拒不公开呢?法纪意识何在?
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而“三公”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纳税人理应有权知道自己所缴纳的税款用在何处,用出了什么效益。只有公开之后,“三公”经费中哪些用得不合理,哪些需要加大投入等,公众心中才有数,才便于监督,有利于保障公众的表达权与监督权,推进“阳光政府”建设的步伐,从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国务院要求中央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三公”,既是回应公众的关切,更是打造“阳光政府”。这就需要各部门树立民主理财意识,保障公众的合法诉求。否则,“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仍然秘而不宣,违规违法的“三公”消费行为就会有禁不止。如审计署实有公车206辆,每辆运行维护费5万元;地震局新购12辆公车花费294万元;去年国土部公务接待费达1200万元等,早已为人诟病。因而,遏制“三公”消费行为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而今,出现34个中央部门拒绝公开“三公”经费,说穿了,就是缺乏问责兜底。试想,公开与不公开一个样,谁愿意公开?而公开“三公”经费,既是国务院的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拒不公开者,就是把国务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当“耳旁风”,就是违法违纪,理应问责。毕竟,“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如果对权力机关干部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就难保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从严治党,从严治官,便无从谈起。
当然,公开“三公”经费,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遏制权力自肥,敦促机关干部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帑的良好作风,使“三公”消费回归到公众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从而衍生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政治生态。□玫昆仑